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四书”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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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章

《课讲》云:“此以鬼神之德,明道之体用者,承十二章‘鸢飞鱼跃’一节之意而言也。”

首节

“鬼神”,阴阳之气之自然灵动者也。阳气之灵为“神”,阴气之灵为“鬼”。阴阳灵气,伸者为“神”,屈者为“鬼”。合程、张、朱子(56)三说,其义乃备。《语类》“神之神,神之鬼,鬼之鬼,鬼之神”,是就屈伸意又各细分前后说,于此可悟鬼神之义。

鬼神不是天地外别有一物事,即天地之功用也。天地之功用,只是二气之屈伸往来而已。伸则造,屈则化,上下流行,各有其迹。即此便是功用,即此便是鬼神。盖鬼神乃二气屈伸之极,其灵动者是也。首用程注(57),发出鬼神之实义,已伏了“体物不遗”之根。

《大全》朱子解程注,有三条皆以可见者言,不是以鬼神为可见,恐学者求鬼神于杳冥,故指以示人,使默会鬼神之所在也。《蒙引》说是,饶氏、《困勉录》俱少误。

“造化之迹”自指屈伸者言,但以此释鬼神,便含得能屈能伸者在。饶氏前二句就造化、鬼神对,分说自见清明;后二句则看煞程注,便不可用。《困勉录》遂云:“‘造化之迹’,指‘能屈能伸’者言,非谓‘有迹可见’者。”似又得其本意,而略其正面矣,亦觉未合。

程、张分别处,以《蒙引》为正说,《大全》吴氏亦可参看。然程注已包“有理”在,但未明言耳。

程注是鬼神之正解,张注(58)是鬼神之字解,朱注(59)是鬼神之全解。

孟子批注“良能”,为本然之善。可见此“良能”字,以“理”言,亦以“自然”言。故《语类》云:“自然之理。”

《蒙引》:“二气亦言其屈伸,各有所属耳。”

按:此是即流行者分对待,以太极动而生阳,静而生阴言也。若乾道生男,坤道生女,则阴阳浑合中又自有男女之分。此当是“对待”正意。

以二气“对待”言,是鬼神以彼此分;以一气“流行”言,是鬼神以前后分。以对待者言流行,则彼此中自各有彼此在;以流行者言对待,则前后中又各有彼此在。《语类》“神之神,神之鬼”虽说细一层,却仍是以“流行”言。直以前后分彼此,而未及流行中之对待,就彼此分彼此也。下节《注》“莫非阴阳合散之所为”,此“阴阳”字,据《蒙引》,则是“流行”中之“对待”矣。然朱子不及“流行”中之“对待”者,玩《章句》意,自重在“流行”上。先言“二气”,次言“一气”,是将“对待”意纳归于“流行”中。故《或问》云:“二气之分,实一气之运。”意原注在“天地之气屈伸往来,生生不息”上,此正鬼神之德所以盛之实也。

鬼神之气施布出来,遂分彼此,遂有前后,其实只是这点灵气,故曰“一物而已”。

性情功效,如目能视,是性情视之,而见是功效。《语类》:“此与‘情状’字一般。则性情即情也,功效即状也。”

《语类》:“鬼神之为德者,诚也。德只是就鬼神言其情状,皆是实理而已。”据此,则“为德”兼“理气”,该“体用”而言,故《注》以“性情功效”解之。“性情”即照下“弗见弗闻”,“功效”即照下“体物不遗”。《课讲》云:“‘鬼神之为德’承十二章来,即体微而用显也。‘不见不闻’谓之微,乃显之所以立;‘体物不遗’即是显,乃微之所以达。用微,即诚也。‘显’即诚之不可掩也。”如此看本文章句,一线相承,自不可易。

