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限界确定原则
7.3.1 轻型跨座式单轨交通限界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a)车辆限界是车辆在平直线路上正常运行状态下形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
b)设备限界是用来限制设备安装位置的控制线,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是考虑车辆悬挂系统故障因素,在车辆限界外扩大一定安全间隙后确定的;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应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根据平面曲线半径和车辆参数计算确定。
c)高架线和地面线直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可参考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在无确切资料的条件下,地下区间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可按高架线和地面线限界控制。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可按附录E计算。
设计中应根据确定的具体车型及其车辆参数,按照本章规定的原则,参照GB 50458—2008的规定对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进行校核修正。
d)当相邻的两线间无墙、柱及其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00mm。
e)建筑限界是在设备限界的基础上,计入设备和管线安装空间后的最小有效断面。
7.3.2 建筑限界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a)建筑限界的坐标系规定为正交于名义轨道梁中心线的平面内的直角坐标,通过轨道梁顶面中心引出的水平坐标轴,以x表示,通过该中心垂直于水平坐标轴的垂直坐标轴,以y表示。
b)高架线和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面建筑限界在有设备布置时,应保证与设备限界之间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在无设备布置时,与设备限界的间隙不宜小于200m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00mm。
2)轨道梁顶面以上净空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200mm。
c)地下线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区间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之间的空间,应计入设备和管线安装所需的尺寸,并应预留安装误差值、测量误差值和变形量。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间的最小间隙不宜小于200m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100mm。
2)直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的基础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B=BR+BL………(1)
BR=Xs(max)+b1+c………(2)
BL=Xs(max)+b2+c………(3)
H=H1+H2………(4)
H1=Ys(max)1+h+c………(5)
式中:
B——建筑限界宽度(mm);
BR——轨道梁中心线至隧道右侧壁净空距离(mm);
BL——轨道梁中心线至隧道左侧壁净空距离(mm);
Xs(max)——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最大宽度值(mm);
b1——右侧设备或支架最大安装宽度值(mm);
b2——左侧设备或支架最大安装宽度值(mm);
c——安全间隙,取50(mm);
H——建筑限界高度(结构底板至隧道顶板)(mm);
H1——轨道梁顶面距隧道顶板距离(mm);
H2——轨道梁顶面距隧道底板距离(mm);
Ys(max)1——直线地段轨面以上设备限界最大高度值(mm);
h——隧道顶部设备或支架最大安装高度值(mm)。
3)直线地段马蹄形隧道建筑限界,应与结构专业共同研究确定。
4)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地段建筑限界的基础上加宽、加高。
5)区间曲线加宽范围包括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缓和曲线范围内的加宽量按线性渐变计算确定。
6)单线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最小平面曲线半径确定建筑限界。
d)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
1)站台面不应高于车辆地板面,站台面高度宜按低于车辆客室地板面(新车、空车状态)50~80mm设置。
2)站台边缘与车辆限界之间的水平间隙不宜小于10mm,站台边缘与车辆地板面高度处的车辆轮廓线之间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100mm。
3)站台计算长度外的站台边缘距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宜按设备限界另加不小于50mm的安全间隙确定。
4)站台门轨道侧最外突出点(含弹性变形量)至车辆限界的安全间隙应不小于25mm,当站台门高度不足以保证乘客头、手伸出后的安全时,应另加安全距离。
5)车站范围内其余部位的建筑限界,按区间建筑限界的规定确定。
e)车站曲线地段的建筑限界应在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的基础上,根据曲线半径按相关计算办法进行水平加宽,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门踏板处之间的水平间隙不得大于180mm。
f)道岔区的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地段建筑限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道岔的曲线半径(或折线偏角)计算加宽。
g)车辆基地内建筑物或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车库内检修平台不得侵入车辆限界。高平台与车辆轮廓线间安全间隙可采用80mm,低平台可采用车站站台建筑限界。
2)车辆基地库外连续建筑物至设备限界的净距不应小于6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