三、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一)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宪法贵在实施。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和体现;它是宪法精神、原则以及规范在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保障中的贯彻和落实。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完善健全宪法实施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重原因,我国宪法和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些人认为宪法原本就不是用来实施的,一些人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你规定你的,我做我的,藐视宪法、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存在。无论在直观感受上,还是数据统计上,宪法和法律被遵守的情况在我国都不容乐观。这种巨大反差使我们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使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成为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生活规范,这是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增强全民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以及对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效果的实际感受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法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心理基础。只有人们具备了宪法意识,才能自觉把宪法规范作为个人品德和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自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以来,人们的宪法意识逐步提高,借助舆论平台表达意见的方式更加宽泛,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宪法价值深入人心。然而,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宪法意识水平参差不齐,要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和社会实践不断增强人民的宪法意识。
1.设立国家宪法日强化宪法意识
1982年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这一天也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把宪法颁布实施的日期确定为宪法日,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且无缝对接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对于宣传和实施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设立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普及宪法知识,提升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实施,感受宪法权威与宪法精神。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宪法纪念馆、宪法公园,利用地铁、道路等公共空间和碎片化的时间让民众学习宪法,切身感受到宪法的关怀,使得宪法精神能够深入人心。
2.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宣誓是西方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誓言遵守宪法的承诺方式。效忠宪法是宣誓的精义所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要宣誓效忠宪法,这一做法被现代许多国家规定在宪法当中。在我国,《周礼》记载:“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可见,作为国家信用载体的“盟誓之辞”由来已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不仅要进行宪法宣誓,宣誓时还要抚按宪法文本。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深刻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通过庄严的宣誓仪式,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教育,有利于公职人员树立对宪法的敬畏感,确保宪法精神和规则入脑入心,在精神的洗礼中认清自身肩负着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的责任,并把这种仪式感转化为责任感。只有公职人员带头维护宪法,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确立。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具体履行宪法所赋予的公共权力的主体,这一群体的宪法意识水平深刻影响其职权的行使,对于宪法赋予的权力的理解和运用也决定宪政建设的成败。另一方面,对于观看宣誓仪式的社会大众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活动,有利于培育公众的宪法信仰和法治信仰,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良好氛围。
3.重视宪法教育
过去由于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够,民众远离宪法、不了解宪法,宪法意识不高,导致宪法原则、宪法观念未能真正得以落实。任何制度包括宪法制度,归根结底依靠具体的个人去执行。不管宪法制定得多么完备,如果公众对于宪法条文没有深切的认知,没有对宪法精神的真正把握,人们就不可能做到依宪行事,宪法只不过是徒有其表的空壳而已。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宪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让宪法真正“热”起来、立起来,树立其权威和尊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可见宪法教育必须抓住两个重要群体:一是领导干部,二是青少年。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有效预防公权力滥用的关键环节,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宪法教育是推进宪法实施的基础措施。
(三)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取缔和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机关、特定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违宪行为或有关机关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给予制裁。这可称之为“制度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对于保证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之所以有力,在于其刚性。对于违法行为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以保证法律的刚性,发挥规则之治的作用。为什么有些人觉得宪法可有可无,为什么有些人觉得宪法离自己非常遥远,是因为制约宪法实施的瓶颈——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宪法的权威、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与国家命运。
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代议机关审查制,起源于英国。第二种为普通司法机关审查制,由美国首创,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第三种为专门机关审查制,即在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之外设立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在有的国家被称为“宪法法院”,在有的国家被称为“宪法委员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实施与监督主体。作为立法主体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享有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权,既要对自身立法的合宪性问题予以审查,也要对其下位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开展审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目前已有的备案审查机构显然无法满足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在人大内部设置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宪法2018年修正案把原来规定的全国人大设立的“法律委员会”更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修改从宪法层面把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下一步要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职权与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