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LED照明灯具的节能认证
产品节能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节”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节能认证要求,节能认证涉及办公设备、照明设备、输变电设备等,旨在通过开展产品节能认证,促使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主动消费,引导和鼓励节能产品的推广,促进节能技术水平的提高。
可进行节能认证的LED照明灯具有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LED平板灯具、双端LED灯、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等,其认证规则如下:
① CQC 3105-2018《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② CQC 3128-2013《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③ CQC 3129-2013《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④ CQC 3147-2014《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⑤ CQC 3148-2014《双端LED灯(替换直管形荧光灯用)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⑥ CQC 1106-2014《双端LED灯(替换直管形荧光灯用)安全认证技术规范》。
⑦ CQC 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⑧ CQC 31-465192-2014《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规则》。
⑨ CQC 31-465315-2013《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⑩ CQC 31-465137-2013《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规则》。
⑪ CQC 31-465391-2018《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认证规则》。
⑫ CQC 31-465197-2014《双端LED灯(替换直管形荧光灯用)节能认证规则》。
⑬ CQC 31-465317-2014《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⑭ CQC 12-465196-2014《双端LED灯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⑮ CQC 31-465318-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
⑯ CQC 31-465392-2016《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
⑰ CQC 3127-2016《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LED照明灯具(产品)的节能认证申请流程本书中不详细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上面的认证规则或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LED照明灯具(产品)的节能认证流程图如图1-37所示。
说明
(1)LED照明灯具(产品)的检验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派专人抽检,由指定实验室检验。CQC认证标志有CQC标志认证通用标志、CQC标志认证安全认证标志、CQC标志认证电磁兼容(EMC)认证标志、CQC标志认证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标志、CQC标志认证节能认证标志等。
(2)在市场上流通的LED照明灯具(产品),由相关部门检查是否符合LED照明灯具(产品)认证时的要求。
(3)LED照明灯具(产品)在检验时,如果有必要,可以将“产品检验”与“初始工厂检查”同步进行。
(4)产品在进行3C认证时,要进行审厂工作。审厂工作中审查项目涵盖工厂信息、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认证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文件;各部门人员对职位工作职责的熟悉情况,生产现场仪器的校验及点检记录;品质部门的相关检验记录等。
(5)产品认证有CE认证、FCC认证、3C认证、UL认证、GS认证、TUV认证、CB认证、PSB认证、VCCI认证、FDA认证、ROHS认证、CQC认证、ETL认证、PSE认证、KC认证、ATEX防爆认证。
图1-37 LED照明灯具(产品)的节能认证流程图
广东省实施了“LED照明标杆体系”,LED室内照明灯具(产品)评定标准可以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1644—2015。
说明
LED室内照明灯具(产品)包括LED球泡灯、LED筒灯、LED射灯等。
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7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动洗衣机、照明产品等五类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暨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同时公布了《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照明产品自此进入能效“领跑者”时代。
照明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主要针对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即不具有外加光学透镜的LED球泡灯、LED道路照明产品、LED隧道照明产品。
与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有关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有GB 24906—2010《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安全要求》、GB/T 24908—2014《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GB/T 31112—2014《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规格分类》、GB 30255—2013《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IEC/TR 62778《IEC 62471在光源和照明蓝光危害评价方面的应用》。
与 LED 道路照明产品、LED 隧道照明产品有关的国家或团体标准有 GB 7000.1—2015/IEC 60598-1:2014《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203《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T 24827《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T/CECA-G 0012《道路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LED照明灯具出货检验报告如表1-4所示。
表1-4 LED照明灯具出货检验报告
续表
说明
(1)CRI(CR,致命缺陷)是指容易对产品使用、维护造成危害或容易出现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者妨碍重要工作性能的缺陷。
(2)MAJ(MA,主要缺陷)是指容易造成故障或大大降低单位产品预定可用性的缺陷,或者对制程造成不易排除的影响的缺陷。
(3)MIN(MI,次要缺陷)是指与客户承认书、样品、图纸要求有差异,但不严重降低单位产品预定可用性或不严重违背规定标准的,仅轻微地影响单位产品有效使用和操作性的缺陷,或者易于排除的缺陷。
(4)不调光LED照明灯具在标称电压的±10%范围内应能正常点亮。
(5)调光LED照明灯具第一挡正常点亮1h,调到第二挡正常点亮1h,调到第三挡正常点亮1h,调到第四挡正常点亮1h。此外,增加了调光效果一致性检验要求(老化完的LED照明灯具):调光时,0.5s<开关时间<3s,要求每四挡为一个循环,必须在1min内完成两次循环,将不一致的调光LED照明灯具分开,每次检验时调光LED照明灯具不少于20个。
(6)LED照明灯具(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其质量要求应不低于有关LED照明灯具(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