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政治学基本理论与定律
简言之,所谓“理论”,就是基于事实或推演而形成的对事物间关系的一种判断,或一系列判断组成的“体系”。理论有宏观理论、中观理论和微观理论之别,也有大理论和小理论之别。形成理论、建构理论并让理论为读者和同行所接受,这是学术研究除了发现事实之外更为重要的目标。在每一个学科的发展史上,都会凝练出一些广为人知、影响深远的理论或命题,这些理论或命题由于与该学科所研究的基本问题相关,并深刻揭示了相关问题的内在逻辑和本质,因此成为后来者接受或讨论的焦点话题,对该学科的知识积累和学术成长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关于政治学学科基本的理论和定理,国内外不少著作均已有相应的梳理和总结。(49)但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考虑,其选择的基本理论和定理往往有所差异。在现有总结的基础上,本书从政治学研究和学术发展的角度,进一步选择梳理如下的基本理论和定理。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概括主要限于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和比较政治的学科范畴,关于国际政治学学科的基本理论流派,国内已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现实主义、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建构主义、英国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后现代主义和女性主义,(50)本书对此不作赘述。
2.2.1 政体类型理论
所谓政体,就是政治权力特别是最高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安顿。广义的政体,涉及政治权力纵横两个方向的划分。横向的政治权力分配即为今天我们所讲的狭义政体,纵向的政治权力分配在今天往往被归入国家结构形式的范畴。由于政治学很早就探讨国家和政府的组成形式,关于政体问题的讨论成为政治学理论中非常突出的篇章,政体问题是西方政治学自古希腊就开始关注的主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西方的政治学就是政体学。相比之下,中国传统政治讨论更多的是“治道”,也就是治国理政之道,而对所谓的政体问题,除了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封建与郡县)的讨论外,显然没有西方政治学说那样密集和突出。
西方古典政治学中对政体的划分,是根据政权性质和最高权力分配两个维度的综合判定。如亚里士多德就根据政体是服务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少数人的利益而将政体从性质上分为常态政体和变态政体。然后根据掌权者人数将常态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将变态政体分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51)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政体形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政治学家在亚里士多德经典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最高掌权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对政体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分类。在国内外通行的政治学教科书中,按照国家元首是否为世袭,将政体从大类上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而在君主制中,又可以分为传统的君主制,现代的君主立宪制度(又可以分为虚君立宪制和二元君主制);而在共和制中,又分为委员会制、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又可分为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则可以分为复合制(包括邦联制和联邦制)和单一制(即中央集权制)。在学术上,值得一提的是塞缪尔·E·芬纳在全面梳理人类的政治史时,根据统治者的本质,提出了四种纯粹的政体形式,即宫廷式政体、广场式政体、教会式政体和贵族式政体,进而又提出了六种混合型的政体,即宫廷/教会式政体、宫廷/贵族式政体、宫廷/广场式政体、广场/贵族式政体、广场/教会式政体和教会/贵族式政体。他认为,一共存在十种可能的政体类型,但是其中有些很少出现,而其他的却十分常见。(52)
政体类型划分的风险在于,任何国家政治权力的纵横配置都是比较复杂的,而且会根据现实的需要做出局部的调整,由此导致政体类型相对于现实政治的简单化或标签化,不利于我们对一国政治的深入了解。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政治学者往往会对相关政体做出一些具体的修饰,甚至干脆创造一些新的概念来指称某些政体类型。如塞缪尔·亨廷顿就从发展政治学的角度,依照政治参与程度的由低到高将政体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并根据制度化和政治参与之间的比率高低,将政体分为公民型和普力夺型(praetorian);(53)二者结合则产生公民政体中的建制型、辉格型和参与性,以及普力夺政体中的寡头型、激进型和群众型。(54)
关于政体类型的相关理论存在的另一个风险,是国际上流行的政体类型理论往往基于欧美国家的政治经验和政治现实而形成,其中多隐含着西方中心论的政体优劣标准。比如,罗斯金在其教科书《政治学》中,就将政体按照自由度和民主性作了详细的划分。(55)诸多后发国家的政体在现有的政体类型理论中往往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它们通常会被贴上“不民主”或“不自由”,甚至“威权”、“极权”、“专制”、“独裁”、“邪恶”的标签。显然,这种政体理论已经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范畴,而是受到了欧美国家的国家利益、外交战略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2.2.2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用于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一种政治哲学。它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接近于相互战争的状态,为避免社会在互相伤害中毁灭,人们运用理性通过社会契约将权力委托给一个绝对的君主。