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权力的逻辑权力与繁荣
现在,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领域的许多学者,都承认当存在清晰的激励生产的措施时,通过专业化和贸易的社会合作,社会更有可能获得繁荣的增长。如果一个社会要获得可能的更高的收入,那么激励措施必须是清晰的、明确的,同时还必须促使经济生活中的个人和公司在一种社会最有效的途径中互动。也就是说,他们在完全竞争性行业中熟悉这些激励措施:市场如此之大,而公司如此之小,使得没有一家公司拥有垄断性的权力或者可辨察的力量对价格产生影响。
当我们从什么是对繁荣最有利的因素转到什么是对繁荣最不利的因素时,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在霍布斯的无政府状态中,没有任何措施限制人们去掠夺别人,或者在盗贼统治的世界中,那些权倾一世的人攫取了大部分的资产,这样,社会生产和收益并不是通过专业化和贸易的社会合作途径完成的。
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社会处于以下两个极端之中呢?一方面,个人和公司被激励去按照最有利于福利的目标行事,而另一方面,掠夺行为却阻碍了投资、专业化和贸易。决定能够激励有效生产和社会合作的模式或者仅仅只是苦于生计的状况的因素是什么呢?我们需要发现那些握有权柄的人要做什么,以及他们是如何获得权力的。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人会愿意使用权力去促进生产和社会合作?何时他们会利用权力攫取来自生产和贸易中的大部分收益?为什么他们要攫取?为了理解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先探讨一下权力的逻辑。
权力问题历来是政治学研究中的圣杯(the Holy Grail)传说是耶稣在最后的晚餐时用过的杯子。——译者注,但是人们至今也没有发现这圣杯。有些经济学家试图通过扩展市场模型来解释权力问题,他们从“科斯谈判”中的自愿交易开始,然后利用限制贸易和谈判的交易费用理论作为政府和政治理论的基础。其中有些经济学家进一步将科斯定理扩展到政府和政治学分析中。该定理认为除非交易成本太高,个人总是有强烈的动机去进行谈判的,直到他们都将他们的共同收益最大化为止。这一过程使这些经济学家相信权力总是倾向于以社会有效的方式被使用。我在本书第三章要对这一从前一直为人忽略的以逻辑上的错误而得出的让人迷惑的观点进行阐述。显然,权力的逻辑仅仅通过自愿的交易是不能得到充分解释的。权力——不仅仅只限于政府的权力——是能够产生强制性服从的能力,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施行压制的能力相关。我们将看到,仅仅理解自愿交换理论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理解力量的逻辑(logic of force)。
罪犯的比喻
权力是由人执行的。当然,人的行为极为复杂。据我的理解,人很少不是在混合的动机下行事的。人性中既有自利的因素,也有行善的成分——即使含有恶意。历史的结果确实既依赖握有权力的人的动机和自利行为,也依赖他们的道德和性格。在本书结尾部分前,我将分析对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意义的公正性和原则性的背景因素,但是,我将首先对那些握有权力的理性自利的人的激励因素和诱因着力进行分析。
当我们集中对强制性权力和自利行为进行分析时,我不妨使用罪犯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很显然,我们不能把偷窃行为理解为自愿的贸易或者道德的行径,这样做,有助于我们把注意力只集中在强制性权力的自利使用上。利用这个比喻,我们将看到更深层次的东西,然后建构我们需要的理论。由于罪犯的行为只是一个成功社会中的例外而不是通则,因此罪犯的比喻还提醒我们从中抽象出人性复杂性的程度是有所不同的。
现在让我们看看在一个人口稠密的社会中一个罪犯所面临的激励问题。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条件下,一个罪犯在富裕社会中当然比在贫穷社会中处境要好,因为有更多的东西可以偷窃。盗窃行为很显然会危害社会的繁荣,因为用于盗窃的时间并不会导致产出,相反,它会减少从生产性工作和投资中所能得到的回报,从而使人们不得不将资源额外用于保卫、防盗、警察、监狱以及犯罪资料控制体系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因此,任何罪犯所犯的罪行都减少了社会的福利,也使可偷窃物品的总量减少了。但是,这会使罪犯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吗?
