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者特别声明
自2000年出版《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以来,著者已先后在中国众多的主流出版社出版了诸如《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和《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等专著。这些著作出版之后引起了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民商法领域的专家学者、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量阅读、援引的重要著作,对于繁荣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建立、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同时,这些著作出版之后即遭遇到某些专家学者、博士研究生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大面积抄袭,他们或者直接在自己的著作、论文当中援引著者著作当中援引的法文或者英文资料而完全不加上转引等字样,或者直接在自己的著作、论文当中一字不改地复制著者著作当中的段落而完全不加上任何注释说明,或者直接在自己的著作、论文当中改写著者著作当中的资料、观点,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这些著作当中的内容而没有加上参见等字样。著者认为,无论什么形式的抄袭现象,均是对学术尊严的亵渎、对学术道德的践踏和对学术良知的背离。
想他人所不能想,言他人所不能言,编他人所不能编,著他人所不能著,对迄今为止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某些基本民商法理论、某些基本民商法制度提出挑战,介绍或者提出某些“不同凡响”的甚至被认为是“离经叛道”的民商法理论和民商法观点,是著者20多年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也是笔者在《法国民法总论(Ⅱ)》当中所希望实现的目的。在《法国民法总论(Ⅱ)》当中,笔者对作为民法总论两大核心内容的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做出了详尽的阐述,包括主观权利的界定,主观权利的类型,主观权利的性质和特征,以及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具体主观权利,诸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人格权等。
尊敬的读者,如果您是首次在《法国民法总论(Ⅱ)》当中接触到著者所介绍的任何民法理论,请您在从事学术研究时遵守最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尊重作者最基本的权利,加上转引、参见“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Ⅱ)》”等字样,以体现对作者艰辛劳动的尊重。因为,学术虽然是开放的,但是作者的劳动是应当得到保护的,只有这样,学术才能繁荣、进步,学者尤其是倡导新观念、新学说的学者才能够体现其价值。
张民安教授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于广州中山大学康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