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不满和反抗,否则被君主处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永远不可以转让。这就是说,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为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56)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不同,洛克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们因为不便,而将一部分权利委托给政府,让政府致力于安全和公共设施方面的建设,但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却并未委托出去。而且,如果政府违背民众的意愿,民众具有推翻政府的权力。(57)卢梭则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发展并完善了该理论。与霍布斯不同,卢梭对自然状态的描画比较美好,但他承认当生存压力超过个体所能够承受的程度时,人类就会被迫改变生活方式。由于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因此只能通过集合形成总体性力量来克服生存压力,也就是通过社会契约将权力委托给公共权力机构。但卢梭强调主权在民,公共权力机构须经由民众的授权产生,并代表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公意。(58)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然不是依据具体的历史事实总结出来,而是通过逻辑建构出来的。其中蕴含的人类通过理性构建政治秩序的基本信条却具有普遍价值。美国的“五月花号公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这种理论的呈现。美国宪法的开头也体现出这种社会契约的精神。罗尔斯在设计“无知之幕”(59)时秉承的依然是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传统。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是现代政治秩序建构的哲学理论。当代实行定期选举的民主国家,每一次选举就意味着人民将权力授予相应的领导人和政党,其中蕴含的仍是社会契约的精神。此外,从社会契约论中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政府需要对民众的利益和需求予以回应的政治伦理,这也构成了政治回应性与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
2.2.3 市民社会理论
从社会契约论开始,构筑政治理论的诸多思想家们就强调在国家之前有一个社会,社会先于国家,社会产生了国家;或者强调存在一个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社会空间,或相对于政治社会的市民社会。在此理论背景下,市民社会成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领域,其中存在诸多独立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这里具有两个潜在的逻辑:一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分,它们是两种性质的组织实体;二是社会对国家构成了不同程度的约束。市民社会的理论虽然也有城市共和国政治现实的潜在刺激,但从政治学的逻辑上讲,它是现代政治体系得以生成的基础。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虽然也有一定的自治性,但仍有待国家来完善其德性。但到了马克思那里,则强调政治权力来自于社会并逐渐脱离社会而高居于社会之上。
随着政治的演进,早期的市民社会逐渐转变为公民社会。早期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强调的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区隔开来的城市有产者组成的社会空间;该社会空间有其自身的经济规则和自治逻辑,并构成政治社会的基础。随着现代国家建构的深入和公民权的普及,市民社会的属性和内涵悄悄发生着变化,即强调由享有公民权的诸多个体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该社会空间除实行一定的自治之外,还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并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运行。因此,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和强参与性得到了强调。在全球民主化浪潮和“颜色革命”中,各国公民社会的角色非常关键。也因为这一背景,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社会组织领导人,更倾向于将“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并接受其中的强自治和强参与的理念。但“公民社会”的内涵和理念,可能与中国的社会实际存在差异。公民社会假定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边界非常清晰,社会独立于国家并自主作用于国家。但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并不稳定和清晰,社会高度依赖于政党与政府,社会本身的成长不足,社会组织也不发达;社会中普通个体在参与政治、同党政体系互动时也并非都秉持着公民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社会假定社会独立于国家并对国家和政治构成压力和制约,这一逻辑与党政主导型社会的政治逻辑也存在某种紧张,因此,近年来,我国对“公民社会”的相关提法比较节制。在政治学学术领域,“市民社会”仍可以作为专业概念继续被探讨。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对现代国家的价值在于,它让我们看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差异性和边界,同时也让我们看到社会自身的性质及其对国家政治的影响。从民主、法治和参与的角度看,培育理性且具有建设性的社会力量,并让其与政党、政府良性互动,是现代政治体系和治理体系得以有效运转的基础。就此而言,“市民社会”的理论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即使在西方社会,其社会空间也面临着社会资本不断下降的现实,(60)社会空间被压缩,权力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加大,社会的自主性需要重新审视;另一方面,社会本身也可能是异质性的,而不是纯粹的公民社会。就此而言,需要结合不同国家的社会现实,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相关假定。(61)
