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集中营制度
集中营制度在纳粹统治时期恶性膨胀,是德国法西斯极权体制中最为残忍的统治手段和形式。在整个纳粹统治时期,集中营(Konzentrationslager,缩写KZ)的基本面目、规模和关押对象等,前后经历过一些变化。
希特勒就任总理后一个多月,冲锋队在对付政敌的过程中,为了绕过远未完成纳粹化改造的司法部门,并避免出现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开始大批建立集中营。1933年3月下旬,冲锋队在斯图加特(Stuttgart)附近建立第一个集中营。很多地方的冲锋队组织纷纷仿效,到年底,由冲锋队设立并管理的集中营达50多座,一共关押了4万—5万人。在这些集中营中,恶名昭著是柏林附近的奥拉宁堡(Oranienburg)集中营。由冲锋队组建的集中营大多小而简陋,往往是利用城市里的仓库和地下室改装,被称为“地堡”式集中营。冲锋队纪律松散,不少队员品质低下,集中营内虐待甚至残害囚禁者的现象非常流行。普鲁士盖世太保头目鲁道夫·迪尔斯(Rudolf Diels,1900—1957)在一次率众包围并攻克柏林冲锋队集中营后,也对里面的惨状深感厌恶。他看到了受到有组织残忍殴打的囚犯,“12个左右的恶棍被雇来轮流用铁棒、橡皮警棍和鞭子殴打他们的牺牲品,当我们进去时,这些只剩下骨头的人一排排躺在污秽的稻草上,伤口正在化脓”。
党卫队建造的集中营比较正规,在整个纳粹统治时期规模不断扩展,直到纳粹政权覆亡时才关闭。通常所说的纳粹集中营就是指这类集中营。第一座党卫队集中营建立于1933年3月,希姆莱在巴伐利亚州达豪市附近一个火药厂的旧址上,以几间石砌平房为中心,建立达豪(Dachau)集中营。后又增建阿沙芬堡(Aschaffenburg)集中营,并将帕本贝格监狱改造成帕本贝格集中营。
1934年上半年,随着冲锋队同希特勒之间的矛盾激化以及冲锋队与党卫队之间的地位变化,集中营的掌管权逐渐向党卫队转移。在各种势力反对冲锋队的浪潮中,司法部长居特纳和德意志法律阵线主席汉斯·弗兰克趁机于1934年夏要求关闭所有的集中营。弗兰克在居特纳支持下,曾在一次内阁会议上当着希特勒和希姆莱的面,提议“必须限期结束这一套‘制度’,期限应尽可能的短,立即全面停止继续捕人,并对所有迄今已进行和准备进行的逮捕以及所有控告不法行为的案件,依法即由正常法庭加以审理”。尽管希特勒借口取消集中营“为时尚早”而拒绝了这项建议,但为了改善纳粹政权的形象,平抑冲锋队的势力,也采取了压缩冲锋队属下集中营的措施。1934年6月底冲锋队遭清洗后,所有集中营都划归党卫队管理。
党卫队独掌集中营的管理权后,对全部集中营实行整顿改组,关闭所有临时凑合的集中营,增建大规模的正规集中营。继1934年建立拉文斯布吕克(Ravensbrück)集中营后,1936年在柏林以北建立萨赫森豪森(Sachsenhausen)集中营,1937年建立布痕瓦尔德(Buchenwald)集中营和弗洛森堡(Flossenbrg)集中营,1938年建立诺依恩加梅(Neuengamme)集中营。萨赫森豪森集中营、布痕瓦尔德集中营和最早建立的达豪集中营,构成纳粹德国的三大中心集中营。据1937年所作的规定,萨赫森豪森集中营负责关押来自德国东部、北部和中部的囚徒,布痕瓦尔德集中营负责关押来自德国西部、萨克森、图林根、黑森和巴伐利亚北部的囚徒,达豪集中营负责关押来自德国南部的囚徒。
在纳粹当局的官方宣传中,集中营被称为“国家劳动改造营”,是一种“政治改造所”。在党卫队集中营的铁制大门上,大多铸有Arbeit macht frei(劳动带来自由)字样。实际上,它是作为法西斯恐怖专政的暴力强制工具而设计的。达姆斯塔特政治学院(Technische Universität Darmstadt)教授欧根·科贡(Eugen Kogon,1903—1987)说:“集中营的主要目的,在于消灭民族社会主义统治的每一个真正的和可能的敌人。隔离、毁誉、凌辱、拷打和处死——这些都是用来收到恐怖效果的形式。”被关进集中营的主要有下述四类人。
(1)政敌,包括持反纳粹态度的政党或团体的成员,被开除的纳粹党员,破坏外汇管制者,收听敌对国家广播和发牢骚者。
(2)“低等种族”分子,主要是犹太人和吉普赛人。
(3)刑事犯,内分“有期预防性拘留者”即有前科累犯者,和“保护性拘留者”即正在服刑的囚犯。1933年11月24日,当局颁布了《同危险的职业犯罪分子作斗争法》,其中规定,对多次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接着实施“保护性看管”。那就意味着送集中营。1937年12月14日,全国内政部长和普鲁士州内政部长公布警察局关于开展预防犯罪斗争的基本原则,此后,在警察局关押的预防性犯罪人员以及可以抓起来实行保护性看管的人员范围不断扩大。可抓的人除必须逮捕的职业罪犯或惯犯之外,还有以使用化名而被怀疑想掩盖犯罪事实的人或企图使用化名去从事犯罪活动的人。
德国刑事警察局在1938年4月4日公布的准则中,再一次说明了在开展预防犯罪方面应该拘留的对象:①对国家法律和法令麻木不仁者,不服从国家命令者(乞丐、流浪汉、酗酒者、传染病患者尤其是性病患者、在押犯、逃避官方健康检查者) ;②逃避劳动义务和委托公众看管者(如懒惰者、拒绝劳动者和酒徒),刑事记录中尚未注销刑期者不在此考虑之列。
