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群岛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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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最近几年,南海问题越吵越热。南海这一“热浪”的始作俑者当属域内的菲律宾与域外的美国、日本。2013年1月,菲律宾将与中国的南海领土争议提交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菲律宾将岛屿主权及海洋划界两大核心诉求,通过眼花缭乱的拆解和重组,“包装”为繁复而冗长的13项具体诉求。其中比较关键的问题是:宣布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是依据《公约》确立的;宣布中国建立在“继续线”基础上的海洋权利主张是违反《公约》的和无效的;要求中国按照《公约》义务修改国内法,等等。

同时,借口保障南海航行自由,美国不断派遣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各种军舰和飞机穿越南海,部分军舰甚至进入中国领海。日本也趁此时机,展开与菲律宾的军事和安全合作;日本天皇在83岁高龄访问菲律宾。澳大利亚也在起哄要巡航南海。一时间,南海大有黑云压顶、暴风骤雨即将来临之势。

在此背景下,本书第一章在简要说明南沙群岛的地理位置和分布格局后,重点论证了南沙群岛的法律地位。本书认为,以下五个方面表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1)从时际国际法原则上看,我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2)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先占权;(3)中国以“断续线”的形式确定了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4)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历史性所有权”;(5)国际社会对中国享有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承认。菲律宾、越南等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岛礁主张主权及权利的时候,中国早在1947年就以南海断续线的形式确立了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及主权权利。南海断续线划定初衷就是我国在南海的疆域线,只不过由于南海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中国不会将断续线内的水域变成内水。中国政府颁行南海断续线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符合当时的国际法,而且已经得到菲律宾、越南等国的明示或默示承认。这种行为所宣示的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及主权权利以历史性权利的形式得到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承认。菲律宾、越南等国不能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否定在这之前中国通过先占获得的领土主权,更不能够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律制度否定《公约》中所确立的“历史性权利”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菲律宾、越南不能以公约的部分法律规定否定该公约中的另外的规定。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公告,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主张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而在全球范围掀起的声势浩大的“蓝色圈地运动”;中国也在此不久的1947年通过“断续线”宣布了对南海的主权及主权权利。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声明》再次以法令的形式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加以固定。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及主权权利,对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有着充分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概念的界定,以及南海争端等复杂因素,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要在新型海权观下主导重构南海区域秩序,就必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让各争端方搁置主权争议、实现共同开发。因此,研究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法律制度对解决我国面临的海洋能源安全问题、保障石油资源供应、缓减国家冲突与维持地区和平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以“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为指导,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在明确了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权利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国际海洋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国家实践,笔者认为共同开发制度已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与主权坚持双重考量的平衡点。在此基础上,本书以国家能源安全、国际政治关系为背景,从国际公法一般原理、国际海洋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税法、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等公法和私法理论角度,紧紧围绕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中的法律基础、管理机制、模式选择、财税制度、海洋环境保护、预防与打击海盗等法律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资料收集和分析论证。这种以问题为中心,多学科角度共同研究一个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方法,有利于拓展研究视角,丰富研究内容。

第二章“国际海洋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概况”,与旷日持久的划界谈判相比,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共同开发制度出现了相关国家实践,并被逐渐视为一种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价值的主张。笔者认为,共同开发是指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主权或主权权利争议,基于政府间的协议,就跨越彼此间海洋边界线或位于争议区内的共同矿藏及矿产资源,以某种合作方式进行的勘探和开发,并且实行共享权利、共同管理、共摊成本。其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首先,共同开发的主体是拥有或主张相应海洋权利的国家。其次,共同开发的客体具有共享性。再次,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是国家间的协定。复次,共同开发的经济性。最后,共同开发不创设既得权利。

第三章“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困境与可行性分析”,南海争端涉及六国七方,是目前世界上涉及国家最多、争议海域面积最大的海域争端之一。领土主权争端的悬而未决、共同开发区位的模糊性、周边国家的单方面开发、我国相应开发活动的缺乏、复杂的国际形势成为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不得不面临的困境。但笔者从合作氛围、利益—成本、公平互利等角度分析,认为南沙群岛各方可按“斯瓦尔巴德模式”签订一个类似的协定,理顺各方关系,调和各方冲突,在该地区形成和平、有序的环境,这样才能保证各国共同开发的利益最大化。

第四章“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条约及国际司法裁决角度论证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笔者认为,南沙群岛海域各沿海国应以合作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为指导,实现对相关资源的合理、高效和均衡开发,从而使各方都从中获得最大利益并实现共赢。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南沙群岛沿海各国有义务积极履行该公约,并按照公约的要求妥善解决彼此间存在的争议。有关共同开发的三个典型案例,为各当事国在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采取这种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五章“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管理机制”,管理机制问题是共同开发区建立后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其决定着共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权力、合同类型、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争端解决、财政税务事项等各个方面。该章通过对现有共同开发区管理机制和相关国家国内油气资源开发管理机制的分析,结合南沙群岛共同开发的特点提出了一种新式的混合型共同开发管理机制的设想——超国家双层次管理机制,并从部门组成、人员安排、职权分配、决策机制、费用承担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第六章“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共同开发区勘探开发的模式选择,既是一个经营操作问题,又是一个政策问题,涉及若干相互影响的法令、法规和政策协调。本章主要分析和比较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几种模式,如租让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联合经营。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开发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应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分层次、分阶段,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与周边争议国家签订双边条约。产量分成合同是我国和周边国家油气资源开采模式的最佳选择,通过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方式,双方应在南沙群岛争议海域赋予其内部职权和外部职权。

第七章“南沙群岛共同开发区财税制度研究”,南沙群岛海域共同开发区的税收制度和收益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共同开发协定签约各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国家国民和公司的利益,从而波及共同开发区的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该章在比较共同开发区财税征收模式和南沙群岛周边国家油气税费制度或政策的基础上,以南沙争议海域国家税收协定为中心,明确税收协定原则上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的地位,并指出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建议在税收协定中订立仲裁条款,以弥补相互协商程序的缺陷,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

第八章“南沙群岛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南海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和重要的生态系统,然而巨大的自然财富正遭遇包括油气资源开发在内的经济活动的不利影响。虽然国际立法和区域机制就治理、恢复、保护南海生态环境做了诸多安排,但从长远来看,囿于条约的概括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实施的羸弱性,国家或不愿意或不能够真实、充分回应南海生态环境风险。笔者认为,相关国家可从制定防止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洋的规章,监督、管辖勘探开发活动,进行国际合作,严格国家责任等方面进行努力。

第九章“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与打击海盗活动”以《亚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协定》为样本,认为针对南沙群岛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过程中的海洋航行安全、海盗治理与打击海上恐怖主义等问题,中国应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其一,尽快完善国内的刑事立法,增设海盗罪和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其二,签订在南海海域打击海盗和恐怖主义的双边合作协议。其三,发挥中国的软实力,倡导其他国家尽快加入打击海盗的相关国际条约。其四,在尊重南海周边各国主权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国际上打击南海海盗犯罪的联合行动,以利益相关国家的身份参加各种海上安全合作。

本书是在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得来的,同时也吸收了前人研究成果。当然,各种不足在所难免,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著者谨识

2016年3月18日晨3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