以“性情功效”解“为德”,是紧贴“鬼神”说。虽“性情”含得“理”在,却不便是“理”,直到末方透出“诚”字,乃以“理”言。

前四节通以鬼神言,又须知言鬼神便是言道理。言“德盛不遗”,便是言“不可须臾离”。须会得此意,方为得旨。

二节

“弗见弗闻”即体之微,乃德之所以盛;“体物不遗”即用之广,正言德之盛。

惟其不见不闻,故能体物不遗。若可见闻,则拘于形声,必不能体物不遗矣。故此二句便是德之所以盛,非到末句始说德之盛也。《困勉录》单重末句,谓“隐”一边乃带言。

按:开口便言鬼神,全从“隐”上说出“费”来。体、用具备,似难以带言目之。

《大全》朱子“视不见,听不闻是性情,须善看。不是‘性情’主于不闻见”。“性情”即是屈伸实然之理,此自是不闻见底,故云。

“体”字坐实形体,却用活说乃得其意。

鬼神是物之主宰。然言主宰,犹未尽“体”字之意。盖如盐寓水中,即水即盐,无一处欠缺,无一刻离间也。至“气先乎物”,《或问》已明。

“体物不遗”,《章句》以“流行”言,是举义之重者耳。要知中有“对待”在。用“阴阳”字分绾“鬼神”,便是以“对待”言。“始终合散”,便是以“流行”言。

“体物不遗”原兼横、竖二义,谓“物物不遗,始终不遗也”。《注》“主流行说”者,盖屈伸往来,循环不已,便是“体物不遗”之义。故举竖以包横。

《辑语》:“‘物’字兼‘事’言。”按之道理,最为圆湛,可从。后面“不诚无物”“物”字,《注》以“所为”贴“之正”,可互参。《汇参》因分名物、事物二义;且谓“以名物言鬼神,是造化之精英;以事物言鬼神,是人心之精英”。

愚按:凡事之兴废、成败皆有天地自然之气机,此仍是造物之精英。至人心之精英,未尝不与之相凑合。然在言外另作一层,似未可混为一意。再详。

天地与吾身同此一个理气,知天地之气无一处之不体,则知吾身之气无一刻之可纵矣。此即“道不可须臾离”之意。

三节

“天下之人”至节末,言人尽诚敬以奉祭,便见鬼神之流动充满也。搭上“使”字,见人心所见之洋洋如在,乃鬼神之实在流动充满也。则“体物不遗”,乃验之最真矣。

“使”字贯通节,言鬼神能使人畏敬奉承,共见得他无所不在。正因他本无不在,故能使人如此耳。

“在上”“在左右”,便是“体物不遗”。以诚敬之心见得如此,便是验其“体物不遗”。其所以见得如此者,以鬼神之威灵,默有以感触,而驱使之也。其所以能使之者,以鬼神体物而无所不在也。如此推来,“使”字原从“体物不遗”出,正是鬼神实在流动充满处。故追考验之根源,必用此字以领起通节也。但不宜专重此字,反略了“洋洋如在”。

许白云(60)曰:“言在上,又在左右,拍塞都是。鬼神不是或在上,或在左右,恍惚无定之说。”

按:此则当祭时,“上”与“左右”便是物其皆在处,是“体物不遗”。如此看,与下“不可度思”一例,似甚允。《时讲》总不从此说,何也?

“体物不遗”,鬼神即在物中,在上、在左右,则是鬼神停伫于此较不同。然不必太泥,此只是就易见者以为验耳。

按:《翼注》“人心自有鬼神”,似只是借一步说。《时讲》踵而甚之,似不可用。

鬼神体物,本是不见不闻底。此非有顾天命之心,故不能见得分明。故特教人就祭祀时诚敬之心去体验,而鬼神之流动充满于上与左右间者,乃见得真确耳。《条辨》云:“鬼神使人,见洋洋如在者,是体物;人心自如此,是物自不可遗。”据此,是以人心为物,鬼神能体之,遂以为人心自有鬼神也。

按:人心本自有气机,即是鬼神。但与祭祀者各为一种,安得以人心之鬼神,混同于赫赫昭昭之鬼神乎?

