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党的执政基础
人民主体地位不是人民自封自诩的,是顺历史潮流发展的自然选择。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决定力量,在社会实践和历史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就此确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决定了中国革命的力量源泉是千百万人民群众。早在1934年,毛泽东就指出:“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拥护革命的群众。这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应从四个方面加以深刻理解。
(一)人民是权力主体。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用的人民权力观奠定了党执政的思想基础。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探索中逐渐明晰了“一切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必须建立真正属于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国家政权”“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党在延安时期对人民主体地位的保障主要是边区民主政治实践,尤其是实行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度。“民主政治,选举第一,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革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
(二)人民是利益主体。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以实现民族独立、解放劳苦大众为己任,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毛泽东说:“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在民众运动中,应该是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观在本质上是以人民利益为本位的,是人民利益观,即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延安时期,随着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势的需要,党改变了在江西时期仅将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作为掌握政权的主体,扩大到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实现了在广泛社会基础上的局部执政。
(三)人民是实践主体。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表现在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毛泽东曾经指出:“群众有伟大的创造力。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成万的‘诸葛亮’……我们应该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主体,带领人民群众制定了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政策,富有成就地在经济建设、民主政权建设、人民文化建设、执政党建设等诸方面实践了局部执政理念,为后来建立新中国全面执政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实践经验。因此,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边区的生产,无论在农民群众方面、机关学校方面、军队方面、工厂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成绩,在军民关系上也有了很大进步,边区的面目,和以前大不相同了。所有这些,都是我们的同志的群众观点已经加强,同群众的结合大进一步的表现。”
(四)人民是价值主体。人民群众是检验党的工作成效、事业成败的价值评判主体。延安时期,尊重和采信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是党的优良传统,把是否贯彻群众路线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和试金石。毛泽东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去做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的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发动人民起来参加民主选举、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会人亡政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