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内容
2.4.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行政许可证制度的一种。行政许可证制度涉及两个方面的主体,即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就建筑工程许可证制度而言,这两个方面主体分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
2.4.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由此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领取。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立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3.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根据《建筑法》及其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4.3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4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4.5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1.中止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恢复施工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