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基础知识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基础知识与管理概论
一、环境影响评价基础知识
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表面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
在环保法中,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在环境评价中,环境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环境,即人类环境,是围绕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环境系统是指围绕人群的各种环境因素构成的整体,这里所说的环境因素,包括生物和非生物因素。
(1)整体性。一定时空中的环境因素通过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信息交流等多种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
(2)动态性。环境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一直处在演变的过程中,其组成和结构是不断变化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就是环境系统在人类活动作用下发生不良变化的结果。
(3)稳定性。环境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环境要素(也称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
环境要素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非生物要素和生物要素四类。
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环境质量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说明和评定。
环境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综合整治等提供依据,同时也是为了比较各地区所受污染的程度。
环境容量是指对一定区域,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布局和结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目前多指在人类生产和自然生态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地区的某一种环境要素中某种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环境容量的分类:大气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土壤环境容量、生物环境容量、人口环境容量、城市环境容量等。
环境影响是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环境影响是由造成环境影响的源和受影响的环境两方面构成的。环境影响的分类如下。
(1)按影响来源分为: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累积影响。
(2)按影响效果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3)按影响性质分为:可恢复影响和不可恢复影响;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地区、区域影响或国家和全球影响;建设阶段影响和运行阶段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审批部门。
(2)跟踪监测的目的:能够发现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①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②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③按环境质量评价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
①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②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③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④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⑤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针对性、政策性、科学性、公正性。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或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的。
环境保护单行法类型: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其他类的法律。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类型有两类:一类是为了执行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另外一类是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某些尚无相应单行法律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或办法。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分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有3级5类。
(1)国家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5类。
(2)地方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保护部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舶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需报送国务院批准。
(1)地方环境标准要严于国家环境标准,且地方环境标准优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1)规划环评概念: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综合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规划环评技术原则: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早期介入原则;整体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3)规划环评分类: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4)综合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要求编写规划实施后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于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用“篇章”的形式;对于一些重要性较弱、实施后可对环境影响较小的规划,可以用“说明”或者“专项说明”。
(5)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对于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专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指导性专项规划以外的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6)规划环评组织者:谁组织编制规划,谁负责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规划环评评价者: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
(8)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效益。
规划实施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
法律强制性;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公众参与。
二、管理概论
(1)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
(2)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的。
(3)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型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沙土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1)环保部负责审批。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③由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①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②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③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后评价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方法与制度。
(1)后评价的条件。
①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的主要专题,如工程分析、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等进行后评价,并针对原有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重要错误和漏项等提出建议,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做出切合实际的评价。
②评估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
(2)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①环评报告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回顾。
②工程分析的后评价。
③环境现状、区域污染源及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后评价。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选择的环境要素后评价。
⑤环境影响预测的后评价。
⑥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的后评价。
⑦公众意见调查。
⑧环境管理与监测后评价。
⑨后评价结论。
1970年1月1日,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正式实施,首次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中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
2008年9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颁布。
2016年4月14日,环保部发布《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指导意见》提出,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检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2017年6月29日,环保部发布了2017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