又,《汇参》云:“此二节俱将鬼神引入人心,见‘诚’字兼实理实心,为下半部言‘诚’张本。”

按:即如此说,则验鬼神之心,已足见是实心矣,何必定云“人心有鬼神”,乃是“体物不可遗”乎?此是明季余唾,前人已经驳过。今《精言》及《时讲》同用其说,殊不可解。简《语类》《大全》《蒙存》《困勉录》俱无此意,吾从先进可也。

天地事物同此一理,同此一气。以吾心之气感召所祭鬼神之气,而神无不格。犹以吾心之理,应接天下事物之理,而事无不宜,于此见内外同是一般底理气。但此是由内及外,而见其一般。

看此节,首下一“使”字,明以外面鬼神为主,却是以鬼神之气,驱使人心之气,遂见他气之充满于“上”与“左右”,故以为“体物不遗”之验。此自是就外面,考验其无物之不体。若就人心说,何以见其“无物不体”乎?此如前章言“远近、大小、道无不在”,而证之以“鸢鱼”,察于上下,并见“道之费”处。此则言鬼神“物无不体”,而验之以祭祀“洋洋如在”,并见鬼神实理之费处。如谓鬼神体人心,此何所取义?与本文《章句》俱不合矣。

又按:人心自有鬼神,即此诚敬之心。其方至者为神,其既至者为鬼。承祭之时,始以人心之鬼神,感格祭祀之鬼神。遂觉祭祀之鬼神,震动吾心之鬼神。因就吾心底鬼神,触撞那祭祀底鬼神,遂见上与左右无不流动充满矣。吾心底鬼神,只是诚敬之气;祭祀底鬼神,则僾然(61)若见其形,忾然若闻其声。明有两种,不得泥同。且本文“洋洋”字,自着落在“上”与“左右”上。故《注》以“流动充满”释之,直照应“不可遗”意。若做人心中有“洋洋如在左右”之象,便是于人心中见得“体物不遗”。则所考验者岂不属于虚幻,而非实在“体物不遗”乎?种种难通,细按自见。

按:《语类》每参说“人尽诚敬,以格鬼神”意,此原非本文正旨。但论承祭道理,未有己不诚敬,而能见役于鬼神者。缘本文方论鬼神之灵,故不及此耳,不是遂抹却了此意。

程、朱辨“归根反原”之说实有至理,但人惑于二氏(62)轮回之论,于吾道反信不及矣。

按:人死或有气盛不散者。及强壮而猝死,其气未归大造者,偶然感触,又复为人。此亦如虫鸟化生之类,于理亦自可信,然不过偶一有之,必非人尽如此也。若死者尽复为人,则其气既别有所往矣,子孙之祭祖宗,此复何谓?古人燎以求诸阳,灌以求诸阴者,亦复何谓?谢氏(63)谓:“祖考精神,便是自己精神。”朱子承之,云:“须极其诚敬,自然相感。”

按:此仍是以己之精神,感祖考之精神。精神又别为人,则求阴求阳,岂非古圣人弄虚头乎?其必不然可知矣。

四节

“格思”是体物。“不可度”是“不遗”。此说自不易《赛合注》(64)。又云:“‘矧可射思’亦作鬼神。”能使人不射,以见其“不遗”。“此似不必”,盖极言其当敬,证以神之无不在也。此即是证“体物不遗”意了,何须又作曲折?

“不可度思”,兼“无处不有”“无时不有”二意。

末节

以“体物不遗”为“显”,究竟是不可见闻底。则此“显”,乃是“微底显”耳。“之”字意当如此领取。但本文却重在“显”,看下“申之以不可掩”,亦可见。

显无不可掩者,毕竟是物,不是鬼神。但无鬼神则无物,惟随举一物皆有鬼神在,故曰“不可掩”耳。以耳目为视听,则不见不闻;以心为视听,则触耳目皆是。《时讲》云“‘微之显’乃不见之见,不闻之闻”,最说得好。

自是鬼神不可掩,今曰诚之不可掩。玩一“之”字,则鬼神底不可掩,便都是诚底不可掩。故曰:“诚体鬼神,是二是一也。”

以诚为理者,妄非理,诚则理也。

玩首尾两“夫”字,此节语气有推原意,有赞叹意,然此章乃即鬼神以言道也。开口言鬼神,便是言道,不是至此才推出诚,以言道也。重赞叹为是。

此处“诚”字,自专主“实理”言。但“诚”不可掩,触处是实理,人自当触处以实心体之。此意含在外。王罕皆直谓“诚兼实理实心”,殊觉扭捏不顺。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