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
白文“敬”贴“事”,“节”贴“用”,“爱”贴“人”,“时”便贴“民”,是皆明言其所指矣。惟“信”字,不曾明说贴在何处。玩“事”字,不离政令,而上节“信”字,朱子谓“凡事以实”,则此处“信”字,似亦可贴“事”说。而《注》乃曰“敬其事,而信于民”,“民”字颇似添出。《语类》亦未明言所以如此解之意。意“道国之信”(51),必贴向“民”,方有头项,盖必行之于民,而后见不欺于民,方是“道国之信”。
“敬”字似亦可贴“接民”说;“信”字似亦可贴“做事”说。此分言之,何也?看来,“事”字自有政命及民者在,但课之于己,全是要“敬”,“敬”了方言“信”,不“敬”,更说甚“信”?若施之于民,则全要“信”,以“敬”字犹说得虚也。
“接民”不是便离了“敬”,但“信”较急;“做事”不是便离了“信”,但“敬”较急,故如此分贴耳。
道,治也。是以实字作虚字解,甚明。《或问》乃谓“道者,治之理”,则直作实字看矣,恐于本文不顺。且曰:“治者,政教法令之为治之事也。”夫子此言“心”也,非“事”也。看来政教法令似只是治之事,非“治”字字义也。本文“敬信节爱”亦自是“治之道”,似不必单以“治”字,安在政教法令上,而谓为在外也。且“道”与“治”不同,则《大注》(52)应加一“犹”字矣。故《蒙引》谓:“此朱子未定之见。”然再详定。
“主一无适”(53),朱子说兼动、静。但此章专以“动”言。
“要”字是此章骨字,须知非单谓“心为事之要”也。《或问小注》云“此皆是大纲所系”,故曰“治事之要,非只论心也”,甚是。
杨注提“心”说,亦是就“事”上言“心”。但“事”字说得浑,说得略;“政”字则又说得宽广详备。凡一切纪纲法度皆是。《小注》“治事”二字,却与“政”字一样看。
为圈外许多议论,故此下个“五者”字,自是五件平看。
言“千乘之国”,自是对针当时诸侯说。但此“五者”虽浅近,而实未尝不高远。程注看得好。
《或问》谓杨氏(54)说曲折详备,《蒙引》驳之,过矣。但以“身先”之句微觉未妥。玩“虽有政不行”句,见得虽是论心正,非略去事也。
胡氏拈出“尤重者”以示人,朱子复以“五者相因”足成之,见得虽以“敬”为主,而“五者”又一件少不得。
玩诸说,“敬”亦有“偏言”“专言”之异。本文“敬”字贴“事”说,是“偏言”。胡注与本文同。“偏言之敬”一废,则无往不废,可见“敬”之为重矣。“专言之敬”如“修己以敬”方是。《小注》藉彼“敬”字,说此“敬”字,似少差。
看来只是此“敬事”“敬”字,与“修己以敬”二字原无两样。但彼兼动静,此只以动言耳。《小注》未可议。
上截废,则下截废;下截废,则上截亦犹之废。所以有“相因”之说,言“相因”,而“次第”在其中。
“五者”固反复“相因”,而上二句说四事中以“而”字贯之,可见各句内两事相须尤切。
别项相因处皆易见,惟“信”与“节用”颇难说,即《语类》亦未见确切。
按:“节用”有“近实”之意,故信了方能节用。
陈潜室(55)说“五者相因”处与朱子异。朱子各项开说,言“敬”因乎“信”者,有“信”方可相济而行,不然则“敬”孤了,终无济于国。陈氏是总归上截,言“无信”则有妨于“敬”。推论之亦是如此,然终以各项开说为正。
敬信以理言;节用时使以事言;爱人以情言。总之,皆“心之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