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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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概述

第一节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与意义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特殊的身心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其权益很容易遭受侵害。首先,从生理上看,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而得不到成人社会的尊重。正如有学者所言,“未成年人虽然是一个人数不小的群体,但是人小体弱、依赖成人、没有能力、没有地位,尽管未来是属于他们的,但现实社会是成人主宰的社会,现实社会的功利因素历史地注定未成年人总是不受到尊重,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易为成年人接受”。因此,未成年人对现实社会没有发言权,即使是对与他们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问题,其也很难产生影响力。面对来自外界的种种不合理待遇、不公正制约,甚至是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他们尚且无力抗争;面对来自家庭内部抚育他们的亲人所造成的权益侵害,他们就更是无能为力了。其次,从心理上看,未成年人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处在人生成长与社会化的过程中,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没有生活经历和社会经验,没有正确处理事物的能力;在独立性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心理承受能力却依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能力较弱,因此,容易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最后,由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所决定,从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的获得上看,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面对来自成人世界的“强权”,未成年人往往意识不到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反而却可能错误地认为本就应该如此;即使明知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由身心发育状况所决定,未成年人不仅在体力上处于劣势,心理上产生恐惧,也不具备寻求救济的知识和能力,因此,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自我保护,面对受到侵犯的权益难以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如面对父母的打骂、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不敢、不能反抗的未成年人要么强忍痛楚,承受着身心的摧残,要么流落街头,挣扎在生存与被不法之徒侵害的边缘。除非发生严重后果,侵权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这些未成年人很难获得救济;即使侵权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侵权行为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反而常常使这些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顾、流离失所的境地,权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救济。可见,比之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生理、心理上均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在多次遭受侵害却得不到应有的帮助后,本就脆弱的未成年人自尊心、自信心和正常人格定会受到严重挫伤,对社会、对生活感到失望,这势必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需要给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

权益受到侵害是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一个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早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增多,违法犯罪活动逐年上升,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发展,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危害,并且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如何减少、制止未成年人犯罪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多的严峻形势,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就必须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只有找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如果只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表面化、简单化的理解,就容易陷入事倍功半的误区,劳而无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学界从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各方面进行了研究,但几乎毫无例外地表明,并非单一因素促成了未成年人犯罪,论述的中心也始终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三大因素。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家庭、学校、社会是怎么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就会发现,他们几乎都构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从当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看,他们中大多数权益没有得到必要的维护。他们或是破裂家庭的受害者、或是学校的“落后”者、或是不良社会环境的牺牲者。而“生存权、教育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受尊重权等是未成年人特别需要的权利,剥夺或侵犯了这些权利,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创伤、性格扭曲,就会把他们推向歧路。正如有位学者说的:儿童的违法行为与行为不端很可能代表了精神上、生理上对剥削和不公正现象的合法反抗。笔者认为,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最终通过反社会的途径寻求需要的满足和权益的补偿,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笔者并非试图否认是多种因素促成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也不否认在不少案件中,未成年人自身问题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如同成年人犯罪一样,未成年人犯罪也包括主观方面的原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更多地是客观上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人。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的情况大量存在,而学校开除学生的随意性,又使得未成年人脱离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在社区与非正式社会组织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些未成年人往往游离在保护环境之外。受未成年人喜集群特点的影响,以及由未成年人的不成熟性所决定,这些游离于环境保护之外的未成年人不仅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误入歧途,也容易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实现从被害人到犯罪人的转化。面对权益的侵害,被害人往往会发自本能地进行反抗,包括寻求社会救济和采取自救行为。而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转化的理论,受害人能否及时获得有效的权益保护和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阻断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关键。

我国很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党和政府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和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件大事,把培养、教育、保护和关怀儿童的工作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操作性不强,过于原则等。并且,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制度集中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多是关于如何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特殊保护,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制度却还相当不健全,有的制度比如监护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各方面素质提高的法律机制则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要求,也是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全面保护的必然选择。

二、现实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忽视未成年人保护的科学性,代之以经验性和随意性

未成年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身心特点,因此,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科学问题,必须根据未成年人不同时期身心发育特点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进行,否则就会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然而有些保护主体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看成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不按科学规律办事,而仅仅凭经验、习惯,根据自己的情绪和个人的喜好来管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如有的家长相信“不打不成才”,遇到问题,对未成年子女不是耐心细致地进行教育,而是棍棒相加,施以暴力,结果在不经意间伤害了父母子女间的感情,也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隐藏着把未成年人推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危险。

(二)忽略未成年人权益的复杂性,权益保护片面性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仅包括实体性的权益保护,也包括程序性的权益保护;不仅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前的预防,也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与补偿;不仅包括外界的保护,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不仅包括一般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包括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律更是为未成年人设定了不同内容、不同享有程度、不同实现方式的权利,以使未成年人免遭不良影响与侵害。这些不同的规定体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复杂性。而有的保护主体没有认识到或者忽略了这种复杂性,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过于简单化、片面化以致不能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中小学开展的法制教育,只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条文的宣传,而忽视维权过程中所需要的具体方法和技能,即维权的程序问题。实际上,实体性维权和程序性维权同样重要,程序性维权是实体性维权的保障,是保证实体权益切实不受侵犯的操作条件和保证。而程序性的维权不仅应当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前的防范、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临场反应、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报案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也应当包括通过什么途径向什么单位或机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等。因此,那些法制教育往往没有什么实质性效果。

