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中央相继确立了一批金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地区,加强了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同时,金融犯罪的发案率、影响区域、波及群体和损失程度也在不断扩大。金融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学界研究的重点。研究者既对金融犯罪的内涵和类型、入罪条件、构成要件、刑罚配置等基础法理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在历次刑法扩充与修正中,针对金融犯罪罪名的设置、罪名与罪名之间的衔接、具体个案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等也进行了分析与研究,重点研究对象包括: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与手段、犯罪发生的时点与区域规律、犯罪的环境与体制诱因、犯罪打击与防控策略等。运用多学科视角研究金融犯罪防控取得了进展,有的研究结合金融学视角,发现大量诱致金融犯罪的金融活动符合“金融不稳定理论”描述的庞氏融资的特征,认为遏制犯罪的契机在于降低金融风险;有的研究根据制度经济学框架评估交易主体、交易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交易监管水准等内生因素和金融发育情况、金融与经济适应性、金融法制健全程度等外生因素,并关注不同类型区域的金融安全水平的差异性;有的研究提出法律政策学范式,将刑法、金融法等法治建构以及金融体系建设、监管方式改进、行业自律、利益相关者等政策干预结合起来,设计金融犯罪的防治路径。
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氛围的活跃、金融秩序的稳定都需要有良好的金融法制和治理环境作为保障。对各种高发性金融犯罪以及各类金融风险高发行业和地区的治理需要采取多元治理手段,创造多赢治理价值。对高发场域的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全局性改革积累经验。因此,本书研究的目的是将微观的“个案+个体”和中观的“区域+时段+群体”结合起来,探讨在金融犯罪风险的高发场域中,金融犯罪发案的聚集性问题,将刑事政策、立法、司法方面的问题与社会治理问题关联起来,进而探析各场域金融犯罪风险治理路径设计和具体类型金融犯罪的逆转机制,以期有效减少金融犯罪风险。
金融犯罪防控的思考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
第一,遵循多主体治理的路径。执法者、司法者、金融行业管理者、金融利益相关者(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民众)尽管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但在金融稳定方面亦存在共同利益基础,金融犯罪高发地区尤其要聚集更多的社会治理“正能量”来应对犯罪公害,不能将任何一方排除在金融犯罪防控网络之外。
第二,金融犯罪防控存在多种解决方案。核心犯罪因子的防控可以通过“硬法”(金融法规、刑法)来处置,而广泛分布的金融风险则需要金融从业者、金融利益相关者透过“软法”(机构内部治理、行业自律、信用环境协同建设)等途径来干预。单纯依赖“硬法”将导致权威和资源供给的瓶颈,故应增加“软法”的运用。
第三,金融犯罪防控的成效好坏取决于集体行动的最大公约数的多少。金融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对释放金融潜能、引导金融资源规范流动、缓解信息不对称有积极的影响。社会治理在稀释金融犯罪与特殊地域、市场、文化环境的亲和性,抑制金融犯罪的传染性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金融法治建设、金融改革、社会治理是治理金融犯罪的“三驾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