每个人都知道这不会,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为什么会如此?在一个由100万人组成的社会中,一个小偷因他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而对社会造成一百万分之一的损失。然而通常来说,他独自承担着他放弃偷窃机会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全部损失。因此,罪犯从一个更为富裕的社会中偷窃所能获得的收益,与社会因为偷窃行为而导致的福利水平的降低,都会使犯罪活动有报偿。(只有在极为异常甚至荒诞的情况下,也即一个小偷的偷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是其先前一次偷窃行为造成损失的100万倍,相反的情况才是对的。)只有社会对犯罪活动进行惩罚才可以使罪犯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然而,施加惩罚并不总是很充分全面的。虽然在一个繁荣社会中,每一个罪犯都有其自己的利害考虑,但是这个利害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致其一直受到忽略,所以他总是照偷不误。我们将会看到,那些拥有强制力的个人在一个社会中是具有微不足道的利害关系,还是具有共容利益关系(encompassing interest),其行为和结果是有极大的区别的。
在论述共容利益之前,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当市场上存在自愿交换的情况时,同样是促使罪犯进行偷窃的自利因素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比如,如果更好的对犯罪活动的威慑措施导致罪犯通过劳动力市场上自愿交换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那么他将会通过寻找工作来获得更高的报酬。那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是不会以高于工人成本的价格雇用一个不能为其公司资产增值的工人的。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先前我们假设的那个罪犯在追求更高工资的工作过程中,其边际社会生产或者对社会产出的贡献是趋向最大的。1
那么,现在我们把在一个人口稠密社会中的单个罪犯,与黑手党家族的首领或者其他可以控制街头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做比较。假设在一个犯罪分子的势力范围内,一个犯罪团伙已经偷不到什么东西了,但是它却可以阻止其他团伙在这个街道的犯罪行为。显然,黑手党家族的确极力阻止其他团伙进入他们的控制领域,但是它能够在自己地盘上攫取到所有可得的收益吗?当然绝对不是。
如果这个区域由于盗贼的横行而使商业无利可图,或者居民由于这里的犯罪行为而纷纷迁走,那么这个区域的收入将会减少,盗贼最终也会无东西可偷。确实,掌控邻街犯罪活动的黑手党家族是不会纵容任何犯罪活动的,如果它控制了邻街所有的犯罪活动,它将能够从促进有利可图的商业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中获利。所以,黑手党家族会通过为他人提供保护而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这种保护既包括反对针对自己的犯罪活动,也包括反对那些由其他团伙所做的犯罪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社区的商业和居住环境越好,那么保护费的收入就越可观。因此,如果一个黑手党家族拥有控制犯罪的权力,撇开保护费不谈,那么犯罪的活动就不会太多。关于被控制的犯罪活动的研究文献清楚地表明,对犯罪活动安全的控制常常导致保护费而不是一般的犯罪问题。在黑手党类型的组织所控制的区域内盗窃和暴力的横行,往往都意味着此类型的团伙对这个区域失去了控制。2
关于罪犯的比喻,说明的是我在《国家的兴衰》一书中所阐述的狭隘利益和共容利益问题。3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强盗的盗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很小,换句话说,他获得的利益相对来说也很小,因此他也不会意识到他的盗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相反,控制一个社区犯罪活动的黑手党家族由于其对犯罪活动的垄断性,其对社区收入的看法拥有一个相对妥当的共容利益观,所以,它使用自己强制性的权力来为自己的社区利益考虑。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罪犯只承担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损失的极小一部分,而拥有对邻街牢靠控制权的犯罪团伙却可以通过保护费获取社区总收入很重要的一部分。由于这种控制可以把他们的共容利益与社会收入紧紧联系在一起,所以他们实际上承担着社会损失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其自身的保护费。因此,尽管单个的罪犯一般会大肆行窃,但是牢靠而又理性的黑手党头目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收取全额的保护费,因为很简单,这会降低邻街总收入,从而最终影响黑手党家族的收入。
固定活动范围的匪帮
