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合同的6种类型
合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可分为以下6种。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又被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的当事人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常见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如在无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有如约偿还本息的义务,而出借人则不负合同义务;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义务,而被赠方则不负合同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都要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卖方需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买方则要支付价款。除买卖合同外,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又被称为有偿契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常见的有偿合同有保险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又被称为恩惠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就是常见的无偿合同。
一般来说,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多数单务合同是无偿合同,但也有单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情况。如租赁合同便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需要将标的物的使用权交付于承租人,而承租人则需要妥善保管标的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由此可见出租人交付标的物的条件并不是无偿的。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被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被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除有名合同外,尚未统一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确认或形成统一交易习惯后,可转变为有名合同。
4.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当两个合同或多个合同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时,就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具有独立性,而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它是一种附属合同,如在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中,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相对于借款合同就是从合同,只有当借款合同存在并具有效力时,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才能成立并具有效力。
5.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被称为要物合同,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除了要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相反,因此又被称为不要物合同,是指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否需要交付,不以一方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即是诺成合同。
6.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法律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订立的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