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章
首节
此章陆公重下节,周聘侯(78)重上节,《时讲》则上下节兼重。聘侯谓“下节是有子言无隙漏处”,今玩“有所”字、“亦”字,周说良然。以春秋之时势想来,出了原壤子(79)、桑伯子一流人,则下节恐亦不轻,非必单是补语漏也。但不可过重下节,反轻看了上节耳。再详。
当以《总注》为主。上下节俱重,但语气却是一串。
出口“礼”字,便有“严敬”意,贵“犹是”也,言必如此方是也。所以《注》下“必”字、“又”字,非拘迫者,亦是而“和”为“尤贵”也。“道”即是“礼”,以先王制之,为后人所通行者。言曰“道”“斯”字,玩程注,自贴“和”。说“美”字,与“贵”字不同,乃“尽善尽美”之“美”,是现成底。“之”字,贴“道”说。
此节重上二句,下三句只是申明上二句之意。虽溯及先王,却不是进一步语。盖上二句已有下“先王之道在和”意。下特明揭出“先王”来以动人,见人之行“礼”者不可不“和”也。
《注》“天理”,不即是“礼”,“天理”之“节文”是“礼”。“人事”不可谓之“礼”,“人事之仪”则是“礼”。
朱子曰:“‘节’,等级也。‘文’者,不直截而回互之貌。”陈氏曰:“‘节’无太过,‘文’则无不及。”
按:朱子是正解“节文”字面,陈氏是就“节文”上看得如此。
“节文”就“理”说,是“礼”;“仪则”就“事”说,是“用”。但人事之“仪则”,即“天理”之“节文”。盖“礼”之可见者,只人事之“仪则”而已。黄勉斋(80)似将“节文”“仪则”平看了,不若陈氏“体用”之说为善。
“和”者,顺适之意,指“心”说。《批注》为“从容不迫”者,贴“行礼”时说,乃“和”之迹象也。再详。
有是心,自有是象;有是象,必本是心,意原一串。
“从容”对“牵强拘迫”者,如人本不欲读书,即强读之,只形扭捏。若甚爱读,自然和缓顺适,不拘迫矣。“但无不迫”字则“从容”,只是对“急遽”说,故必四字相粘,而义乃全。
朱子“心安处便是和”,此意即在“从容不迫”内。但“心安”以“内”言,“从容不迫”以“外”言,而兼内一层在,谓和乐顺适而无艰涩之状也。
本文只言“用”,此言“体”,何也?盖“礼”是有形象底,所以有“体”。然非人不行,则“体”亦即在“用”上见。即“体”即“用”,正不能离“用”以见“体”也。
晚村曰:“‘礼之为体虽严’句宜着意,方见‘用之为贵’四字不是混下。”
“出于自然之理”,“出”字宜玩。言“礼”之严处,是从那“自然之理”中出。可见“自然之理”是“礼”之根源。陈新安曰:“从容不迫,盖从‘自然之理’来。”又可见“理之自然”者,是即“和”之上截。盖“自然之理”不能自显,因制为“礼”以显之。惟“礼”从“自然”出,故行“礼”时,便带得一段“自然”意思在。是即所谓“和”也。“和”便是那段“自然”意思之显著处。
“自然”,即未有礼前之“和”;“和”,即既有礼后之“自然”。“礼”从“和”出,故“礼”以“和”行。
“和”是“美”与“小大由之”,故《注》曰:“此其所以为美。”“所以”字,在“为美”前,可见“美”与“小大由之”,皆就“现成底”说,而此“和”,正“美”与“小大由之”故也。言先王之道,人皆知为尽善尽美,而“小大由之”矣。斯“和”乃其所以为“美”,而小事大事无不“由之”也。“美”与“小大由之”是一气说,皆承“和”来。所以“小事大事”句用“而”字,不用“故”字。
《详说》(81)云:“此因用之贵和,而叹先王之道本和也。”二语说三句之旨最分明。
细玩“礼之用”三字相粘,“用”字自是属“礼”。若直说“礼为人用”,便抹却“之”字了。故只须说“礼之用”,便自是“人之用礼”意。沧柱泥住“礼非人不行”意,而讥《存疑》之非,亦误矣。
“体严”,自是“礼”字正面。由此而追溯之,是出于“自然之理”;由此而实体之,是“礼之用和”。不曰“礼出于自然”,而曰“礼之用和”,只就下一截说者,盖说“用”处,于教人尤切也。玩“和为贵”,其言引而不发,正令人深知夫“和”,而不得其所以然也。
“礼”本是严底,如何说“和”?稍留意于“礼”者,便作如是想,自可以真知夫“和”矣。真知夫“和”,便见得与“礼”相关。此“和”,正所谓“礼中之和”也。若但绰此口气去,早把“礼”忘却一边,自然所知不真,而为下节之知“和”。沧柱驳“和不可令人知”说,诚是。《语类》亦云:“苟不知以臣事君,以子事父,合用为此,终是不解‘和’。”
“立心”,即《注》“一于和”“一”字。