我们使用一个关于中国军阀的故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4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很大程度上是由许多军阀控制着。这些军阀带着自己的武装占山为王,为自己的利益强取豪夺。例如,冯玉祥就动用自己的军队镇压当地的盗贼,并击败当地颇有影响的叫“白狼”的匪帮。很明显,在冯控制的地盘中的老百姓都希望他能一直作为军阀呆在那里。冯玉祥是中国现代著名爱国将领,由于对中国历史的不熟悉,使作者在这里对其可能有偏见性的描述。——译者注
初看上去这样的形势很奇怪:为什么那些有固定活动范围的军阀会一直采取只有流动匪帮才会使用的强取豪夺行为呢?军阀们并不寻求正当性,他们的豪夺行为与流动的匪帮截然不同,这一切仅仅因为他们靠征收持久的保护税而不是偶尔的劫掠。
有个很好的理由可以解释老百姓这样的偏好。在混乱的情况下,产出会很少,因而就无可盘剥了。如果一个流动的匪帮头目发现哪怕很少的劫掠物都足以使其占领一块地盘,并将其他匪帮赶出这块地盘,那么他就能够控制那块地盘的犯罪活动,他因此就成了固定的匪帮了。这种对犯罪活动控制的好处,并不主要是他因此就可以垄断其他匪帮先前在这块地盘上攫取的收益,而在于使其可以控制这块地盘上的共容利益,这和我们在上一节里谈到的黑手党家族的活动是一样的。他的确比黑手党家族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因为控制混乱地盘的匪帮头目在课税问题上不存在与政府的竞争,也就是说,他是那块混乱地盘上的唯一的课税者或者“行窃者”。
对盗窃活动的垄断,会对激励因素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们已经看到,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罪犯只有狭隘的或者微不足道的利益,理性地讲,他意识不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为这种程度相对来说太小了。这种反常的刺激因素会使混乱状态变得更糟。一个固定匪帮头目的共容利益观,会使它持续打击其他犯罪活动,阻止外来的征税者,从而使其行为截然不同。
首先,他会减少其攫取的份额。就如我们所看到的,在很多人中只有一个罪犯,则他会倾力进行盗窃活动,相反,对一个地盘行使持续控制的固定匪帮,则尽力确保普通人能够从事生产活动的动力,以及进行相互有利的贸易活动。普通人创造的收益越多,那么他们能够攫取的好处就越多。一个稳定的定居的匪帮,总是攫取普通人产出的一小部分作为其稳定的税源,保持普通人进行生产活动的动力。如果他把自己的窃税率从95%降低到90%,那么他就增加了其臣民生产和贸易的税后所得,这样就可能更大规模地增加产出和税收所得。5
固定的匪帮会从减少窃税率中持续得到收益,当然,窃税率会减少到他从更大的产量上窃税的所得正好被他的所失(得到更少的产出份额)所抵消的那个点为止。这样,他就处于最大化的窃税率上。6如果固定的匪帮将税率从51%降到50%,因此他管理领地的产出从98%增加到100%,那么他将会得到他的最大化税收所得:他将得到增加后的50%的产量,这个产量正好大致被减少的总产量中他的份额所抵消。也就是说,这个固定的匪帮由于他对犯罪和税收的垄断,7在他管理的领地上他有共容利益去考虑不采取掠夺性行为,因为他要承担由于他的掠夺性行为而带来的社会损失的份额。如果上面例子中的匪帮首领将他的税率从50%往上增加,那么他会承担因为更高的掠夺性税率带来的生产激励因素的错乱所引起的社会损失或者沉重的损失,从而使他不足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一般来说,在任何给定的掠夺性税率上损失得越多,匪帮首领所采取的最大化的窃税率就越小。8尽管损失沉重以及匪帮采取的税率各不相同——匪帮的税率因为具体环境而不同——但是每个匪帮首领都有自己的一个永远低于100%的窃税率(有时可能还会更低)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所得。
第一章权力的逻辑权力与繁荣匪帮对其所偷窃的人的恩惠
共容利益影响固定匪帮首领动机的第二种办法是使其趋于为其统治的领地及那些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他用他自己控制的并且完全可以用于自己享乐的收入来为其领地提供公共物品,看起来这的确是矛盾的。我们知道,一种公共物品可以惠及某一个地方或者某个集团中所有人,许多公共物品,例如防洪、打击犯罪的警察力量以及限制传染性疾病的扩散,都可以使社会的生产能力显著提高。
由于在最优窃税率的情况下,9固定匪帮首领可以获得其领地产量增长所带来的更多收益,因此他可以受到激励,去将他控制的资源投资于加强生产能力的公共物品供应上,直到他花在公共物品供应上的所有钱相当于他从产量增加中获得的最大收益为止。10因此,如果一个固定匪帮首领的最优窃税率是50%的话,他会一直供应公共物品,直到最后一个美元的钱投到公共物品供应上可以增加其领地中产出2个美元的时候为止(因为那样他可以得到一个美元的回报)。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如果固定的匪帮首领得到的任何增加了的产量为S的话,那么他将通过把自己控制的资源用于公共物品生产上,直到其领地的产出增加1/S以使自己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益为止。读者如果想要知道这个看法的数学与几何学的证明,可以参考我和麦圭尔(Martin McGuire)合写的《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11
专制的起源
简单地说,匪帮首领如果强大到可以稳定地占有一块领地并控制那里的偷窃行为的话,那么他在其领地上就有共容利益。这种共容利益使他限制和调节他的窃税率,并且会把他控制的一部分资源用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当然,在匪帮首领控制领地上的受害者从公共物品供应中所得的好处不能多于匪帮首领自己所得的好处。由于对匪帮首领来说,这些受害者是其税收报偿的来源,所以他会保护他的臣民免遭谋杀或者肉体上的伤害。因为其臣民的偷盗行为以及自己采取措施防止偷盗行为的发生都会减少其总的收入,他可以把自己控制的一部分资源用于阻止其臣民中的犯罪行为以及提供其他公共物品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拥有足够能力控制其领地的匪帮首领有强烈的动机成为一个头戴皇冠、能够安居乐业的供应公共物品的专制者。
