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国际公约与议定书
1.《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1976年4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理事会第一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并决定召开一次评价整个臭氧层的国际会议,在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设立臭氧层协调委员会(CCOL)定期评价臭氧层的破坏情况。1980年11月,协调委员会经过调研和评价,认为臭氧层耗损的确威胁人类健康和地球的生态系统,但在国际间采取协调控制措施比较困难,UNEP理事会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作组来制定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1985年3月,UNEP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组织召开了有21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参加的“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会上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标志着保护臭氧层国际统一行动的开始。
《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以免受到由此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约》本身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对CFCs的排放指标,但《公约》的诞生,使人类在对臭氧层消耗及其威胁人类生存环境的严重性、倡导保护臭氧层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也为进一步制定量化地控制CFCs的排放量的条约做好了准备,《公约》于1985年3月22日获得参会代表的一致通过,并于1989年9月生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各种国际事务,包括参与制定有利于和平事业、有利于人类生活环境的国际条约,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11日正式提出加入《公约》,并于1989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
2.《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公约》签署两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布,自从1977年开始观察南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南极上空有“臭氧空洞”。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1985年9月,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臭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1987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消耗的主要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在《议定书》上签字。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在1989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之后,开始了对《议定书》的修正工作。
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缔约方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的修正案。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1991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在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决定。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种类。《议定书》最初规定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较少,如表1-1所示,有两类共8种,第一类为5种CFCs,其中包括作为制冷剂用的CFC-11、CFC-12、CFC-114、CFC-115,第二类为3种哈龙(灭火剂用)。
表1-1 《议定书》最初规定的控制物质
注 消耗臭氧潜能值是当时现有知识的估计数,后来将其进行了审查和修改。
《议定书》还规定缔约方可以协商调整受控物质的种类,经过缔约方会议的多次调整和修正,扩大了受控物质的范围,加快了淘汰进程,1990年缔约方大会通过的《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中规定的受控物质为五类20种[34种HCFCs类物质为过渡性物质,到1999年缔约方大会通过的《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中受控物质已达八类96种(见附录二)]。
(2)规定了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限额的基准。消耗臭氧层物质受控的内容包括其生产量和消耗量,其中消耗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计算的。《议定书》规定的CFCs物质生产量和消耗量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是: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耗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1986年人均消耗量小于0.3kg的国家)都以1995~1997年实际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3)规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时间表。《议定书》(伦敦修正案)“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因此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淘汰ODS物质的时间有所不同。对第五条第一款国家(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在必须实施淘汰时间表之前有一个宽限期,这反映出发达国家认识到他们对排放到大气中的大量ODS物质负有主要责任,他们对使用替代品的发展中国家应该给予经济和技术上的支持。
《议定书》伦敦修正案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时间表见表1-2。
表1-2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CFCs和HCFCs的淘汰时间表
(4)确定了评估机制。《议定书》规定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内,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
中国作为《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国家,按规定应该从2010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CFCs的生产和消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一直在积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在国家环保部及各有关部委的领导下,在全国行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积极开发应用替代工质,并组织实施相关的生产转换改造行动,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已完全停止生产以CFCs为制冷剂的制冷空调设备,比《议定书》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前两年半完成淘汰任务。
而于2007年9月召开的《议定书》第19次缔约方大会上,各缔约方达成了加速淘汰HCFCs的调整案,对于第五条第一款国家,要求其消费量和生产量分别选择2009年与2010年的平均水平作为基准,在2013年将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此基准线上,到2015年削减10%,到2020年削减35%,到2025年削减67.5%,在2030年前提前完成生产量与消费量的淘汰,但是在2030~2040年期间允许有平均每年2.5%的数量供维修使用。按照该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比此前的规定提前10年实现停止HCFCs的生产和消费。
中国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HCFCs生产国、使用国和出口国,中国的HCFCs淘汰行动对《议定书》的成功实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现在也是全球最大的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国和全球最大的HCFCs制冷剂消费国,巨大的生产和消费规模使得中国制冷空调行业在应对加速淘汰HCFCs的行动中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正在带领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相关单位一道开展合作,编制国家HCFCs的淘汰计划,制定替代发展战略,组织开展相关的淘汰转换行动,完成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