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则
4.1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设计应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4.2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可按建成通车后第3年确定,近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10年确定,远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25年确定。
4.3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设计应根据城市远景线网,处理与其他线路的关系,并应注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做到换乘安全、便捷。
4.4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设计应结合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的功能定位特点,综合考虑远景规模需求和近期运量需求,既充分预留发展余地,又节省近期工程投资。
4.5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车辆基地、联络线、主变电所、控制中心、抢险救援设施及各设备系统资源的设置,应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时序,结合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规划线路分布和网络化运营要求统一布局,为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创造条件。
4.6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宜以高架敷设方式为主,高架车站和区间结构应进行轻型化设计,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的不利影响,提出合理的交通导改方案,重视地面建(构)筑物的景观设计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减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城市的不利影响。
4.7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4.8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设计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4.9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应提倡科技创新,贯彻节约资源和集约化建设的原则,采用的新技术应安全可靠。
4.10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车辆及机电设备,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性能可靠,且有利于实现系列化、标准化、国产化及互联互通的产品。
4.11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应设置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疏散救援设施。
4.12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设计应节能环保,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保护文物古迹和城市风貌。
4.13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应在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采取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并为节省运营成本创造条件。
4.14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