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二次同余方程
(第94~152条)
第1节 二次剩余和非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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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如果我们取某个数m作为模,那么,在数0,1,2,3,…,m-1中,当m是偶数时,同余于平方数的数的个数不超过;当m是奇数时,同余于平方数的数的个数不超过个。
证明
因为同余的数的平方数是彼此同余的,所以,任何同余于平方数的数也同时同余于某个小于m的数的平方。因此,考虑平方数0,1,4,9,…,(m-1)2的最小剩余就足够了。显然,(m-1)2≡1,(m-2)2≡22,(m-3)2≡32,…。因此,当m是偶数时,平方数与,(-2)2与,…的最小剩余相同;当m是奇数时,平方数与与,…是同余的。由此推出,当m是偶数时,除了与平方数0,1,4,9,…,中的数同余的数之外,没有其他的数同余于平方数;当m是奇数时,任何与平方数同余的数一定和平方数0,1,4,9,…,中的某个数同余。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至多有个不同的最小剩余;在后一种情况下,至多有个不同的最小剩余。
例:对于模13,数0,1,2,3,…6的平方的最小剩余是0,1,4,9,3,12,10,并且在此之后,它们按照相反的顺序,即10,12,3,…出现。因此,如果一个数不与这些剩余中的后一个同余,即如果它同余于2,5,6,7,8,11中的一个数,那么,它就不可能同余于一个平方数。
对于模15,我们可以求出下列剩余:0,1,4,9,1,10,6,4;在此之后,这些数以相反的顺序出现。因此,在这里可以与某个平方数同余的剩余的个数小于,因为这样的剩余只有0,1,4,6,9,10。数2,3,5,7,8,11,12,13,14以及任何同余于它们的数不可能对于模15同余于一个平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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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任意模,所有的数都能分成两类;一类包含了所有能与某个平方数同余的数;另一类包含了所有不能与之同余的数。我们把前一类数称为作为模的数的二次剩余[1],而把后一类数称为这个数的二次非剩余。当不会产生歧义时,我们简单地把它们分别称为“剩余”和“非剩余”。并且明显地,所有的数0,1,2,3,…,m-1都可以划分为这两类,因为我们把同余的数放在同一类。
再一次地,在这项研究中,我们从质数模开始,即使在没有提到时也默认模为质数。但是,我们必须把质数2排除在外,因而,我们只讨论奇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