另外,市民社会理论内含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对政治学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从中可以引申出政治学分析的四大立场和视野,即从国家看国家,从国家看社会,从社会看国家,从社会看社会。不同的立场和视野,会产生不同的观察点和理论落脚点。而若以国家主动性/被动性,社会主动性/被动性作进一步探讨,则又可以将“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具体运用到相应的研究议题上。
2.2.4 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是欧美现代政治的主流意识形态,也是欧美现代政治得以确立的基础。自由主义主要秉持个人主义、普遍主义、权利平等和价值多元主义等理念,并坚持人权原则、有限政府、法治、代议原则、分权制衡、政教分离、人民同意和多数决等政治原则。(62)自由主义的逻辑起点是原子式的个人,其最为强调的政治价值是自由,但为保障自由,又必然在制度设计上引申出平等、民主、法治、宪政等基本价值和架构。
从内容上看,不同分支的自由主义有不同的侧重。经济自由主义主要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和政府保护产权,并倡导完全竞争的国内外自由市场。政治自由主义主要强调对不同观念的中立性对待,并致力于限制政府权力和推动法治与宪政。文化自由主义重在强调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并推动思想文化上的多元化和百家争鸣。社会自由主义重在强调社会的自治并推动社会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以及强调社会权威与个体之间的界限,警惕道德权威和社会舆论越界地施加于个人。道德自由主义重在强调个体的道德自治,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推动个体的伦理自治和行动自由。
自由主义本身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其间也存在一定的波折、反复和再生。但古典自由主义至密尔已经基本成熟,其中确立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并未受到根本性颠覆。自由主义当前受到的主要冲击,来自于其主张的中立性国家保护的多元文化主义受到了部分宗教激进主义的冲击,以及自由主义所秉持的个人主义原则,不仅在经验上也在逻辑上受到来自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等理论的批评。这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界近些年来所探讨的焦点话题。自由主义的经典作家主要有洛克、密尔、贡斯当、柏林、哈耶克、诺齐克、罗尔斯等。
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道家的“无为而治”,蕴含一定的消极政府理念,因而具有自由主义理论的部分特征。但系统而完整的自由主义理论,还是西学东渐的产物,从中可以梳理出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代表性学者。自由主义理论在中国近现代政治进程和相关论争中均占有一席之地,但因近现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急切压力和国家建构的现实需要,自由主义的发展空间受到局限。只有到了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产权保护、有限政府和法治国家等目标逐渐提上日程,自由主义理论中的某些概念、逻辑和主张才得到一定的实现。自由主义理论对中国政治学界的影响较大,但其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及其作用,将取决于它与主流意识形态、中国文化传统、国家发展目标和党政体制等方面的具体关系。
2.2.5 保守主义理论
保守主义既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政治理论。它与激进主义相对,提倡对既有文化、制度与秩序的维系,怀疑或抵制社会变革,特别是怀疑或抵制激进的社会变革。保守主义是源于对特定变化的态度、取向而非其目的,不具有和其他特定观念性意识形态间的永久联系。(63)因此,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与时代背景下,保守主义会呈现出立场上的差异性。一般认为,保守主义理论发端于18世纪末,以埃德蒙·伯克于1790年发表的《法国革命论》为诞生标志。保守主义对人性持有消极的态度,认为有限的理性与能力、道德的贪婪自私以及对安全感的渴求是人类的主要特征。(64)社会则是由传统的、共享的价值和文化自然生长而成的有机体。鉴于人性的不完美和社会的复杂度,保守主义认为惯例习俗、传统权威以及等级地位才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核心要素;而非依靠在抽象先验的思想原则指导下的改良设计或社会革命。保守主义认为革命或改良所具有的狂热、盲目乐观、对理性与人民主权的过度信奉等特点,最终会导致社会变革走向失败。(65)
早期保守主义思想内部就存在着分化,并在西欧各国衍生出不同的思想传统。在英国,以伯克为代表的温和保守主义发展成为以迪斯雷利为代表的家长保守主义(66)(paternalistic conservatism)。后者主张以特权者照顾境遇较差者为核心的“同一民族”原则,以避免社会革命的爆发。在经济政策上,家长保守主义主张务实的“中间道路”,采取融合市场竞争和国家管理优点的施政方案。在法国,革命的激进性导致了保守主义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为核心诉求,并形成以约瑟夫·梅斯特尔为代表的独裁保守主义(authoritarian conservatism)。在德国,保守主义分化为浪漫保守主义和官僚保守主义两支。前者吸收了民族主义学说和浪漫主义运动的精髓,后者在很大程度上统治着德国政治的实践过程。时至20世纪,历经革命的洪流与战争的洗礼,保守主义形成了新的流派。一是以莫斯卡、帕累托和米歇尔斯为代表的精英派,即强调精英在组织人类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二是以贝尔、加尔布雷斯等学者为代表的科学保守主义,又称“专家治国论”(67);它指出后工业社会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将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三是以哈耶克、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自由保守主义(libertarian conservatism)兴起,亦称“新自由主义”,倡导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与最低程度的政府限制。以及以尼斯比特为代表的传统保守主义,它强调中间性社团和社会传统的重要性,主张回归到保守主义创始人埃蒙德·伯克的思想中去。
