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斋随笔全鉴(典藏诵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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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二帝治盗

【原文】

汉武帝末年,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上使使者衣绣衣,持节虎符[1],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2],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寝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光武时,群盗处处并起。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愞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3],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

【注释】

[1]持节虎符:拿着符节凭证。虎符,古代君王调配军队所用的兵符,用青铜或黄金做成伏虎的形状,令牌一分为二,一块交给将帅,一块交给帝王。只有两块同时使用的时候,才能调兵遣将。[2]觉:揭发,上报。[3]殿最:评定好坏。

【译文】

汉武帝末年,强盗变得越来越多,大的盗匪团伙有几千人之多,小的盗匪团伙也有几百人。皇上委派使者穿着绣衣,手里拿着符节凭证,派遣军队攻打他们,杀死了大部分的盗匪,有时候会杀死上万人。于是建立了“沈命法”,法律规定:“成群的盗匪出没而没有被发现,发现了却没有捕获达到标准的人数时,二千石以下的官员和负责这件事的下级官吏都要被判处死刑。”在这个法律颁布之后,下级的官吏因为害怕被杀,即便有了盗贼也不敢上报,只担心自己没有按照规定捕获盗贼,而连累了上级,上级也让他们不要上报。于是盗贼变得越来越多,上下级之间共同隐瞒这件事,以便躲过法律的制裁。汉光武帝的时候,成群的盗贼到处兴起,汉光武帝委派使者到各郡国去,任由盗贼们自己互相揭穿,五个人一起斩杀一个人的,便可以将他们的罪行免去。官吏们即便拖延办案,逃避这件事,故意放任盗贼的,也不予以追问,只根据捉补的成果来处理。那些郡守、县令触犯了管辖区域内有盗贼却不予以捕捉的罪过的,以及因为害怕懦弱而丢失城池和职守的人,都不认为是过失,都只根据捕获盗贼的多少来评判好坏,只有包庇隐藏盗匪的人才会被判罪。因此盗贼们互相追捕,最终盗匪团伙全部逃散了。这两件事都是关于整治盗贼的,但是汉武帝的严厉比不上汉光武帝的宽容,最后的效果都是有目共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