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制度论》到《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尔》于1762年5月问世,马上在巴黎和日内瓦招来全民公愤。不过,这两部著作在当时受到攻击,主要因为其中的宗教内容,即《爱弥尔》中的“萨瓦牧师的信仰表白”和《社会契约论》最后一章“论公民宗教”。[7]在这样的背景下,读者对卢梭政治理论的理解必定受到限制。Bauclair的《反驳〈社会契约论〉》(Anti-Contrat Social,1764)可谓一个例外。在日内瓦,人们讨论政治论文,往往以宗教争辩的方式来进行。J-R.Tronchin的《乡村书简》(Les Lettres écrites de la Campagne)使卢梭有机会在《山中书简》(1764)里重新讨论他的政治理论。但此文由于和日内瓦当时的政状联系过紧,很难在整个欧洲引起反响。当然,读者在自己原本的政治见解的激励下,往往会要求卢梭把他的“政治权利原理”(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延伸到应用政治(politique appliquée)的计划中,比如“为科西嘉拟订的政治制度计划”和“波兰政府考察”。[8]但这些作品都发表在卢梭去世以后。如果说,在《社会契约论》问世后的几年时间中,政治思想始终是卢梭关注的重心,那么,卢梭在这段时期发表的作品却体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忏悔录》、《对话录》、《孤独散步者的遐想》,以及音乐、植物学方面的论著。可以说,在卢梭生前,《社会契约论》既享有盛誉,却又倍受冷落。[9]或者进一步说,政治在卢梭思想的重要意义,和在卢梭作品的实际呈现,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为了衡量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来看看卢梭的“政治制度”计划。这部巨著始终没有能够完成,并最终为《社会契约论》所替代。
我们知道,在卢梭的道德宗教形成过程中,日内瓦的童年时代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知道,阅读普鲁塔克、罗马小说家和宗教历史,为卢梭的思想构筑了最初的框架。但是,这一时期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却知之甚少。[10]卢梭很早就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以及日内瓦政治的与众不同。不仅如此,他还意识到,正是社会与政治的分裂造成了这种与众不同;他还意识到,自己的家庭出身使他的社会地位模糊暖昧。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内瓦永远都是纷争之地,是政治反抗和运动的场所,在此引起的纠纷甚至往往导致内战。家庭传统加上亲身经历,使卢梭不可能不知道撼摇日内瓦共和国的种种危机。1763-1765年的经历给了卢梭更为明确的认识,他甚至计划写一部日内瓦的历史。这个于1728年走上流亡之路的年轻人,我们不清楚他到底有什么样的“政治意识”,但我们可以确定,政治于他,不只是历史或思辩的素材,而是一个现实问题,任何公民都与之息息相关。从这层意思上来讲,我们可以说,卢梭最终把政治当作他的思考核心,与其说是某个发现的牵引,不如说是一种精神的回归。
据《忏悔录》第9章的记载,卢梭在威尼斯担任法国大使的秘书,是在1743-1744年。在此期间,卢梭形成了写作“政治制度”的计划。他在叙述1756年隐居蒙莫郎西(Montmorency)时写道:
在我已经动笔写的那些作品之中,我长久以来就在构思,搞得最有兴味,并想以毕生的精力去搞,而且,以我主观的看法,将来最能使我成名的,就是我那部《政治制度论》。我第一次想写这样一部书,已经是十三四年前的事了。那时我在威尼斯,曾有机会看出,这个被人们如此夸耀的政府,竟有那么多毛病。从那时起,通过对伦理学历史的研究,我的眼光又扩大了许多。我发现,一切都从根本上与政治相联系;不管你怎么做,任何一国的人民都只能是他们政府的性质将他们造成的那样……[11]
这段文献非常详细地指明了卢梭对这一写作计划的重视,以及他开始实行的年代和发展经过。
在此,卢梭把《政治制度论》指定为自己的根本之作、毕生精力之作,个人偏好之作(尤其因为卢梭写得少发表得更少)。尽管人们常说,得不到或失去的孩子,往往最让人爱惜。这部著作的重要意义却不容置疑。我们如何理解卢梭最终放弃了这个计划?或者应该说,这部著作没有消失,而是转化为别的著作;卢梭没有放弃计划,而是修改了计划。卢梭有不止一部作品从《政治制度论》中汲取素材,而《政治制度论》恰恰是这些作品的交汇中心。两篇论文、《论政治经济》、《社会契约论》、《爱弥尔》全篇、《山中书简》、有关科西嘉和波兰的信、无数残篇(论战争、罗马历史、斯巴达历史等等),从诸多方面而言,都聚合成为一部巨著的menbra disjecta。[12]
这一计划孕育于1743年,在“十三四年间”,促使卢梭作出了持续的思考,并且不断添加各类素材。卢梭始终没有停止对这一计划的思考。在此,我们必须避开两种相互对立的错误观点。第一个观点认为,早在威尼斯,卢梭就已经构思好了未来作品的方向和提纲。他非常明确地说:“从那时起,通过对伦理学历史的研究,我的眼光又扩大了许多”。这里所谓的研究,毋庸置疑,便是第戎学院两次征文活动所提供的机会。卢梭把这两篇论文看作深化扩大探讨《政治制度论》问题的时机。它们来源于构想中的著作,同时又反过来转化了这部著作。[13]同样,卢梭也没有像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一切都从根本上与政治相联系”这个观点并不是他的天然直觉,而是他经过深思熟虑、研究伦理学历史得出的结论。在这个逐渐成熟过程中,卢梭和杜邦(Dupin)一起准备“批驳”孟德斯鸠再版《论法的精神》所做的工作,特别是在1749年,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在这一年,卢梭开始动手写作《政治制度论》。《政治制度论》是一部慢慢成形的“循序渐进之作”(work in progress)。因此,许多人说,《政治制度论》只有一些不完整的注释和残篇,这一断论便很值得怀疑。《忏悔录》第8卷记叙,卢梭于1754年夏天回到日内瓦,重新皈依新教,并重获公民身份。他提起自己沿着湖畔散步时的深思,说道:“我开始起草我那已经成形的《政治制度论》的提纲”。[14]
所有的信息正相吻合。卢梭于1743年开始构思《政治制度论》的写作计划。在接下来的十五年里,这一计划不断成熟完善,素材不断得到积累。特别是在1749年,时机促使卢梭创作了几篇论文。作品的中心思想和计划提纲由此渐渐成形。这样的推论还不够具体吗?