对任何社会的持续发展而言,保守主义理论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相对于建构主义,保守主义关注到社会的自生秩序,提醒我们警惕人类“致命的自负”(68);相对于激进主义和大破大立,保守主义是一副清醒剂,它主张通过自然或缓慢的变革来实现政治社会的真正进步;相对于一心向往着“美丽新世界”的进步主义和发展主义,它提醒我们有必要回望人类政治发展中的宝贵经验和恒久不变的因素;相对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保守主义意味着本国的主体性和发展战略上的内敛。特别是在国家发展遭遇挫折的时代,保守主义存在复兴的土壤,有可能成为普通民众和执政者青睐的选项。
2.2.6 现代民主理论
“民主”在西方经典政治学范畴中,并不像现代政治语境中的民主是一个不容置疑的褒义词。柏拉图追求的理想政体是哲人王政治,其中的政治精神是人分等差,各安其分,这显然就不是民主的。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划分中,大多数普通人掌握政权的政体是共和政体,共和政体同样也是容易堕落为平民政体的,任由大众的激情和利益而损害整个政治体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言,在前现代时期,民主政治虽然在希腊的部分城邦有过实践,但民主的价值并未完全得到彰显和正当化。只有到了近代,“人民主权”学说的确立和人人平等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随着一人一票制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民主国家得到全面实践,民主一方面在价值上获得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也在制度安排和政治实践上得到落实。虽然现代政治的延展过程是自由、民主、共和、宪政等多重因素的复合,但由于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政治权利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种平等的趋势和追求平等的激情,产生了无法阻挡的政治力量,带来西方发达国家和广大后发国家的全面变革。因此,民主逐渐意识形态化,在诸多政治价值和政治理论中获得日益凸显的地位。
自现代民主产生以来,相关的民主理论层出不穷。从最开始的自由主义民主/代议式民主(69),到精英主义民主(70),多元主义民主(71),再到协合民主和共识民主(72),以及参与式民主(73)和审议民主(74),西方民主理论在进入当代以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展开了不同的争论。(75)一方面,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和思想家们对民主的认识从理念层面进入实践层面;另一方面,西方民主国家民主实践自身遭遇的问题和突围,都需要政治学从理论上予以解释。诸多民主理论的产生,丰富了人们对民主问题复杂性的认识,也使人们对民主制本身内涵的问题有了清醒认识。部分思想家对西方民主内在的危机也有所揭示,如福山就认为美国的政体已经变成“否决型政体”(vetocracy)(76)。而欧陆福利国家的债务危机,也充分显示了民主可能引发的发展困境。这种困境,来自于民主所处的现代社会语境,以及民主与自由、资本及国家之间的张力。自由主义民主试图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发展民主,但自由市场和资本力量的膨胀同样也会损害民主,而民主力量的过分膨胀又会损害一国的发展效率。不同民主理论的出现及发展往往与世界政治周期和具体国家的政策周期密切相关。
现代民主理论中最需学术想象力的,除了西方民主国家对民主的反思,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在广大后发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多轮民主化浪潮使他们以不同形式通过不同路径走上民主道路。这些国家大都通过民主来宣誓本国政权的正当性,但不仅各国的民主制度有所差异,民主的质量更是高低不同,而国家治理的绩效同样也是差异悬殊。因此,对这些国家来说,民主理论往往会自然而然地从内容上演进到有效民主或可治理的民主的阶段,也就是说,除了所谓的“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77),所有的民主国家最终都将面临治理绩效的挑战。
2.2.7 政治转型理论
政治体系的理念基础、核心架构及运作逻辑发生根本性演进,是为政治转型。人类社会真正重要的政治转型并不多。从封建而变成统一帝国,由帝国转向民主共和,才足以称为政治转型。对一个具体的国家或政治体来说,更多的是政治改革或政治变革。政治转型和政治改革都属于广义的政治发展。政治转型成为一个焦点议题,更多地与后发国家的政治现代化相关。因此,政治转型理论往往与政治现代化理论密切相关。换言之,早期的政治转型理论其实就是政治现代化理论,而后期的政治转型理论基本上就是民主转型与巩固的相关理论。就此而言,需要将政治现代化也纳入政治转型的理论范畴。
从历史上来讲现代化,一开始指近代以来,欧美诸国形成现代性,确立现代政治架构和市场经济的社会变迁历程,因此常与西方化的内涵相近。一般而言,现代化包括了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学术知识上的科学化,政治上的自由化和民主化,经济上的工业化和市场化,思想文化领域的自由化、个体化和世俗化等。这一进程在西方观察家和学者那里,目标是清晰的,即从“前现代向现代”、“由专制而民主”、“由封闭而开放”。在他们看来,政治转型就是这样一个必须完成的政治进程。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政治转型往往由激烈的革命来开启。而关于革命的发生,比较著名的是詹姆士·戴维斯(James Davies)的J曲线理论。该理论认为,革命的发生存在心理上的原因。即,当一个社会经历了持续的经济增长后,面对突如其来的经济下滑,民众的期望值并未做出相应调整。根据以往的繁荣经验,民众的期望仍会继续上升,当实际发展状况与民众预期之间的差距达到极限时,革命也就爆发了。(78)而按照亨廷顿的观点,革命是政治参与在现存政治制度结构之外广泛而迅猛扩大的结果。(79)因此,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核心要解决政治参与扩大与政治制度化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转型过程中的政治稳定。
