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应试经验与解题技巧
考试时,应了解并合理应用一些作答方法和解题技巧。
1.客观题
客观题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与多项选择题,虽然每道题的分值不高,但题量很大,总计有45分左右,所占比重很大。可见,客观题是全面考核的具体体现,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全面理解及分析判断能力。因而,考生要全面掌握考核知识点,才能保证客观题的得分量。
考生在解答客观题时,首先要仔细看清楚题意和所有备选答案,然后再寻找最佳答案。常用的解题方法有以下3种。
(1)直接挑选法
这类试题一般属于法规、制度和规定性的“应知应会”内容,或者计算性的试题。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点,就能直接做出正确的选择,或者通过计算选择正确的答案。下面举例说明。
【例题1·单项选择题】(2017年真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外公司股东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该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一定年限内应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该一定年限是( )。
A.2年
B.1年
C.4年
D.3年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答案】D
(2)排除法
如果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应首先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一般来说,单项选择题的正确答案基本是直接摘抄自教材或相关法规,其余备选项则是命题人自己设计的。即使再高明的专家,给出的备选项也可能会有明显错误的,所以尽可能排除错误的选项,提高答对题目的概率。
【例题2·多项选择题】(2017年真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参与决定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B.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C.参与决定合伙企业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D.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因此,选项B、D中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应予排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C。
【答案】AC
(3)猜测法
若遇到实在不能确定正确答案的题目,也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写出一个选项,因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选错并不倒扣分,其选错结果与不选是一样的。
2.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能力。案例分析题涉及的内容多,而且一般不止考查某一个问题,而是把几个知识点联系起来考查,所以考生答题时必须认真审题,仔细阅读题目中给出的资料、数据和具体要求,同时要开阔思路,将各个知识点联系起来,通过分析理出解题思路。
案例分析题的题目要求一般分成几道问题,这往往是一种提示,所以,一定要按照题目所问的顺序答题,并注意答题的系统性。
下面就通过一道例题说明如何解答案例分析题。
【例题3·案例分析题】(2017年真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解析〗
(1)丁公司能够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以上所列情形仍然恶意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不需要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承担刑事、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题中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签章伪造)的,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因此,本题中保证人(郑某)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4)孙某不需要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人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承担刑事、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题中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需要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