一般而言,由于一大帮有足够能力组织大规模暴力的人的理性自利因素,为这一大帮人利益服务的政府因而就会产生。这些暴力团伙一般不愿意把自己称为匪帮,相反,他们总是给自己及其继任者以吹捧性的称号。他们有时甚至声称是基于神授权利而统治的。由于历史总是由胜利者书写的,那些处于统治地位的王朝当然把其解释为是基于高尚的动机而不是自利的因素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专制者总声称是他们的臣民希望其来统治,这种说法因此滋生了一种错误的假设,认为政府的出现总是由于臣民自愿选择的结果。
一旦我们理解了当匪帮安定下来并牢固地控制一块领地后其动机的微妙变化,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匪帮的臣民——即使匪帮首领年复一年地从他们身上榨取油水——也宁愿需要一个固定的匪帮而不是间或窃取他们的流动匪帮来统治。流动的匪帮意味着无政府状态,而用政府来取代无政府状态就会带来产量的巨大增加。一个固定匪帮统治下的臣民会获得增加的那部分不需要纳税的收益。事情的逻辑——以及历史上的信息和最近的观察——表明,固定匪帮持续的剥夺行为要比无政府状态更好。
由此而来的是,我们熟悉的关于掠夺性国家的比喻就是不充分的,即使对那些完全由自私自利的领导人控制的专制国家来说也是如此。就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一个固定匪帮在他控制的土地上有自己的共容利益,因此愿意提供国内秩序与其他公共物品。所以,他不是一匹捕食鹿的狼,而是一个要确保其所养的奶牛能够得到护养的牧场主。除非考虑到固定匪帮在获取最大化窃税的激励下提供公共物品的动机因素,否则关于专制国家的比喻或者模型就是不正确的。
历史事实
从历史上看,我们知道自利的专制者的共容利益与经济增长甚至文明的进步是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至少自在定居农业的第一次大发展后不久萨贡国王(King Sargon)的征服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创造了阿卡德帝国(Akkad),专制体制就成为很普遍的现象。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里大部分人都处于专制统治和税收盘剥之下。要发现慈善的独裁者确实很困难。固定匪帮的模型要比关于专制者是利他的假设更符合事实一些。
然而,很显然,在民主制度盛行之前,历史上也有总收入、人口和文明的显著发展。最近也有很多处于专制统治下取得显著经济增长的例子。所以我在后面会论证相对民主的社会——或者至少拥有代议制政府的非专制社会——在经济增长中会起到不相称的作用。12这绝不是偶然的。
另外一只看不见的手
虽然从流动匪帮到固定匪帮的过渡会给匪帮首领本人及其臣民带来收益,但是这个过渡并不是由于社会契约或者其他任何自愿交易所引起的。它也不是那只使自愿交易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起作用的结果。然而,一个流动匪帮安定下来并占山为王而导致的产量与相互收益的提高,是因为激励动机发生变化的结果,也就是说,在我提供的固定匪帮的模型中,令人惊奇的好结果的出现与善良的愿望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当从对权力的破坏性使用转到对权力的建设性使用的时候——就如霍布斯所说的“人人为战”的状态被一个专制政府的秩序所取代的时候,结果的改善就会产生,这要归功于另外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看不见的手——或许我们应该把它叫左手——在共容利益指引下使用权力,其后果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13即使其实现了公共物品的供应,也不是基于善良的愿望去做的。与斯密所谓的第一只隐藏的手相比,这第二只看不见的手并不为人所熟知,而且也许还有点与人们的直觉相悖,但是这并不是说它不重要。由于还没有令人满意的关于权力、政府和政治的理论,或许也没有令人满意的政府对经济行恶和行善的理论,从而使人们忽视了第二只看不见的手的意义。
奢侈的消费
乍看起来,一个专制者的消费额——即使应该是非常奢华的——似乎与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没有多大关系。我们内心的想法是,一个专制者利用税收所得的极为微小的部分就可以购买她想买的任何东西,因此,她就不会如本章的逻辑所预言的那样,从社会中拼命榨取她能榨取到的收益。不过,这种想法却是不恰当的,因为我们认为(除非我们自己也是专制者)消费就是个很铺张浪费的概念。菲律宾前总统夫人伊梅尔达·马科斯的3000双鞋子以及其他奢侈物品的费用加在一起,也比不上金字塔、凡尔赛宫和泰姬陵所耗费的钱财多。专制者的国家就是一个以专制者自身为中心的舞台。
对一个专制者来说,追求奢靡就意味着他必须和其他国王或者独裁者进行互相攀比,这常常意味着不仅需要奢华昂贵的面子工程,还需要夺取更多领地的军队与战争。
因此,很多例子证明即使专制者能够攫取很多他所能攫取到的税收,但是他还会花费很多财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从而导致其统治是非常短命的。这种现象我们可以从西方历史上一些大专制王朝中发现。罗马帝国毁于其苛捐杂税;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榨取税收挥霍无度直至债台高筑;法国波旁王朝同样如此,其政权也因为财政危机而崩溃。我们后面将要看到的苏联的税收名目繁多,税负沉重,导致最后无法获得更多的资源来维持其政府的运转。
专制统治与大多数人统治的比较
