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必然要受到本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作用的力度、方向可能是截然不同的。从一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制度除了有明确的救助理念外,还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目前,我国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突出重点、消除“盲点”原则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标准起步,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的基础上,对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仍有困难的人员和家庭进行专项救助。此外,为确保网底不破,对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二、坚持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原则
社会救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生活权益提供的各种帮助和扶持,是国家一项最基本的公共政策。对象覆盖的普遍性,待遇享受的公平性,是社会救助的本质要求。因此,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普遍性和公平性,在救助范围上必须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不论何时,不论何人,只要遭遇到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向政府申请帮助和扶持的权利。而且,政府必须履行义务和职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原则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城乡统筹的要求,坚持统筹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制度建设,还是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管理实施过程,都坚持城乡全覆盖、城乡统筹推进的理念和要求,确保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居民。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施社会救助,必须适时面向社会公开,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开的内容包括社会救助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社会救助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救助过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每个公民在符合规定条件和履行规定责任的基础上,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正,是指社会救助所设立的程序适用于每一个需要救助的人,它要求在确定被救助者资格及救助水平时,要按照统一的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平等地施用于每一个申请救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