“立心”一条最易误看。要知朱子此条不过申明“人不可立心”,要“和”耳。其引“恭而安”为证者,犹言“人只知道‘礼’中自有‘和’在,自然不待勉强而‘和’”。才说要安排个“和”,便添了一个“只”。重在“安排”字,所以将圣人之“安”,来说常人之“和”。意只如此,非谓“和”不可知也。
二节
“所”字宜玩,便有下二句意。“不行”只是“和”不行,此已无“礼”了。观下“不以礼节”句可见。
过下云“礼之用和”,则“小大由之”。如此是“和”,固无所不行也。然复“有所不行”者云云。
“小大由之”,言“礼”之无所不行也。然“礼”以“和”行,“礼”之无所不行,正“和”之无所不行也。而“和”亦复“有所不行”者,以徒“和”也。
“而和”“和”字,与上节“和”字不同。上是“礼中之和”,此是“礼外之和”。惟“知和”“和”字,在二者之间。本上“和”字来,而却为下“和”字之根,其名是“礼中之和”,其实已认向“礼外之和”去。沧柱谓:“旧说‘和不可令人知’者非是。”此语固然。但此“知”字,不是真知。惟知先差,而“行”亦因之差矣。
“不以礼节”“节”字,与上节《注》中“节”字较不同,上是“礼”中自然之“节”,此是以自然之节节“和”也。上“节”字较实,此“节”字较虚。“之”字以“和”言。
首句紧承上节来,是从“真和之行”上说到“伪和”,故曰“有所不行”。“亦不可行”紧承上二句来,是从“伪和之行”者回照“真和”,故曰“亦不可行”。添一“可”字,见“知和而和”者,在彼亦何尝不行来?然非“礼中之和”,必至于流荡忘返,自是不可行。
要知“不可行”,与上“不行”非有二意,但加一“可”字,语益醒。
《注》承上文,是承通节,不只“小大由之”一句也。“徒知”,便不是“真知”。
“礼”之本然内便有“和”,与“礼之本礼”不同。此句紧贴“知和”二句说。“所以”字,与前“以其”字相应。盖中二句一串说,是所以不行之故。“流荡忘返”,与“不复以礼节”“复”字相应,俱合当下。以至后来并说在内,非流弊也。聘侯看“复”字,似得朱子之意,然再详定。
“亦非复”“亦”字,对“拘迫者”说。而“亦不可行”,即是正文“亦”字,对“无所不行”说。
程注发明所以“和为贵”,“不可行”之故。“礼胜则离”(82),从上节反面说;“乐胜则流”(83),从下节正面说。
范注(84)从“礼之用,和为贵”一句上,看出“达礼乐”之本。见有子之言(85)不只说了“礼”,便见礼、乐相关意。
拈出“礼之全体”示人,是并为“拘迫”与“流荡者”儆也。“理之自然”,与“自然之理”不同。“礼之全体”,包前“体用”而言。上四句是论“礼”,下四句方说“人之用礼”。
《内注》“礼之体严”,《外注》“礼之体敬”,看来“严”“敬”不相离。以“分之不可犯者”言之,曰“严”;以“事之不敢忽者”言之,曰“敬”。“主”字宜玩。“礼”之真体,只是父坐子立,君尊臣卑,与仪文跪拜之类。但“仪文跪拜”一以“严敬”为主,无“严敬”便不成“礼”了。以其不相离,故直以“严敬”为“礼之体”。如棹子(86)之体主乎平,然其真体自是木底。
《内注》不用“敬”字,而用“严”字者,对“和”言也。
“敬”贴“礼之体”说,故是合聚底;然“体”即在“用”上见,故是全聚底“和”。“和”贴“礼之用”说,故是碎底;然“礼之用”不离“礼之体”,故是碎底“敬”。
“敬”是以“礼之自我施行”上见,“和”是以“礼自我行之而及于人事”上见。
“敬”是“礼”之把柄。把柄在我手只是一个,有此一个把柄,自可以随在而行之,故曰“‘敬’是合聚底‘和’”。本此把柄,而行之于人事,则事事都要“和”。及于此而有此处之“和”,及于彼而有彼处之“和”,故“‘和’是碎底‘敬’”。“礼”如人(87),“敬”如人之学问,“和”如人之文字。有此学问可以作文字,则学问是合聚文字。
本学问以作为文字,则文字是碎底学问。
“严”“敬”不相离。看来亦可说“严”是合聚底“和”,“和”是碎底“严”。
以“和”为“礼之用”,可见“礼”之本体为“严敬”,而“达礼之本”矣。“礼”中说出“和”来。“和”者,“乐”之所由生;又可谓“达乐之本”矣。此“礼乐”字,与程注不同,彼以“性情”言,此以“仪文钟鼓”言。“本”字,却正是程注“礼乐”。
“严而泰,和而节”,分配两节,不曰“严而和”者,“和”有伪和,“泰”无伪泰也。其实“泰”字,即上节“和”字。
看《总注》是两平,可见两节皆不轻也。然须知下节是从上节出,不然便不得口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