刚刚构建的专制模型表明,在一个社会中,一个稳定的专制者的共容利益会使他限制自己窃税的程度。虽然专制者的共容利益意味着他会使用他所控制的一些资源去提供可以增加其领地产量的公共物品,但是他这么做只是为了扩大他自己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量。因此,专制者获得的收入源于非常高的代价,即通过很高的再分配比例将其臣民的收入转到专制者手中。
民主国家如何从这个意义上与专制国家相比较呢?不同的代议制政府有不同的结构与程序,因此对结果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分配意义上说,理解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区别的最容易的方法,就是从最简单的民主制国家开始,所谓最简单的民主制国家,就是指有两个总统候选人或者两个成熟的政党去寻求建立一个完全在大多数人利益基础上运转的政府。这个初始性的假设,就如我们将看到的,是非常适合代议制政府的,因为它意味着一个社会是由一个更加具有共容利益的团体而不是由不断变化的小政党联盟所统治着。在后者的情况下,每一个小政党都只代表社会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或者说,社会只由代表特定行业、职业或者其他狭隘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所统治。我将在后面探讨狭隘利益对民主国家的影响。
我会始终避免通过假设民主统治比专制统治缺少更好的动员而给予民主国家以更多的偏爱。为了公正和理论的简约,我假设民主政治的领导人和专制政治的领导人一样都是自私自利的,他们都试图以机会主义的态度获得绝大多数的人支持。
选举中针对效率的刺激因素
对两党制民主国家的研究告诉我们,现任领导人总是喜欢吹嘘说“你们从来没有如此好的政绩”。现任领导人显然不会像自利的专制者一样给自己的统治落个这样的名声,即从社会中为自己聚敛最大可能的盈余,在民主国家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事情的发生。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执政党或者现任领导人会简单通过使所有的选民过上尽可能宽裕的生活从而增加他再次当选的机会,那我们就太过于偏向民主制了。
一个候选人只需要大多数的票数就可以赢得选举,因此他可能通过把收入从所有人转向可能的大多数人来“收买”大多数人的选票。为了这样的转变而做的税收调整会影响到激励因素进而影响到社会产出,就如专制者将再分配偏向于自己一样。这种通过税收调整而收买选票的竞争会与理性的专制者所做的一样对社会激励机制产生扭曲作用吗?也就是说,一个拉选票的民主国家的领导人会与专制者一样有动机去把税率改变到国家岁入最大化的水平上吗?
虽然大多数人统治与专制统治一样都拥有社会的共容利益,因为他们都控制着税收征收权,但是,大多数人统治下还能获得社会中重要的市场收入份额,从而使其拥有更强的社会生产上的共容利益观。大多数人在市场中的利益使其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比专制者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少得多。如果考虑到在最大化税率情况下一个民主制度下的大多数人所面临的下面这样一个选择,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状况更加明显。税率上的细小变化不会改变税收总入。税率极小的增加会减少国民收入,尽管这样可以获得税收上更大份额的收入,不过总的税收额变化是不大的。极小的税率减少会充分地增加国民收入,虽然这样在税收上会获得较小份额的收入,不过总的税收所得是不变的。对专制统治者来说这是最优税率,因为只有通过税收的变化,国民收入的变化才会影响到他的收入。
但是,在最大化的收入税率下,大多数人统治注定可以通过税率的减少增加自己的收入:当国民收入增加时,不仅可以从更多的国民收入中征集税收,也可以从市场中获取更多的收入。因此,大多数人统治下的最优税率注定会低于专制统治下的税率。假设岁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三分之一,大多数人统治可以在市场中获得三分之一的国民收入。这个简单的算术例子可以说明问题。理性的专制者会发现,他从税收中攫取的最后1美元会减少3个美元的国民收入,该损失的三分之一(1美元)就是他的损失。所以他会选择维持这样的一个收入最大化的税率。但是,如果一个大多数人统治也选择这个同样的税率,那么伤害的就是自己,因为他从税收中获得的最后1美元会使其损失2个美元(与专制者同样失去的1美元,加上市场收入的1美元)。所以大多数人统治会选择比专制者统治更低的税率以及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以使自己的总收入最大化。读者如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个命题的正式证据和各种相关的结果,可以参考前面提到的《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
互惠的规则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当国民收入下降到任何统治者所能获得的互惠性收入分享份额时,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者,无论是专制者还是大多数人或者其他任何统治者,就不会采取倾向于自己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如果岁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二分之一的话,其最后的税收所得意味着国民收入下降2美元,一个专制者就不会增加税收。而一个大多数人统治者在市场中获得国民收入的五分之三,并发现最优的办法是把五分之一的国民收入攫为己有,那么他必然会从其最后的再分配中减少四分之五(或者1.25美元)的国民收入。因此,共容利益越大,也就是说将全部所得相加所获得的国民收入份额越大,那么从偏向于自己的再分配中所带来的社会损失就越少。
