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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运营规模
5.2.1 系统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规模的需要,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24对/h的要求。
5.2.2 确定系统运能时,车厢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5~6名乘客计算。
5.2.3 车辆配属数量应根据运能与运量匹配要求、运量增长趋势,以及检修车辆和备用车辆数量要求计算,宜按初期需要进行配置,并与衔接换乘的已运营线路的运营组织方案适度匹配。
5.2.4 列车编组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量,综合车辆选型、行车组织方案,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初期、近期宜采用相同的列车编组,当远期车辆编组数与初、近期不相同时,应按远期车辆的扩编要求预留条件。
5.2.5 轻型跨座式单轨列车的旅行速度应根据列车技术性能、线路条件车站分布和客流特征综合确定并在计算旅行速度的基础上扣除10%~15%的余量。设计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的系统,旅行速度不宜低于33km/h。对于站间距大的线路,列车旅行速度应相应提高。
5.2.6 各设计年限的列车运行间隔,应根据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量、列车编组及列车定员、系统服务水平、系统运输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初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6min,远期平峰时段最大运行间隔不宜大于6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