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务合同文书范本精选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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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标的物数量模糊不清的陷阱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了,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应当在合同中详尽地说明,但现实是,不少企业对于这一条款的内容并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而这往往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颗“炸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企业要注意以下陷阱。

1.数量笼统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笼统的数量,如一车、一箱、一批或一套等,这种笼统的规定不能出现在买卖合同中,因为很容易由于计量方式或计量单位等不同导致纠纷。

如果企业作为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类似的笼统描述,一定要要求出卖人重新书写该条款内容,对一车或一批所装的具体数量作出明确约定。对于有标准计量方式的标的物,可以按照行业或国家标准来作出数量约定。

2.故意约定本企业计量方式

对于没有统一计量方式的标的物,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计量方式,要注意合同数量条款中是否有“按甲方(指出卖人)的标准来计量”等类似内容。若出现该内容,买受人应拒绝签订该买卖合同。

3.正负误差不合理

部分标的由于运输或计量方式的原因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这种误差在合理范围内是允许的,对于有合理误差的标的物,对于误差的数量也要清楚写明。避免出现“可有误差”等类似内容。另外,还要注意出卖人故意多写损耗的情况,对于正负尾差以及磅差等,应该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