近年来,政治转型理论也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因为现有的政治转型理论多将某种类型的政治模式作为其他国家的共同归宿,其中隐含着西方中心主义的“傲慢与偏见”,在解释广大后发国家政治进程上并不充分;更在历史发展观上存在着单线论的致命弱点。这种质疑的合理性在于,它强调我们应该看到每个国家政治演进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的差异,也提醒我们看到现代政治模式在不同国家落地生根的复杂性。但这种质疑如果越出一定的边界,也容易走向相对主义,即否认存在一个值得人类追求的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价值和底线标准,因此也容易产生为某些独裁政权辩护的效果。
国内有学者认为,国外的政治发展理论在概念、理论预设和方法论上均存在局限。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政治体制的变革,而政治体制的变革既有可能推动进一步的发展,也有可能摧毁持续发展所依赖的政治秩序和制度条件。关键问题是如何选择政治策略,使政治变革有利于发展而不是相反。这种选择是困难和复杂的,既不能脱离世界经济体系的压力,又必须考虑自身历史传统的制约和现实社会政治变化对体制转型可能带来的冲击。(80)应该说,不管是政治发展理论,还是政治转型理论,如今的大部分学者已经摒弃了那种粗线条的传统与现代二分,更告别了政治转型的浪漫主义和激进主义;同时他们试图在学术上深入研究政治转型成功或失败的复杂原因,并强调在转型过程中政治秩序、国家能力和政治制度化的重要性。
2.2.8 国家建构理论
现代国家建设主要有两大理论资源,其一是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其二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这两位学者应该是现代国家建设方面最具原创性也最具系统性的思想家。虽然在他们之前,西方某些经典作家也对现代国家作过一些论述,如韦伯对科层制、理性化以及权威类型均作过经典分析,但将现代国家作为强有力的理论资源和分析框架,进而在我国社会科学各领域普遍延伸,从学术影响上看,最应该被提及的或许就是吉登斯和蒂利。尤其是对国内的理论界而言,对这两位学者作品的翻译不仅比较充分,讨论也比较频繁和深入。
在吉登斯的分析中,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国家权力对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民族国家权力从以往暴力的明显使用转变为行政权力的普遍运用。行政权力漫布全社会,打破了原有地方性社区的界限,形成了对人的全面监控。在国家的普遍性规范、行政监控、工业管理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与制约下,社会演变为市民社会,而地方性社区也从以往较为独立的实体变为市民社会的行政细胞。(81)政治机构的延伸,政治权力的扩张,行政管理范围的史无前例,政治整合社会的强化趋势,都是现代国家的关键面向。而在蒂利的分析中,欧洲民族国家在形成的过程中,经历了两个不同步的阶段,“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在当时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分化、官僚化、渗透性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并同时不断扩大财源;“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则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及忠诚。欧洲国家的国家形成普遍先于民族形成,(82)但两者对现代国家的建构都不可或缺。国家政权建设和民族形成虽有起点上的时差,但最终会交织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支撑起现代国家的最终形成。
可以看出,现代国家建设理论所阐释的问题一方面具有普遍性,因而是有效的;但另一方面,该理论主要立足于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因而在适用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不可否认,民族国家是人类社会迈向现代的基本政治样式。当今世界,虽然经受着全球化的深度冲击,民族国家依然是世界政治版图的基本构成单位。现代国家也即民族国家是不同的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共同趋向。同时,现代国家的诸多基本特征也具有普遍性,如具有明确的疆界、统一性的官僚机构、普遍的规则适用和强大的行政渗透性等,都是一个成型或成熟的现代国家所必备的。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现代性的某些元素在全球扩张的结果。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它不能摆脱全球体系和现代化,在走向现代国家、进行现代国家建设这些问题上都具有共同的趋势。
国家建构理论的启示在于,我们应该看到国家在职能定位、机构扩张、权力延伸和规则普遍化等方面的复杂状况。弗朗西斯·福山将国家建构分解为两个维度:一是国家活动的范围;二是国家权力的强度。福山认为,管得怎么样比管什么更重要,也就是“国家力量重于国家职能”(83)。福山还引用了世界银行几位非洲理事的话:“几乎每个非洲国家在近三十年中都经历了系统的能力退化,大部分国家在国家独立时的能力比它们现在要强。”(84)因此,国家本身的构建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就是亨廷顿的那句经典论断:“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85)
2.2.9 国家治理理论