同样的互惠规则决定了居支配利益地位的统治者会花多少钱在公共物品的供应上。我们知道一个专制者从投在公共物品供应中所获得的收益会一直到他在互惠性的税率下投在公共物品供应上的最后1美元会增加国民收入为止。当然,专制者的税率决定了他的收入份额。居支配地位的人从公共物品收益中取得的分享份额一定是更大的:从社会收入的意义上讲,这个份额是由他再分配给自己的收入加上他获得的一小部分市场收入。一个从市场中获得收益的再分配性的支配利益者会继续投资于公共物品的供应,直到他用于供应的最后1美元将国民收入增加到互惠性的份额为止。前面假设的获得五分之三市场收入并将五分之一的社会收入攫为己有的进行再分配的大多数人,会从投资于公共物品供应中获益,一直到国民收入增加到四分之五美元的程度。正如一个更共容的利益观会使统治者为自己再分配更少利益一样,他也会花费更多的资源用于可以惠及整个社会的公共物品的供应上。
要记住的是,同样的互惠规则既决定居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不会从再分配于自己的利益行为中获益,也决定他会将多少钱投资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这种互惠规则对所有类型的政权——不管是民主体制还是专制体制——都是适用的。14
尽管上面提到的观点只涉及大多数人统治,但是它也适用于任何从市场中得到部分收入而同时又控制政府的那些居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不管支配利益是少于还是多于大多数人利益。支配利益者从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再加上由于它控制财政而从社会生产中获得的利益,必然给予他比一个专制者更共容的利益观。因此,他就会承担再分配给自己利益的行为中更大的社会损失份额,也会从公共物品收益中获得更大的份额。
同样,由于与只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小部分的支配利益相比具有更共容的利益观念,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大部分的支配利益会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而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例如,像美国或者瑞士这样的民主国家具有制衡机制,如果出现更大多数人一般所要求的重要政策变化问题,那么居统治地位的更大多数人会比那些只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小部分的大多数人再分配于自己更少的收入,并愿意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
更具共容利益观的大多数
令人惊讶的是,有时大多数人特别是更大多数人在社会中具有充分的共容利益,他们愿意——并非出于纯粹的自我利益——放弃对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并像对自己一样对待少数人。他们会提供与社会全体一致接受的帕累托有效或者与社会理想供应水平相一致的等量公共物品。一旦存在一个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指引共容利益使用强制性权力的第二只看不见的手就会以与所有人利益相一致的方式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只看不见的手,就如在完全市场下的第一只看不见的手一样,都会在帕累托有效的基础上起作用,15即使那些有能力获得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什么也得不到的。
尽管这个结论初看起来似乎与所有的制度以及常识都是抵触的,但是如果细做考虑的话,就会有一个简单的且直接的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将狭隘和共容利益的理论中的两股重要力量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让人惊讶的结果。
第一种力量存在于社会或某块领地下利害关系的广度与从中所能得到收益的程度之间的关系上。我们已经知道在人口众多的社会中单个的犯罪行为只承担其掠夺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很小部分的损失,所以他不会去计较这些损失的。我们看到,黑手党家族就会在乎其掠夺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专制者会较大程度地削减窃税率,那些从市场中获益的居于支配利益位置的人也会限制再分配给自己的收入。而且,我们还提到,随着居于支配利益位置的人获得市场收入份额的增加,它从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中也获益。随着利益变得越来越共容,这种窃取收入的下降趋势与税收和偷窃变化带来的激励动机的变化是有关的。尽管在经济学中我们有时发现,为了理论的目的去设想一个一次总付的税收——假设其对激励因素没有影响,但是,现实世界中所有税收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激励因素,16而且甚至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税收引起的社会损失都是从税收中所得的很多倍。
