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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为什么承租人不承担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都不愿意承担维修义务的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的使用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要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那么租赁物的损耗就属于合理范围,这种正常损耗所导致的租赁物价值减少,承租人不用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因此,出租人在出租租赁物时就应该明白,租赁物存在自然损耗,不能以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为由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承租人来说,若不想承担租赁物维修或赔偿的责任,那么就要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租赁物,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承租人来说是不利的。当公司作为承租人时,如果租赁物是生产设备,很可能导致生产延误,进而带来经济损失。当公司作为出租人时,该条款赋予了出租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即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若出租人同意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那么可以要求承租人改正以前不合理的使用方法或要求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