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实务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任务二 办理增值税申报业务

一、熟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销售实现时间确定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9)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服务及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0)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在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还需要掌握具体纳税期限,以保证按期缴纳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经济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法定扣税凭证。专用发票不仅使扣税行为具备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使购销双方形成了一种税收上的连锁关系,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也有利于征收机关交叉稽核审计。

(一)专用发票概述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其中基本联次为3联,即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票样如图2-1所示。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据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图2-1 专用发票票样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1)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主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所谓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3)用票单位或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四)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①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②项目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五)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经认证,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及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六)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作废条件是指: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1.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专用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三、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1. 基本资料

企业名称:黄海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4678550198801。

纳税人识别号:440181668166000。

地址:黄海市东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达。

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号码:86856666。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东风路支行。

银行账号:36880000056458878656。

行业: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税务机关为该公司核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2. 经济业务

2018年6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该企业取得批发收入25.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6%税率,增值税税额4.096万元。

(2)取得批发收入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0%税率。

(3)取得零售收入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16%税率。

(4)取得0.8万元零售收入,消费者未索取发票。

(5)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万元,适用16%税率,销售方负责送货。

(6)从农民手中购进一批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5万元,支付购货运费价税合计0.2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购进一批现加工食品,支付价税合计2.088万元,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符合规定的发票均认证相符,并且已经申报抵扣。该企业无期初已认证相符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见表2-3。

表2-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续表

四、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1. 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广东金莱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568423157684124。

法人名称:刘欣洁。

纳税人编码:121500001962。

财务负责人:程光明。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黄埔区支行,8000512456229。

邮政编码:510044。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第四工业园55号。

营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第四工业园55号。

所属行业:C374自行车制造业。

注册类型:150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0)75210346。

传真:(020)75210346。

增值税类型: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率:3%。

会计主管:程芳。

办税人员:刘永新。

2. 经济业务

该公司2018年6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6月2日,向广州市东南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莱自行车50辆,每辆371元,金莱儿童车100辆,每辆206.7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9220万元,开具发票一张;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0.12万元,取得普通发票一张。

(2)6月8日,向广州市天马修理厂销售自行车轮胎400个,每个31.8元。

(3)6月11日,湖南长沙欣沙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金莱牌山地自行车50辆,每辆795元。取得收入39750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为0.5万元,收到普通发票一张。

(4)6月15日,收到长沙欣沙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退回的金莱牌山地自行车2辆,经查明存在质量问题。每台单价795元,价款合计1590元。

(5)6月16日,向武汉市联众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莱儿童车100辆,每辆206.7元,取得含税销售额20670元,开具普通发票一张。另外支付给铁路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为0.3万元,取得普通发票一张。

(6)6月17日,向广州市力天自行车贸易行销售自行车轮胎300个,每个31.8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540元。

(7)6月30日,广州市金鑫百货有限公司购买金莱自行车20辆,每辆销售价371元,金莱儿童车10辆,每辆销售价206.7元。金莱山地自行车10辆,每辆销售价795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437元。

3.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见表2-4。

表2-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