(三)忽视未成年人的自主性,代之以包办代替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上处于不成熟阶段,尚未取得独立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因此,对成年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需要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而不能像成年人那样完全独立行使其权利。《民法总则》虽然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又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设定了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除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其他民事活动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把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未成年人视为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保护对象。这本是法律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做出的保护性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保护性规定却被保护主体误解了。保护主体往往把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包办代替”视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独立自主性。出于“为孩子好”“关心孩子”的主观目的,而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未成年人,完全不问未成年人的需要,其实就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不自觉的侵害。虽然未成年人年幼体弱,身心尚不成熟,需要家长的照料、保护,但是,未成年人也是独立的个体,有着同成年人平等的人格尊严,同成年人是平等的。有的家长对自己孩子的照顾、保护事无巨细、包办一切,并且认为这就是对孩子的最好保护,这种行为表面看来是为孩子好,实际上过度保护不仅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和社会化的真正需要,而且往往使未成年人失去独立解决问题的锻炼机会,限制其能力的发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三、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保护的有效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而法律作为一种肯定、明确、普遍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教育性,可以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做出明确的导向;同时,法律保护具有其他保护手段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点,是其他保护手段的强大后盾和保障。

(一)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教育性,对其他保护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

要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首先要纠正现实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误区,而法律作为一种肯定、明确、普遍的规范,深刻反映了它所倡导和保护的社会价值观念,明确规定了它所肯定、提倡、保护、鼓励和抑制、禁止的行为,能够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由法律的本质特征所决定,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科学规定必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现实具有有力的引导作用。首先,法律的规范性具有激发人们普遍关切的作用。由法律的特性与重要性决定,人们对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提倡的,哪些行为是法律否定的、禁止的,如何适用,有着强烈的知悉心理,这就决定了法律手段的教育作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其次,法律的正义性在社会上起着积极的示范作用。在法律的作用下,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维护、正当的利益要求得以实现时,受到鼓励的就不仅是当事人,而且包括更广泛的社会群体。这对增强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救济意识,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最后,法律的警诫性在社会上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评判处理,是法律的基本功能。违者罚、犯者惩,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是法律尊严不可侵犯的体现。这一特点有助于促使人们认识到前车之鉴的法律后果,坚定守法意识和消除尚在萌芽的违法行为,从而使法律发挥其积极的一般预防作用,达到普遍的教育效果。

(二)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是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的强大后盾与保障

虽然未成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这些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各个单位和个人的特别关心和努力。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同成年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又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如《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所以,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系于成年人的努力,如果没有强制约束,很难想象习惯于忽视未成年人地位的成年人能够全心全意、积极主动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而法律保护作为一种保护手段具有其他保护手段所没有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三)法律作为一种保护手段具有其他保护手段所没有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首先,法律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权威作用是任何政策、规章、纪律所不及的;其次,法律以国家机器保证实现,对各种行为具有极强的制约力,其强制性与约束力是任何其他社会力量所不可比拟的;最后,法律效力的普遍性,赋予它一体遵循的权威作用,它是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有着其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义

孩子的问题是社会的永恒话题,是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未成年人不是私有财产或者附属品,而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具有生命尊严的独立个体,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包括未成年人的健康、幸福和尊严。呵护儿童,关爱少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民心工程。因此,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选择。

如何完善和健全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制度,日益成为当今世界众多国家重视的问题。研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探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与民族进步的长远需要

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民族进步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是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鲜明标志,是社会活动中一支活跃的生产力,具有体格发育迅速、独立意识强、观察力和想象力显著发展、记忆力强、情感丰富等特点,一旦社会赋予未成年人以足够的条件,未成年人尤其是青少年就会很快掌握社会的先进技术及生产工具,就能在社会生产中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本所在。和谐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近4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展成才,是牵动着亿万家长的心、关系到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安定的大事。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必须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形成原因,重视未成年人的利益根本所在,实现未成年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2.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是保证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国家繁荣的最大动力,它不仅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希望工程,也是关系上亿家庭切身利益的最大的民心工程。

3.保护未成年人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自身需要

作为社会群体的未成年人,他们时刻与社会发生着相互影响与作用。社会为未成年人制定了一整套思想、道德及行为规范,时刻制约着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以信息传递,使其生活在信息世界中,活动在广阔的信息社会领域里。社会还能够使未成年人具有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传递功能,将其保存和发展着的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丰富成果传给未成年一代,使未成年人努力吸收并且积极创造出更加辉煌的成果,更好地传承人类社会的文明财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要贴近未成年人的思想实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此层面上来说,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建设的过程中,要将其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则绝不可忽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张与维护,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不可忽略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