因此,当我们认为大多数人统治获得社会收入越来越高的份额时,我们必然会有这样的看法,即大多数人统治承担着再分配中其必然失去的社会损失的很大部分。这种状态即使在以下情况下也确实是真实存在的,即当再分配带来的社会损失凑巧是很小的时候,或者当再分配税减少社会收入2%时,居支配地位的利益群体获得99%的收入,但是其还是从这种强加的税收中有所损失。即使社会损失不超过2%,在共容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等同之前的任何阶段,仍然会存在因为强加的再分配税所带来的损失问题。
如果把它与我们理论所阐述的第二种重要力量——一把剪刀的另一刀片——结合在一起,这个逻辑的巨大实践意义就是非常明显的,即共容利益所存在的提供公共物品的动机问题。17我们知道固定的匪帮会利用他控制的部分资源去提供公共物品,直到他从公共物品中获得的社会边际收益份额等于边际成本的时候为止,所以采取50%最优税率的一个专制者会供应公共物品,直到他从公共物品中获得的一半收益等于他供应公共物品的成本为止。如果一个从市场中获益的大多数人统治代替专制者统治时,他会获得公共物品收益中更大的份额,因而会供应更多的公共物品。居支配利益的人获得的收益部分越大,他为了自身利益而供应的公共物品就会越多,那么,就需要一个更高的税率来足以支付这些公共物品的成本。
使大多数人统治愿意征收更多的税收去供应公共物品的更多的共容利益,会意外地与第一种重要力量相冲突:它会承受因为税收而带来的更大份额的沉重损失。由于再分配性的税收一定要增加到足以供应公共物品的税收水平上,它必然会带来更大的损失问题。就如我们所看到的,即使在没有税收征收以供应公共物品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存在社会从执行再分配税中引起的绝对损失问题。由于税收是用来资助公共物品供应的,一个利益群体会随着其利益变得越来越具有共容性而愿意增加其投在公共物品上的资源。由此引起的是,那些不想与整个社会利益一致的(因而盘剥少数人利益)更具共容性的利益群体,在将收入从少数人再分配给自己的过程中会有所损失。因此,剪刀的两个刀刃必须合在一起,才能切断这种再分配以及剥削少数人利益的动机。
如果居支配利益者没有动机去为自己进行再分配,他还会试图用税率去协调支付公共物品的负担与从供应公共物品获得收益的平衡问题。因此,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尽管可能是自私的,也会提供他们本该提供的同量的公共物品,如果他们对社会效率完全给予善意的关注的话。在所有的情况下,他们都会对少数人像对自己一样。那些想得到这些命题的正式证据的人可以参看前面提到的《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
虽然并没有假设认为大部分的大多数群体一定是具有共容利益的,但是有些还是绝对是的。在我们中心一位研究助理汤姆·波佐(Tom Bozzo)的帮助下,我们利用计算机程序去计算对居支配利益群体的再分配是不是对从社会的市场收入中获得特定部分收益的支配利益群体是最优的。这个程序对不同的支配利益群体从市场收入中获得的每个大量的特定收益部分都进行了多次计算。模拟的结果非常清楚,也就是具有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是许多真实世界环境的一个特征,它们并不是完全少有的。
假设将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投到公共物品的供应上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并假设任何超过这个必要性去供应公共物品而利用额外的税收都会减少国民收入的三分之一。那么,可以获得国民收入四分之三多的利益群体是不会从对自己再分配收入中获得收益的。在民主政治体制中,在许多关键的决策上,需要依赖制衡以及更大多数人支持的原则,因此,最低数量的多数人常常并不能自行其是,在民主国家,常常只有更大的共容利益群体才会得人心。进一步说,就如威廉姆·尼斯坎南(William Niskanen)在把我早期的看法进一步扩展开来的时候所指出的,代表中间以及靠上收入人群的最低数量的多数人也会反映社会获得能力的一大半以上。18这样的大多数群体在社会中显然有时也是代表更大范围的共容利益的。
其他的一些含义
我们现在已经考察了那些不考虑社会利益的狭隘利益的权力逻辑,以及具有共容利害关系的那些会导致他们像完全行善一样行为的自我利益的权力逻辑。我们还知道,在一个连续性统一体中存在两个极端,不同点上的结果取决于拥有权力的利益与两个极端之间的紧密程度。
在本部分的分析中,我们认为每种利益都会从长远来考虑问题,也就是说经济学家所指的“巴罗无限的编制视界”(Barro infinite planning horizon)。由于每一种利益都有其长远的利害考虑,所有前面分析的结果都会保持在一个近似值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利益方是没有理由去考虑长远的东西的。对非常狭隘的利益方来说,这一点没有多大意义,他们不会或者很少考虑到社会利益,不管他们是在长远还是短期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但是对共容利益方来说,意义就完全不同了。
还有一个时间谱的问题,随着与权力结合的利益的计划时间段变得很短,它也不会考虑到社会利益,不管这种利益可能有多广泛。下一章讨论时间维度的深刻重要性,特别是它对我们理解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的经济绩效的重要意义。
注 释:
1. 众所周知,如果诸如卖方垄断或买方垄断之类的市场不完善暗示了工资不等于边际社会产品,这一结果就不一定成立。这些市场不完善意味着:市场不会按完全有效或帕累托有效的方式分配该前罪犯的时间,但对于个人和公司出于私利的选择和社会的收益之间的高度相关性而言,这些市场不完善也决不意味着会排除这种相关性。
2. 例如,参见Diego Gambetta, The Sicilian Mafi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3. Mancur Olson,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2.
