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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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工程建设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经济活动,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筑工程投资大、周期长,一旦发生问题,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随着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将应用于建设领域,使得工程建设过程日趋复杂。为了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定。

2.1.1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资质管理是指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1.申请与许可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上述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③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所列资质许可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③施工劳务资质;

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上述所列资质许可的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延续与变更

(1)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变更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4.法律责任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5)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特级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2)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④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①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②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③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④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4)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①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②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④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①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②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④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4)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①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②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③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④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④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①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②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③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④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1.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④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⑤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禁止的行为。

⑧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⑨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乙级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④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⑤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⑥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禁止的行为。

⑦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⑧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丙级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③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⑤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2.1.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

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