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郊区)组织史资料(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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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一、《中国共产党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郊区)组织史资料》第四卷(1998.6—2007.5)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铜川市郊区组织史资料》第三卷(1993.6—1998.5)的续编本。本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和中共铜川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在中共铜川市印台区委领导下,由中共铜川市印台区委组织部主持编纂的一部资料书。

二、本资料书坚持尊重历史、求实存真的原则和“广征、核准、精编、严审、及时”“研究、运用”的征编工作方针,以铜川市印台区2007年行政辖区为范围,收录1998年6月至2007年5月(其中,新增录单位上限为单位设立时间)期间铜川市印台区(郊区)区、乡(镇、办事处)两级党政组织和区级地方军事、政协、群众团体组织及区属部分企事业单位机构沿革变化和领导名录,反映中共铜川市印台区(郊区)委员会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和成效;反映区级各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扩大开放,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和成就。组织工作大事记收录1998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中共铜川市印台区(郊区)委员会在组织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组织机构变化、重要人员变动等资料。

三、本书采取纵横结合的编纂体例,按照党、政、军、政协、群众团体、区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工作大事记七个部分独立成编。党组织为主编,政权、军事、政协、群众团体、部分企事业单位五个部分依次为附编一、附编二、附编三、附编四、附编五。组织工作大事记同上述六大部分合印一册。党组织设四章,即区委、区纪委领导机构为第一章,区委、区纪委工作机构为第二章,区级政权、军事、政协、群众团体组织党组、党(工)委、党总支部、纪(工)委、纪检组为第三章,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组织为第四章;政权组织设三章,即区级政权组织领导机构为第一章,区级政权组织工作机构为第二章,乡(镇)政权组织及街道办事处为第三章;地方军事组织设两章,即区人民武装部为第一章,区消防大队为第二章;政协组织设两章,即区级政协组织领导机构为第一章,区级政协组织工作机构为第二章;群众团体组织按组织机构设章;区属部分企事业单位设两章,即区属部分企业单位为第一章,区属部分事业单位为第二章。党组织、政权组织、地方军事组织、政协组织各章下合理设节、目;群众团体组织和区属部分企事业单位章下不设节。《组织工作大事记》采取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体例编纂,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不设章、节。

四、本书采用文字叙述、组织机构和领导名录、图表相结合的编纂形式。文字叙述包括各组织的综述、各章的提要和各节、各组织机构的短言以及组织工作大事记;组织机构及领导名录包括机构名称、沿革变化、职能职责、内设机构、编制人数以及实有人数,领导职务、姓名、任职起止时间及有关注释;图表包括行政区划图、隶属关系示意图、组织机构沿革(设置)表和党组织、党员、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等。

五、本书收录级限。党组织收录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委员、候补委员和区委工作机构正、副职;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委员及其工作机构正职;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群众团体组织党组书记、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政权组织收录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正、副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地方军事组织收录区人民武装部军、政正、副职和工作机构正职;区消防大队军、政正、副职。

政协组织收录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工作机构正、副职。

群众团体组织收录区级群众团体组织正、副职。

区属部分企事业单位收录党、政正职。

组织工作大事记中的干部变动,收录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区纪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政协正、副职;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和书记、部长、政治委员;区委组织部部长。

各组织的临时机构和各组织机构中设置的助理、咨询、组织员、宣传员、纪检员等非领导职务及享受同级待遇人员不收录。本书收录的领导由其任职机构的级别确定,对个人职级不作标注,不涉及具体的职级待遇等问题。

六、本书收录的各组织机构编排顺序是:凡实行代表大会制的,以代表大会届次顺序编排;未实行代表大会制的,按机构沿革或主要领导更迭次序编排。

七、本书收录的领导名录,党组织以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委员、候补委员为序排列。选举产生的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委员和候补委员不注任职和离职时间。届中任命或增补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书记、书记均按任职时间先后分别排列在同一职务之后。政权、军事、政协、群众团体组织的领导名录,参照党组织编排。领导名录中,领导自然情况需标注的,按女性、少数民族、党派、代理、兼职、籍贯顺序加注在括号内任职起止时间前,用逗号隔开。同名同姓者,以性别、民族、籍贯等加以区别。凡正职领导空缺时间在半年以上,由副职主持工作的,在短言中说明。

八、本书所列组织机构、文献、会议名称,均采用历史称谓。文字叙述中,第一次出现用全称,之后用简称。企事业单位名称采用现称,历史名称在文字叙述中表述或括注。机构设置沿革表和隶属关系示意图中,沿革关系用“”表示,合署和保留名义的用“”表示,隶属关系用””表示。

九、本书采用公历纪年。年代、年、月、日和计数计量、百分比均采用阿拉伯数字。用数字构成的专有名词、单位名称和文字叙述中表示概数的用汉字。

十、本书资料主要来源于区档案馆(局)及各单位的上报资料。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干部统计资料源于区委组织部党内统计和干部统计资料,涉及的经济数据等,源于区统计局统计资料。

十一、本书收录的各级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领导最后一任(届)的任职下限为本资料编纂的截止时间,不是各机构沿革和领导任期的终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