正如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开篇所讲的,“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86)。任何一个常规的政治体,最为重要的任务还是治理国家和社会,对执政者来说,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治国理政”。其主要内容包括:优化政治体系,应对治理挑战,克服治理危机,创造治理绩效,寻求政治稳定,提升民众的政治支持度,等等。因此,国家治理应该是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也应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中心内容。但在政治学的发展史上,却很少有冠之以“国家治理理论”的学术流派。欧美学界治理和善治的理论,与中国语境下的国家治理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精神取向。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试图以国家治理的话语和理论来消化政治现代化、国家建构和治理等相关议题,进而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治理之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之中。国内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概念强调了转型社会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也考虑到了治理理念所强调的社会诉求,是一个更为均衡和客观的理论视角。“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解释和分析转型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有必要去探讨一些相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第一,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这一目标与现代国家的责任和职能是相一致的。现代国家首先要维护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稳定,包括维护国家历史文明传承和演进的道德价值,为社会提供法律框架,保证法律和秩序的实施,保护国家领土免受外来入侵。其次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包括调控宏观经济,直接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抽取社会资源实施再分配,以不同于市场原则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全民的社会福祉。第二,国家治理是一个结构性的动态均衡调试过程。必须首先保障国家治理结构的相对稳定和防止制度性崩溃。同时,对国家治理体系中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变化的部分进行改革和调试。在保障国家治理结构基本稳定和改革国家治理体系不相适应的部分之间保持一种有机的均衡。可以将国家治理结构分为六个相互依存的部分,即核心价值体系、权威决策体系、行政执行系统、经济发展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政治互动机制。第三,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结构六个方面所体现出的能力。中国在面对持续性的转型危机的挑战下,国家治理能力的完善与提升只有通过不断的体制性改革才能实现。因此,必须不断推进改革并取得实质性进展。”(87)这一概括指出了建构国家治理理论所需解答的主要问题。
对后发国家来说,国家治理与国家建构之间存在更为复杂的面向。这主要表现为,后发国家的国家建构往往并未完成,因此国家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建构的展开过程;后发国家国家建构的推进也是国家治理得以深化的基本框架。国家治理理论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广义上它可以将国家建构的部分理论和诉求吸收进来,并尝试建立现代语境下国家治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律。
2.2.10 公共选择理论
所谓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是相对于私人选择和市场选择而言的,即在涉及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决策时,参与的相关主体进行决定的过程与逻辑。西方学界讨论的公共选择,主要指人们(选民和议员等)通过民主决策的政治过程(选举或投票等)来表达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并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选择是将个人选择转化为集体选择的一个过程或机制,是利用非市场决策的方式对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在本质上,公共选择是一个政治过程或政策过程。
以公共选择为研究对象,围绕公共选择展开经济分析,形成了经济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中颇具影响的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强调运用经济学的假设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以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政治决策的优化,并在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与收益之间寻求最为合理的方案。可以看出,公共选择理论是在经济学传统中生长出来的新理论,是对政治过程的经济学研究,因此也可以称为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的经济学,它是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一种理论。从理论属性看,公共选择理论坚持微观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并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剖析政治空间诸主体的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作逻辑,包括公共政策的出台和议会投票的基本逻辑。公共选择理论是理性选择研究取向的典型代表。该理论的代表性作品有丹尼斯·C·缪勒的《公共选择理论》(88)以及詹姆斯·M·布凯南等的《同意的计算》(89),等等。国内政治学界也在译介该理论后,尝试运用它来研究中国的政策过程。
