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再生育审批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育审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和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再生育条件
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申请对象
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我省,并符合再生育条件。
三、申请办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等证明;
3.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离婚证)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分离的,只需提供其中一处的相关证明。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计生专干提出申请。计生专干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进行初审,对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实行村(居)计生专干全程代办服务,由村(居)计生专干将申请资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向所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直接申请,实行一站式办理。
(3)通过“陕西省计划生育证件网上预约申请平台”向所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申请,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查询。
2.审核: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群众再生育申请后,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如实填写《陕西省再生育审批不予批准事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3.审批: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发给生育证;有异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填写《陕西省再生育审批不予批准事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六、审批时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自接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再生育审批是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一定要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为出发点,明确领导责任,落实责任科室,加强办证工作人员培训,加大管理和考核力度,切实抓好本办法的落实。
2.公开办理事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再生育办理事项的宣传,将再生育审批相关规定在各级政府网、卫生计生网站、各级便民大厅、社区(村)公开栏公开。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把再生育审批作为计生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代办制和承诺制,并通过便民大厅、“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审批过程中相互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态度粗暴、私自增加额外证明材料、收取保证金、押金、超时上报、审批等情况造成群众上访或投诉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陕卫指导发〔2016〕133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