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末传
此章向从《蒙引》,细玩,与《章句》《或问》不合,今改从《条辨》。
释“本末”,不曾就“明明德”“新民”两边正位说。引夫子之言,只借“新民”边“讼狱”一事,以发出所以“为本为末”之意。缘“听讼”亦“新民”事,故借作“新民”看,以使“无讼”。原于“明明德”,故用作“明德”看。“听讼”亦是要“新民”底,然实不足以使民新。惟使“无讼”,方是“民新”。此所以以“明德”为本,以“新民”为末也。
以“听讼”属“新民”为末,使“无讼”属“明明德”为本,与《或问》合,当从。但就《注》“讼不待听而自无”句看来,颇疑崇本遗末,似能明其“明德”,便不用“新民”了。覆思之,引夫子语自当活看,只是就此看出个轻重本末来。若“听讼”,特“新民”中一事,传者不过借说,不可竟作“新民”看。盖就“讼狱”一事说,能“明德”,而使民“无讼”,则“听讼”自可不用。是有“本”,自不须“末”意。就此推开看,能明其“明德”,已大遐能“新民”了,后面再办“新民”事方不难。是有“本”,乃可及“末”意。如此看自通,假借语固不可泥也。“不得尽”三字语意易错,须知此是从旧日情事说出。盖向来无情者原是得尽其辞底,经圣人出,能使无情化为有情,则不复然矣。
据《语类》,“无情”句是“无讼”之由;“大畏民志”句是“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之由。又按《注》,“明德”既明,更是“大畏民志”之由。细分之,有此四层;约言之,亦只两层。“无情”句是实说“使无讼”意。“明德”既明,即含在“大畏民志”内。故《课讲》云:“‘无情’句是‘使无讼’;‘大畏’句是‘所以使无讼’。”玩《注》自明。或云:“‘使无讼’本也,不以‘听讼’为难,而以‘使无讼’为贵知本也。”
按:此知本指夫子说,于《章句》不合。又一说,观夫子“必也使无讼”之言,可以知本。
按:此知本就“人”说,于《章句》合矣,但于本文“谓”字说不去,似皆未妥。
愚按:“谓”字即指经文“所谓”(以六章以下例之可见);“知”字即“知所先后”之“知”(观《注》带“先后”字可见)口气。盖云“看夫子之言归重在‘使无讼’,此正是经文所谓‘人当知之本,而在所先’者也”。盖经文所谓“物有本末,知所先后”,原是要人知“明德为本”,而在所先;“新民为末”,而在所后。今夫子所言“使无讼”,正见得“明德为本”而当先;不重“听讼”,正见得“新民为末”而当后。故曰:“此谓知本。”盖言经文所谓知本者,见之此也。如此说,于本文《章句》方两合而不碍,但不免破碎,再详之。
附辛未旧说。此谓“知本”“知”字,即“知所先后”之“知”,原连“知所先后”释在内。故《章句》云:“可以知本末之先后。”又云:“此是释‘本末’,而‘先后’在其中,不是释‘本末’所以‘当先当后’之意。”《注》“可以知本末之先后”,不要重看“之”字,归重下截。
《蒙引》说“见得民德之新,由于己德之明”,说“本末”意亦甚显亮。《或问》《条辨》说“见得徒求‘新民’,不如归于‘明明德’”,说“本末”意煞甚分明;且不闲了“听讼”句,直改从可也。
《汇参》亦从《蒙引》,且强为之辞。看来不但闲了上句,将“使无讼”三字劈开,以分“本末”,于文体更破碎伤巧。且“使无讼”是“民新”,不是“新民”,种种不合,安得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