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一节 工资
第五十三条
1.除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以伊拉克货币支付。
2.工资可以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支付。前提是这种支付应符合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决的规定;或者在没有此类协议或裁决的情况下,经有关劳动者的书面许可,但劳动者可随时撤销此许可。
3.如果是周工资制,则在每周末支付;如果是月工资制,则在每月底支付。支付地点在工作场所或离其最近的地点,延迟支付工资的最长期限为5天。
4.工资不得以本票或凭证的形式支付,也不能采用替代伊拉克货币或工作合同中约定的付款形式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支付。
5.男性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必须同工同酬。
第五十四条
1.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也可转入双方书面同意的银行账户,还可支付给劳动者代理人。
2.如劳动者死亡,其所有应享待遇应依法转给继任者。
第五十五条
禁止雇主:
(1)在处理工资问题时,以任何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
(2)强迫劳动者购买劳动产品或雇主进口的商品。
第五十六条
拒绝支付根据本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工资之行为无效,工资只有强制性法院可以命令扣押。
第五十七条
1.除法律承认的情况外,不得扣减劳动者的工资,这些情况包括:
(1)符合伊斯兰教的赡养费。
(2)拖欠劳动者退休和社会保障部账户的款项。
(3)按照工会章程,应支付的会员费。
2.如果劳动者收到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则总扣减额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0%;如果其收到的工资超过上述界限,则总扣减额不得超过其工资的30%。上述百分比对扣除赡养费债务不适用。
3.劳动者欠雇主的任何债务不承担利息。
第五十八条
1.根据强制性法院命令,雇主破产或进行项目清算时,劳动者应被视为优先债权人,并享有以下特权:
(1)劳动者服务期结束前三个月的工资。
(2)在服务期结束的当年及前一年代替公共假日的工资。
(3)在服务期结束前因其他类型的休假而欠劳动者的款项。
(4)劳动者的离职补偿金。
2.本条第1款规定的特权优先于其他债务,包括国家债务。
3.雇主在支付欠劳动者的款项之前应偿还下列债务:
(1)由雇主依法承担赡养费的义务所产生的债务。
(2)与资不抵债的或破产的雇主之财产管理有关的债务,包括法律费用和行政开支。
4.根据本法欠劳动者或其继承人的款项,在雇主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中,享有最高债务偿还优先权,并应在其所有优先级债务之前全额收取,其他优先级债务包括欠国库的款项,但赡养费债务除外。
第五十九条
1.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告知劳动者构成其工资包的要素,特别是津贴、加班费和其他增加额或扣减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付款期限、方式、地点和日期。如其工资包发生任何特殊变化,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2.无论何时发放工资,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说明工资对应的工作时间,以及津贴、加班费和其他增加额或扣减额(如有)。
第六十条
最终的工资结算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第二天进行。如果劳动合同已经由劳动者终止,则其工资须在离职后的七天内支付。
第六十一条
1.雇主有义务保存工资和加班时间的记录,说明应支付的工资、扣减额和应付给劳动者的净工资的详细情况。该种记录不得有任何空白、删除或增补,并接受劳动监察员的核查和审计。
2.只有劳动者在工资记录上签字,雇主才能被免除未付工资的责任。但劳动者无保留的签字不得视为其放弃任何权利。
第二节 确定工资
第六十二条
1.劳动者的工资应根据个人劳动合同确定,但不得低于对雇主有约束力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该职业的工资水平。在所有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2.最低工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或是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中根据雇主项目所确定的工资,以较大者为准。
第六十三条
1.由部长决定成立委员会,定期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该委员会应包括:
(1)就业和贷款部部长担任主席。
(2)劳动者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助理总干事、成员。
(3)职业培训中心助理总干事、成员。
(4)规划部代表、成员。
(5)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协会之代表、成员。
(6)最具代表性的劳工协会之代表、成员。
(7)两名在最低工资政策各个方面具有经验和专长的成员,由部长选出。
2.部长应将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内阁。
3.在确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劳动者及其家属的需求。
(2)国家的一般工资水平。
(3)生活成本及其变动。
(4)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要求、生产力水平、实现和保持高水平就业的愿望。
4.本法规定的劳动者,从在同一雇主处完成一整年服务之日起,有权获得每年定期加薪。加薪比例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标以及项目相关方的共识加以确定。
5.最低工资应随时调整,以符合生活成本和其他经济条件,每两年定期审查一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工资条款的,处以法定最低月工资两倍以上的罚款。如果上述违规行为与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工资支付有关,则除了罚款之外,违规者还应支付劳动者补偿金,金额相当于所支付的工资与最低工资之差的两倍。
第六十五条
1.雇主应在其项目的显著位置,展示一份详细公告,告知劳动者适用于其项目的工资。前提是这些工资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
2.任何实收工资低于其应得数额的劳动者,可以收回实收工资与应得工资之间的差额。
3.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支付的工资低于项目中商定的工资,则由雇主承担支付该工资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