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论(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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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系统组成及一般框架

一、电子商务系统的组成

电子商务系统的基本组成要素包括电子商务网络系统、供应方和需求方、认证机构、物流中心、网上银行、电子商务服务商等,其系统结构示意如图1.5所示。

图1.5 电子商务系统的基本组成

1.电子商务网络系统

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包括互联网(Internet)、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互联网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商务、业务信息传送的载体;内联网是企业内部商务活动的场所;外联网是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个人进行商务活动的纽带。

2.供应方和需求方

供应方和需求方统称为电子商务用户,可分为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个人用户使用个人计算机(PC)、个人数字助理(PDA)等接入互联网;企业用户建立企业内联网、外联网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人力、财力、物力、供应、销售、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企业利用互联网发布产品信息、接受订单,如需要在网上进行销售等商务活动,还要借助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电子支付系统与海关、税务局、银行等进行有关商务、业务的处理。

3.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CA)是受法律承认的权威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使网上交易的各方能互相确认身份。数字证书是一个包含证书持有人、个人信息、公开密钥、证书序列号、有效期、发证单位的电子签名等内容的数字凭证文件。

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在互联网上实现传统银行的业务,为用户提供24小时实时服务;网上银行与信用卡公司合作,提供网上支付手段,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供应方和需求方服务。

5.物流中心

物流中心接受商家的送货要求,组织运送无法从网上直接得到的商品,跟踪商品的流向,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

6.电子商务服务商

电子商务服务商在这里专指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及应用服务的信息技术厂商,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互联网内容服务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等。

思考与讨论

举例说明哪些网站属于ISP、ICP、ASP。

二、电子商务的一般框架

电子商务的一般框架是指实现电子商务从技术到一般服务所应具备的完整的运作基础。完整的电子商务体系体现于全面的电子商务应用,而这需要有相应层面的基础设施和众多支撑条件构成的环境。这些环境要素从整体上可分为四个层次和两大支柱。其中,电子商务框架结构的四个层次分别是网络层、信息发布与传输层、电子商务服务层、电子商务应用层;两大支柱是指社会人文性的国家政策及法律规范,以及自然科技性的技术标准和网络协议。电子商务的一般框架如图1.6所示。

图1.6 电子商务的一般框架

1.网络层

网络层指网络基础设施,是实现电子商务的最底层的基础设施。它是信息的传输系统,也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基本保证。网络层包括远程通信网、有线电视网、无线通信网和互联网。因为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所以互联网是网络基础设施中最重要的部分。

2.信息发布与传输层

网络层决定了电子商务信息传输使用的线路,而信息发布与传输层则解决如何在网络上传输信息和传输何种信息的问题。目前互联网上最常用的信息发布方式是在万维网上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HTML)的形式发布网页。从技术角度而言,电子商务系统的整个过程就是围绕信息的发布和传输进行的。

3.电子商务服务层

电子商务服务层实现标准的网上商务活动服务,如网上广告、网上零售、商品目录服务、电子支付、客户服务、电子认证(CA认证)和商业信息安全传送等。其真正的核心是CA认证。因为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参与交易的商务活动各方互不见面,所以身份的确认与安全通信变得非常重要。CA认证中心担当着网上“公安局”和网上“工商局”的角色,而它给参与交易者签发的数字证书,就类似于网上的“身份证”,用来确认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身份,并通过加密和解密的方法实现网上安全的信息交换与安全交易。

4.电子商务应用层

在基础通信设施、多媒体信息发布、信息传输以及各种相关服务的基础上,人们就可以进行各种实际应用,如采用供应链管理、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等各种实际的信息系统,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企业的知识管理和竞争情报活动等。而企业的供应商、经销商、合作伙伴及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参与电子互动的主体也是在这个层面上和企业产生各种互动。

5.国家政策及法律规范

法律维系着商务活动的正常运作,对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制约和规范作用。进行商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还要有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自我约束和管理,二者相互融合,才能使商务活动有序进行。

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由此引发的问题和纠纷不断增加,原有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环境,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并形成一个成熟、统一的法律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必然趋势。

6.技术标准和网络协议

技术标准定义了用户接口、传输协议、信息发布标准等技术细节。它是信息发布和传递的基础,是网络信息一致性的保证。就整个网络环境来说,标准对于保证兼容性和通用性是十分重要的。

网络协议是计算机网络通信的技术标准,对于处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两个不同地理位置上的企业来说,要进行通信,必须按照通信双方预先约定好的规程进行。这些共同的约定和规程就是网络协议。

在电子商务的一般框架中,前三层属于社会经济环境,取决于政府或社会其他部门,而第四层则是企业或企业与其合作伙伴共同的任务。

三、电子商务的法律和税收环境

法律和税收问题是电子商务这一全新领域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电子商务框架中重要的社会环境问题。

(一)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的出现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给传统的法律条文和实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现行的相关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等,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1.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交易的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个人隐私问题和管辖权问题等。实际上,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止这些,这些只是最突出的和最主要的,下面就这些问题做一介绍。

(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变得非常复杂。

(2)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3)个人隐私问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但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又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麻烦。在线消费均需要将个人资料传给银行和商家,而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成为网络时代的普遍现象。如何规范银行和商家的利用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4)管辖权问题。传统的管辖通常有两大原则: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但是网络的超地域性给传统的管辖法律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传统的管辖权确定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等,但在网络空间中这些都变得非常模糊,从而导致在确定网络纠纷的管辖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案例1.2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被诉讼案例