公共选择理论的贡献在于,它可以用更为精确的数据和模型来呈现政治决策的过程,并使政治分析具有精确性、严密性和逻辑一致性。但将选民、议员和政治家都视作理性经济人,可能忽视了人性以及人的心理与行为的复杂性,(90)也忽视了社会、历史和文化因素对人的深层影响,更否定了某些情景下政治决断的独特逻辑。也就是说,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力是有限的,它更多地适用于一个常规运转的民主社会。
2.2.11 集体行动逻辑
集体行动是相对于个体行动而言的。从逻辑上讲,只要超过两个人,就存在集体行动的问题。从政治的公共性角度看,普通个体既有私人和个体行动的一面,也必然有公共和集体行动的一面。集体行动的逻辑,关注的是一致行动何以达成,以及一致行动为何难以达成(即集体行动的困境)。由于集体行动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基本现象,集体行动的相关理论也属于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但真正对集体行动予以专门研究并形成理论,却是晚近的事。
在奥斯特罗姆看来,集体行动理论构成了“政治科学真正的核心论题”(91)。因为,她认为:“集体行动的问题遍及所有层次的比较政治学研究,从地方社区到国际机制,它无所不在。”(92)有关集体行动的逻辑,最为著名的是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93)一书,他首先阐述了经济人(理性人)不会为集团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这个一般性结论,然后对集体行动进行了深入分析,区分了集团利益的相容性与排他性以及大集团与小集团的不同特性。其中揭示的核心逻辑是,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每个个体都会选择成本最低化和收益最大化,因此都希望他人付出成本而自己享受公共产品的便利,即“搭便车”。为克服“搭便车”,就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做出更多贡献的个体并惩罚不做贡献的个体。因此,小集团相比于大集团更能够产生有效的集体行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94)一书,重点讨论了社会的自组织即集体行动何以可能的问题。该书认为,作为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矫正,社会可以在某些条件之下通过集体行动(自组织)解决他们的公共问题。
不难看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是高度形式化的,它忽略了复杂的社会条件;而奥斯特罗姆则较多地考虑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的社会条件。集体行动理论后来被广泛运用于不同的政治议题,特别是在社会运动、革命和抗争政治的相关研究中,该理论被广泛运用或成为学术对话的焦点。甚至可以认为,政治与社会运动的相关理论也是集体行动理论的某种升级。只要政治空间中存在一致行动的需要,集体行动的理论就会被重新激活。就此而言,集体行动理论将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解释性理论。
2.2.12 分权制衡原理
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国家和权力的产生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但国家和权力除了保护、管理和服务的面向外,更具有专断、膨胀和横暴的倾向。国家变成社会和民众的压迫性力量,权力成为掌权者损害和掠夺无权者的工具,这种现象一再出现在人类政治史上。因此,摆在政治思想家面前的一个核心难题,就是面对国家和权力的这种本性,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训,以减少权力之恶。传统的思考往往从德性出发,强调对掌权者的道德训诫,使其基于道德原则行使权力。之后的思考则试图在掌权者之上设置一个更高的律令,这一律令要么是道德的进一步抽象(如天道、天理),要么是神旨的表达,要么是自然法(95)或“高级法”(96)。但仅仅有这些似乎仍不够。从现实政治运作的角度看,权力依然容易膨胀并破坏政治的常规运转。由此,产生了现实主义的用权力制约权力的应对思路。从理论上讲,对权力进行分配并让权力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不仅需要在横向上解决,也需要在纵向上(主要是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基层之间)解决。但有关分权制衡原理的经典讨论,主要集中在横向权力配置上。虽然在洛克那里已经有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的思想,但对这一思路作了集中而系统的理论阐述的还是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97)一书。在具体实践上,当推美国建国之初联邦党人对国家制度的精巧设计,其中不仅涉及横向的分权与制衡,也涉及纵向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分权与制衡。(98)
分权制衡原理的核心在于,政治权力必须分开,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权力之间互相制约和平衡,防止任何一种权力膨胀为压倒性的权力。其中的逻辑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99)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具体而言,分权不仅意味着将政治体系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意味着一切政府活动都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行使,分权还意味着政府的三个部门应当由不同的人员组成,而且成员的身份不能重叠。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则是从分权学说中派生出来的。它强调,如果遵循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原则,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力量,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