标题本身也是一个信号。在这一点上我们的重视往往不够。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此处标题是一种同义叠用。在卢梭那里,任何政治都是制度,任何制度也都是政治。我们甚至会对institution(制度)一词产生某种误解。在一部作品的标题使用Institution(通常用复数,拉丁文为institutiones)时,从传统的意义上来说,表明了作者想要写一个根本性的、异常复杂的专论(traité)。卢梭也正是这个意思。当他想写化学专论时,他的标题就是《化学制度论》(Institutions Chymiques)。[15] institution并不指代作品的内容,而是指代作品的形式,也就是某个详尽专论的形式。想要写Institutions politiques,便是想要写一部政治专论的巨著。卢梭说过,《社会契约论》就像一个“小专论”。因此,错误理解institution,就会连带影响了我们对politique的理解,以为卢梭写的是有关制宪权(droit constitutionnel)的论著。事实上,politique涵义甚广,包括所有与人类社会状态(即公民)有关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如果“一切都从根本上与政治相联系”,那么《政治制度论》就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计划。通过卢梭本人的一些提示,我们可以对这个计划的素材和方案做出一定的了解。
《爱弥尔》第5卷解释了爱弥尔的政治教育问题。爱弥尔长大了,应该履行作为成人和公民的责任了。卢梭在《政治制度论》的庞大拖沓的计划里插入了《社会契约论》的详尽提纲。卢梭的目的明确,他强调了政治权利(le droit politique)“有待酝酿生成”。这个政治权利必须包括一个积极的政治权利(le droit politique positif)(考察已有社会及其关系)和政治权利的原理(les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因为“要正确评判现实如此的(ce qui est),必须先知道本应如此的(ce qui doit être)”。卢梭意图从政治体的本质(la nature du corps politique)汲取政治权利原理。积极的政治权利必须以此为基础。[16]但是,仅仅考察政治体本身是不够的:应“先考察公民社会的每个方面,然后对此进行比较,认识其中的关系”。人民之间自有种种关系:战争、通商、条约、联盟。“这些研究直接把我们引向公共权利(le droit publique)的所有问题,从而也将帮助我们解决政治权利的所有问题”。《社会契约论》最后一章也有相似的论述:
在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试图把国家奠定在它的基础之上以后,剩下来的就是怎样通过它的对外关系来支持它;这就包括国际法、通商、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公法、同盟、谈判、条约等等。
公共权利在政治权利原理内部找到了依据。
由此,《政治制度论》的题材从其所有范围来看,都与政治权利相关。首先,从政治体的本质中提取原理,建立原理。在这些原理中,一部分与公共权利的研究有关,另一部分则与积极政治权利的考察有关。我们可以把卢梭留下的残篇[17]或者已佚失了的篇章[18]和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每一部分联系在一起。至于这一计划的发展状况,我们始终无从知道。1758年(《忏悔录》第10卷),卢梭自做了一个总结:
我检查了一下这部书的写作情况,没有勇气等到把它写完再执行我的决定。因此,我就把这部作品放弃了,决计把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然后把其余的都付之一炬;我热忱地进行着这项工作,同时也并不间断《爱弥尔》的写作,不到两年,我就把《社会契约论》整理好了。
我们还保留了《社会契约论》的最初版本——《日内瓦手稿》。[19]这部手稿的创作日期不详。从内容上来看,有些部分可以追溯到《政治制度论》的最初状态,另一些部分则与《社会契约论》的最后定稿十分接近。这是否就是卢梭从1758年开始热忱投入工作的成果之一?这部手稿是否代表了卢梭在这一时期所创作的文本状态?无论如何,手稿的出现比《论政治经济》(1754)要迟。这部手稿有助于我们了解《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过程。更具论证意义的是,它还更改了最后定稿给人留下的“无时间性”(intemporalité)的错误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