4. James Sheridan, Chinese Warlord: The Career of Feng Yuhsiang.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5. 出于结果的清楚和可比较这一目的,我假设在对独裁统治的分析和对多数人民主的说明中,所有的税收都是线性的或平直的,所收取的税收占所有收入的一个既定比例。其后,在讨论斯大林及其追随者所发展出来的复杂的隐形税收体系时,我考虑了当税收种类变化时,这些结果会如何变化。
6. 尽管伊本·卡尔顿(Ibn Kalduhn)和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没有引入共容利益这样的概念,也没有提出目下的论点,但他们(前者在14世纪,后者在二战时期税负颇重的奥匈帝国)指出超过某一点之后,高税率会减少税收。参见Ibn Kalduhn, The Muqaddimah: An Introduction to History, Franz Rosenthal, tran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以及Joseph A. Schumpeter, “The Crisis of the Tax State.” In Richard Swedberg(ed.), The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of Capitalism.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
7. 当既有黑手党家族又有定居下来的歹徒时,固定匪帮的窃取税率与窃取的总税率相比如何呢?如果既有黑手党家族又有利益最大化的独裁者攫取资源,前者收取保护费式的勒索税和独裁者所征税两相合并,就会高于两者中只有一方征税的情况。例如,如果黑手党头目决定征收多少的保护费式勒索费,而他又清楚因征收保护费周围人们的活动会受到遏制,但他注意到部分损失会表现为较低的政府税收这一形式,所以在决定征收多少保护费式收费时,黑手党家族就没有动机去考虑这些损失了。而如果某个黑手党家族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定居下来的匪帮一样足够的强大,以致其保护费式勒索收费是当地唯一要缴纳的税收,那么对民众所征收的总税收就会较低,而周围四邻的收入就会较高。也就是说:在同一领地上,独裁者之间为权力而争夺其治下的民众是件坏事,而单一独裁者垄断权力对民众而言要好一些。
8. 税收窃取所导致的固定负载损失随着窃取税率的提高而提高,而且很可能是超过比例的增长。那么,随着税率的提高,固定负载损失增长得越快(越慢),对定居下来的匪帮而言最优税率肯定就越低(越高)。然而,固定负载损失函数有可能形状并不规则,这会使得上述的命题并不成立。为了集中讨论我所认为的最为可能的情形,而且在讨论中保持最大可能的简洁,我自始至终都假设:税收所致的固定负载损失随着税率的提高而稳步地且超过比例地提高。对于此讨论中的求最大值的二阶条件,参见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The Economics of Autocracy and Majority Rule: The Invisible Hand and the Use of Force.”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34:72(March 1996)。
9. 在每个窃税率上,尽管所征之税随着公共物品提供的水平而变动,但是最优税率或者说税收最大化的税率并不随之变动,而这正是我所假设的。故而,定居下来的匪帮首先选择其最优的窃税率——而这就决定了他所得到的公共物品收益的比重,其次他才选择对他而言最优的公共物品提供的水平。
10. 当公共物品仅提高生活的质量,而并不增加产量和应税收入时,结果就会不同了。例如,如果空气污染的减弱使得生活更为愉快,虽然工人的健康状况得以改善,却对应税产出没有影响,这时除了定居匪帮和受制于他的人生活在相同的空气里这个考虑因素之外,此定居匪帮就不愿在改善空气上花费资源了。为了避免极少增加或根本不会带来任何洞见的无谓的复杂性,我在本书中假设所有的公共物品都是制造者的公共物品,也就是说,是生产性过程中的投入,它对生产出任何的和所有的收入来说都同样是必需的。
11. Martin C. McGuire and Mancur Olson, “The Economics of Autocracy and Majority Rule: The Invisible Hand and the Use of Porce.”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34:72(March 1996).
12. 正如下面一章所解释的那样,甚至是在历史上,那些更为引人瞩目的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实例,大部分都是发生于相当民主或非独裁的社会中的,如古代的雅典、罗马共和国、意大利北部的城邦国家、17世纪的荷兰和光荣革命(1688—1689年)之后的英国。在19世纪,美国和其他实行代议制而非独裁统治的社会出现了显著的经济进步。
13. 在分析民主政体时,我们会发现有些多数人统治是如此广泛包容,以致这些人具备同社会的利益完全协调一致行动的动机。
14. 如果居于支配地位的利益包括了社会上的每个人,其所得收入的比重就不是一个分数而是全体了,即是1或者说是100%。尽管倒数规则仍然适用(因为1/1=1),但是它现在不能告诉我们任何新东西:它只不过是换一种方式陈述经济理论中一个为人熟知的观点,即将每个人都考虑进来并最大化总福利的社会,会在公共物品上投入,直到公共物品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包括了每个人的居支配地位的利益显然也不会为自己而再分配任何东西:将税收提高到超过为公共物品提供资金所需的水平,并向自己做剩余分配,居支配地位的利益会由于扭曲动机的税收而遭受损失,且没有任何的回报。(如果这样一个社会一致同意将收入分配给它的较为贫穷的成员的话,这样的再分配就是一个公共物品,对其的分析不应采取通过运用政治权力再分配私利的方式。)有趣的是,这一情形也适用于本章后面部分所考察的更广泛的多数人统治。
15. 也就是说,对此社会后果所能提出的唯一的反对意见,涉及挣得收入的初始禀赋或能力的分配。考虑到初始禀赋,不可能做到让任何人的状况变好而不会导致另一个人的状况变差。
16.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持续性的“人头”税——要么付税,否则人头落地——是一种总量税。如果这种税收持续下去,只有在杀头的危险让人觉得可信,故而有些时候确实有人因此而被杀头时,该种税收才能被收上来。但这样的惩罚(像人头税自身一样)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动机,使得纳税人不得已逃到另一块领地上去;而且会减少从事生产的人和纳税人的数量。所以,甚至这一税种也会改变人们的动机和产出的水平。
17. 因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从事生产的动机趋向于消失,所以假设公共物品对于产生任何的和所有的收入都是必需的。
18. William A. Niskanen, “Autocratic, Democratic, and Optimal Government.” Economic Inquiry 35: 464—479(July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