在电子商务网站迅速成长的背后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侵权、盗版和假冒不仅危害社会,还给品牌商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制定了互联网行业的规范。

下面介绍一些电子商务厂商由于不当经营被诉讼的案例。

1.电子合同的违约问题:私自取消订单

李先生在某B2C网站以118元的价格购买了原价559元的移动硬盘并成功付款,但两天后订单却被网站单方面取消。据了解,有不少网友都对此硬盘进行了抢购,最多的曾订购上百个,结果都遭到了该网站的“悔单”。对此该网站给出的回应是价格标错了。相关人士就“悔单”表示:若商家因系统故障或失误造成损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理由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但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该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有履行义务。

2.知识产权问题:侵犯商标专用权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在某C2C平台网上,涉嫌售卖假“芳奈儿”内衣的网店达4000余家。该公司选取北京、广州、武汉三家售假店铺,分别在三地同时提起侵权诉讼。最终武汉市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店老板刘某在网上销售假“芳奈儿”内衣构成侵权,应向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赔偿4.7万余元。

3.个人隐私问题:账户泄密门

某B2C网站近90万用户信息在网上遭到贩卖,且仅售500元,并且已有多名用户账号资金遭提现或挪用。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八成以上涉及电商账户泄密的案件是由电商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

2.相关的电子商务法

(1)电子合同法。1999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形式用于合同的签订。

(2)电子签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3)域名法律保护。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自此确立了我国的域名保护机制。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为域名争议双方提供了一种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第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

第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①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②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③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视野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也很快,推荐读者关注以下网站栏目查阅最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策法规”栏目,可关注2014年9月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http://www.cnnic.net.cn/gjymaqzx/aqzxzcfg/201207/t20120703_30447.htm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法规”栏目。本栏目包括“国际法规”“国内法规”两个子栏目,另外“案例”和“立法”两个栏目也值得读者关注:

http://www.chinaeclaw.com/list.php?catid=4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本法所在的“法律法规”栏目可查询更多法律法规:

http://www.gov.cn/flfg/2005-06/27/content_9785.htm

(二)税收环境

1.电子商务与税法

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贸易,其贸易的许多部分及费用的支付都可以经过网络完成,甚至有些数字化产品可以直接在网上传送。这就使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并产生了许多非常棘手的问题。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

(1)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的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为主,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2)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2.跨国电子商务在税收上的问题

(1)电子商务课税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商品的跨国流动是由国际性的贸易公司来完成的,国家对此要征进口环节流转税,如有所得还要征所得税。作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其实质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服务,使国际贸易可以直接在网上完成。但是,互联网上的商品或服务即使是完成了交易,其交易额也难于统计,按交易额的大小来征税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征税标准是目前的一个难题。

(2)无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越来越难以进行。在电子商务中,有形交易与无形交易的性质按现行标准来衡量会变得界定不清。例如,书或杂志电子版本的交易应作为商品交易还是作为服务交易处理,就是一个新的问题。软件交易也存在类似的划分不清的问题。由于划分不清,便难以确定其征税地及由谁向哪个税务机构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网店如何征税

网店该不该征税是一个问题,如何征税又是一个问题。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管理中,对网上交易的规范及管理条款极少。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目前工商登记法规中,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按照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也需要缴税。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站,应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后,才是合法的。

然而,目前淘宝网店分为三种: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二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店铺。后两者与线下的实体公司毫无二致,均应依法征税。但第一种,即“纯个人网店”征税是个难题。

据2015年12月11日《经济参考报》报道,我国2016年将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底账,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多位专家认为,采取以上举措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将显著提高征管能力,也将为电商征税清除技术障碍,而且电子发票具有成本低、填开数据真实、便于真伪查询、利于税收征管等优点,不会提高商家的运营成本,又能很好地核定营业额。商家卖一个产品,所有数据全部回传给税务机关,开具电子发票后,国税总局的系统后台就能收到信息,实现全部实时监管。

视野拓展

据2015年5月14日《济南日报》报道(记者 田珊)2015年前半年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讨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4月起,北京、深圳、上海等多地税务机关约谈电子商务企业,有人惊呼“电子商务全面征税落地在即”。而后,随着5月6日国税总局发布的一纸文件,对电子商务“降税减负”“电子商务征税年内搁置”又成了舆论的主题。对此,业内人士解读: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国家对电子商务全面征税来了一个急刹车,但这是为了“放水养鱼”,从长期来看,电子商务征税的趋势不会变。

网购不开发票,货票分寄减少开票率已成潜规则。京东、1号店等多家电子商务平台卖家不主动开发票的情况很常见。在京东商城和1号店等B2C电子商务平台,自营商品下单后弹出的确认信息中,会默认开具普通发票。而进驻这些平台的一些第三方公司开的店铺,下单时则直接默认“不开发票”。

国税总局2015年5月6日发布的文件中,有一条表述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7日国务院出台的“电商八条”进一步表态,要为电子商务营造宽松发展环境,降低准入门槛,合理降税减负。这被业内解读为“电子商务征税被暂时搁置”,但从长期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一种趋势。

本报道原文《电商全面征税,因何急刹车?》链接:http://jnsb.e23.cn/shtml/jnsb/20150514/14371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