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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1. 本书收入从北宋到清末福建福州(府)、建宁府、泉州(府)、兴化军(府)、南剑州(延平府)、邵武军(府)、汀州(府)、漳州(府)和福宁州(府)九地,共812位官、私、坊刻书家的刻书事迹,每地一卷,共九卷。
2. 这九地的刻书家,既包括在福建刻书的闽籍人士,也包括在福建刻书的非闽籍人士,主要为外省宦闽人士。
以往刻书史研究中,往往将刻书家的籍贯作为判定刻本的依据,忽视对刻书地点的考证,从而产生闽籍人士在外地刻书和外省人士在闽刻书版本归属不清的现象,为纠正此类问题,本书特地对此加以严格区分:每卷主体部分为在闽刻书的刻书家,将在外地刻书的闽籍人士附置于各卷之后。
3. 各地刻书家的排列,以其生年先后排序;生年相同者,以卒年先后排序。生年不详但有卒年者,依卒年先后排序。生卒年均未详者,则以其姓氏汉语拼音音序排列于最后。
4. 对跨越不同朝代的刻书家,如宋末元初的熊禾、明末清初的熊志学等,以其刻本的刊刻时间为依据归属其朝代。
5. 本书所引用书目,有时会出现同一种书出现两种不同版本的情况,盖因古籍或影印古籍,或因脱页,或因字迹模糊辨认不清,而不得已改用其他版本所致。
6. 本书页下注有两种方式:有连续性页码的现代出版物,注为“第×页”;无连续性页码的古籍和影印古籍,取其版心所标示(通常均为每卷另起计数),注为“叶×A”或“叶×B”。
7. 古籍中的小字注,以圆括号进行括注,并加“原注:”注明。
8. 为使语意完整、便于阅读和理解,古籍引文中以圆括号括注公元纪年、引文省略的人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