分权制衡原理是政治学理论中为数不多的普遍性原理。其主要启示在于,政治权力的膨胀本性是应该警惕的,而要有效防止某一政治权力膨胀,最现实有效的办法就是进行分权,让权力之间彼此制约。在中国古代,皇帝往往深谙分权制衡之道,只是皇权的神圣性和至高无上是不容挑战的。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就具有一定的分权制衡色彩。在现代民主国家,虽然社会和选民都会对政府和政治家构成一定的制约,但常规的权力制约仍依赖于政治体系内部的分权制衡。这也是西方国家普遍遵循的政治原则。分权制衡对于维持政治体系内部的平衡和稳定是必要的,但分权制衡也会产生彼此牵制、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弊端。
2.2.13 寡头统治铁律
与自然科学的各个学科类似,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不同学科也都试图发现并建构一些“定理”,也就是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规律或判断,以证明其学术和理论的普适性。物理学中有“万有引力定理”,经济学中有“价值规律”。但是,政治学在这方面则略逊一筹。因为在政治学的学术发展史上,真正能够获得公认的定理并不多。虽然在具体的研究中,研究者们也会发现一些规律性的相关性,如像亨廷顿那样总结出一个政治稳定的公式(即政治动乱=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100),但其离“普遍真理”似乎还有些距离。除了阿克顿爵士那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01)的名言,政治学者最为熟知的铁律或许就是“寡头统治铁律”了。
“寡头统治铁律”是罗伯特·米歇尔斯提出的政党社会学研究领域的经典性分析原理。该原理认为:“多数人永远不可能实现自治……至今一切寡头统治都是任何大的社会集合体的必然生活形式。”(102)“正是组织使当选者获得了对于选民、被委托者对于委托者、代表对于被代表者的统治地位,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103)结合19世纪末欧洲特别是德国社会主义政党组织的发展实践,米歇尔斯发现,即使强烈信奉社会民主原则的社会主义政党也难逃走向寡头统治的命运。“政党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其代表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可能性就越高。”(104)寡头统治是任何试图实现集体行动的组织的必然结果,是任何有着良好愿望的人们无法改变的“铁律”。“一种普适的社会规律告诉我们,任何集体性组织机构的形成都是出于劳动分工的需要,而一旦这一机构稳固起来,它便会形成属于自身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必然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更有甚者,发挥着特殊功能的社会阶层逐步走向独立,并为自己建立维护这种特殊利益的机构。最终,他们逐步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阶级。”(105)虽然米歇尔斯低估了大众的实际能力而对民主的未来过于悲观,并且对寡头的定义过于扩大化,但仍不影响“寡头统治铁律”成为现代政治社会学领域的一个经典论断。且该论断成为后来许多学者分析官僚政治、组织行为、政党以及代议民主制的主导框架,从而奠定了米氏在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内经典作家的地位。
“寡头统治铁律”这一具有精英主义理论取向的发现,是对现代政治浪漫主义者的一个提醒。就如米歇尔斯自己所言的:“只有坦然而且真诚地面对民主体制中的寡头化危险,我们才能够将这种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尽管这种危险永远无法完全避免。”(106)我们应该认识到现代语境下任何组织的理性化和科层化的现实,并看到其中存在的由少数人决定的趋势。这一趋势并不会因为现代民主政治和自由平等理念而改变多少。这一铁律的发现,让政治学者能够以现实主义的冷峻眼光审视现代社会的各种组织和集团,因而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当然,这一铁律也不应被推向极端,我们还是应该看到,诸多社会领域采取了非寡头式的多中心治理结构,抑或网络式的治理结构。
2.2.14 其他基本定律
在选举政治与政党政治的具体研究中,学者们还总结出了一些比较著名的定律。这其中主要包括迪韦尔热定律、中间选民定理、最小化获胜联盟法则,等等。
所谓“迪韦尔热定律”,是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间关系的一个规律。它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于20世纪50年代在《政党:在现代国家中的组织与行为》(107)一书中概括出来的,意指多数选举制倾向于导致两党制。他还有一个假设,即比例代表制将导向多党制,这被称为“迪韦尔热第二定律”。迪韦尔热定律是一个比较简单化的论断,因为民主国家的选举在全国和地方层面展示了比较复杂的面向,对此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所谓“中间选民定理”(median voter theorem),是唐斯在《民主的经济理论》(108)一书中提出的。即在两党制中,政党表述政纲时应致力于吸引位于中间位置的那些选民,因为这些选民才是政党获胜的关键。任何一个政治家或政党,若想获得大多数的选票,就应该使自己的政纲与中间选民的偏好相一致。“两党体制中的两个政党在大多数选民具有强烈偏好的任何问题上意见一致。”“在两党体制中,政党政策更模糊,更和另一政党的政策相近,以及和多党体制相比,与意识形态的直接联系较少。”(109)该定理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观察两党制下的选情具有参考价值。
所谓“最小化获胜联盟法则”(the minimum winning coalition),是美国政治学者赖克在1962年所写的《政治联盟理论》一书中,利用零和博弈模型得出的一条联盟规模法则。不同于唐斯认为政党总是试图将选举支持最大化,即寻求最大规模的联盟者,赖克认为,在政党选举中联盟对象的积极性仅限于获得胜利所必需的最小投票。也就是“在与补偿性的多人零和博弈类似的社会情形中,参与者结成了他们相信将确保胜选所需足够大的联盟,而并不一味追求更大”(110)。“最小化获胜联盟法则”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在博弈框架内达成共同目标;有足够的资源来赢得博弈;其中任何一方退出联盟,都将无法获胜。
可以发现,这些定理都是在常规的民主政治环境中,政治学者运用现代政治科学的分析技术和模型提炼出来的量化规律,是对政治过程中某一环节或面向的规律总结。随着政治科学的发展,这种类型的定理或法则也将会越来越多,但能否上升到政治学理论的高度,仍有待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