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谈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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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共事能力

在社会生活中,人类的协作共事能力是具有决定性的能力之一。合作时,我们会达成一个(通常是不言而喻的)协议,共同努力实现共同的目标。通过协议,我们在道德上对这一约定负责。共事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

哲学家约翰·塞尔(John Searle)设想了这样一个场景:许多人从不同的方向跑到公园中央的遮蔽场所。在这个场景中,他提出了两种可能发生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刚开始下雨,这些彼此陌生的人,他们只是来避雨,每个人来到同一地方都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虽然他们的行为看起来是协调的,但其实他们是独立行事的,并不是一个团队。在第二种情况下,这些人是室外芭蕾舞团的成员,因为从事公开演出,他们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聚集到同一地点。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个体认为他们在做什么。在第一种情况下,合理的想法是“我”正奔向遮蔽场所(顺便一说,其他人碰巧也这么做);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是“我们”正在这样做。这种区别看似比较理论,却得出了一个重要结果:它在相关人员之间引入了道德约定。

哲学家玛格丽特·吉尔伯特(Margaret Gilbert)在探讨共事的道德结果时,想到了一个最为简单的例子:一起散步。她的兴趣点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在她看来,一起散步是所有社会现象的典范。同样,我们可以对比两种表象相似的情况。两个人并肩走着,在一种情况下,两个人在同一时间恰好去往同一个方向,就像在任何繁忙的城市街道看到的一样。在另一种情况下,是两个人商量好一起去散步。

吉尔伯特指出这两种情况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假如这两个人中的一个加快一点儿步伐,领先了另一个人。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一点可能根本不会被注意到。但在第二种情况下,走在前面的人可能会受到吉尔伯特所谓的温柔的责备:“你走慢一点儿,我跟不上你了!”

根据定义,共事行为包含了权利与义务。正如吉尔伯特在谈到两个人一起散步的例子时所说的一样:“每个人都有获取他人关注和纠正他人行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道德责任去确保自己正确履行,比如,如果一个人先走一步,另一个人可能会责备他。语言的基本规则是,参与共事的人具有权利和相应的责任去责备没有参与共事的人。我们来看一些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