1937年3月9日,纳粹当局根据希姆莱的一项命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次大搜捕,共逮捕了2000名职业罪犯和惯犯。翌年3月18日又突然实施一次搜捕。被捕者都送进集中营,其中的女犯分别被送往默林根(Möhringen)集中营和利希腾堡集中营。1939年5月15日,女犯转移到拉文斯布吕克集中营,1942年3月又被转入奥斯维辛(Auschwitz)集中营。
(4)“懒惰分子”和“社会无用者”。1938年1月26日希姆莱以党卫队全国领袖和德国警察总监身份发布的公告称:“本公告中提到的懒惰者系指在有劳动能力的年龄内经官方医生检查已认定或可以确定在近期内有从事工作能力的男子,在这两种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虽然已经接受了工作任务,但在短时间工作后,没有充分理由又放弃此项工作的人。”而“社会无用者”即为“对社会有危害者”,这类人包括“乞丐、游民、吉卜赛人、流浪者、懒汉、妓女、同性恋者、发牢骚者、酒徒、打架者、交通违章者和心理变态者及精神病患者”。他们中的妇女被称为“不善料理家务、无所顾忌,既没有意识和计划做家务,又没有能力照料和教育孩子,总之,她们是德国人民中剔出来的品行不端的人,也就是说,她们是虚度时光的人”。“社会无用者”中,重点打击的对象是妓女、酒徒、游民和吉普赛人这四种人,他们被称作对社会有严重危害者,全都需要被送进集中营。
1933年希特勒就任总理不久,即有部分游民和其他社会无用者被陆续关进集中营和劳动教养所。1933年秋,巴伐利亚州的劳动教养所由于囚禁的人太多,以至于人满为患。1938年1月2日希姆莱发布上述公告后,根据该公告规定,各地政府的工作人员应查明懒惰者的名单,并在1938年2月18日—3月4日期间将相关材料送交内政部门,而内政部门在对居住在本地区的懒惰分子进行调查核实后,应于1938年3月4日—9日对确认人员实施逮捕,并于同年3月15日前将被捕者及其案宗,连同基本处理意见和判决建议呈送秘密警察二处。只有秘密警察局才有权决定是否对拘留人员采取保护性拘留,这种拘留一般是送集中营。于是在1938年3月,全国兴起了一次大规模逮捕“社会无用者”的浪潮。同年6月1日,在海德里希的指挥下,又实施了一次大搜捕,又有一大批人被捕并被送进集中营。1939年和1940年,当局也采取过类似的行动。
集中营内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各类囚禁者在左胸和右裤腿(奥斯维辛集中营则在左臂)佩戴不同标志:政治犯,红色三角;刑事犯,绿色三角;同性恋者,粉红色三角;反社会者和女性同性恋者,黑色三角;“耶和华见证人”组织成员,紫色三角;吉普赛人,褐色三角;犹太人,黄色六角星,其中触犯种族法令者佩戴镶黑边的绿色或黄色三角。外国人以国名的第一个字母代替。
按照党卫队最高领导机构的规定,集中营看守人员作为个人不得虐待被囚者。1935年8月,希姆莱发布命令,“严格禁止党卫队成员擅自对犹太人采取个人行动”,规定看守人员必须每三个月在一份声明书上签字,保证自己不虐待囚徒。1942年秋,希姆莱批复党卫队中央法庭关于如何裁决专横独断的、不经任何命令擅自枪杀犹太人的案件时,曾指示:“一、完全出于政治动机者不予治罪……二、出于个人私利或者虐待狂及发泄性欲动机者,应依法判罪,而且根据情况也包括行凶杀人和打人致死者在内。”然而,这只是个别的表面文章,根本不能掩盖集中营内实际存在的普遍虐待和残害囚禁者的真相。同时,集中营里“合法”的酷刑却比看守人员的私刑重得多,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把受刑者绑在“木山羊”上,当众责打25鞭。
1938年以前,纳粹集中营都建在国内,1938年3月德国吞并奥地利后,纳粹集中营越出德国本土,在占领区兴建起来。1938年7月,在奥地利毛特豪森镇附近建立毛特豪森(Mauthausen)集中营。1939年德国侵占波兰后,陆续建立施图特霍夫(Stutthof)集中营、奥斯维辛集中营、索比包(Sobibor)集中营、特雷布林卡(Treblinka)集中营、马依达内克(Maidanek)集中营、比克瑙(Birknau)集中营和海乌姆诺(Chelmno,一译切尔诺)集中营。1941年11月,将布拉格附近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坦伦希堡垒改建成特莱西恩施塔特(Theresienstadt)集中营,作为犹太人特别集中营。这些新建的集中营主要关押战俘和外国犹太人,生活条件比德国本土的集中营更为严酷,劳役也更为繁重。这一时期,德国本土的集中营也普遍扩大规模,开始接纳、关押战俘和外国犹太人。弗洛森堡集中营和达豪集中营,先后从1940年底和1941年初开始在囚禁者身上进行医学试验。
1938年起,纳粹当局大肆宣扬其收容营地已经人满为患,为屠杀行动制造舆论。当局以社会福利机构和集结营地已经“超员”以及缺乏护理为借口,拒绝为那些人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纳粹分子还蓄意在社会福利机构里制造一大批衣衫褴褛的“可怜人”,然后把参观者、记者、访问者和群众带到那些拥挤不堪的机构里参观,以便用这些“活生生的事实”证明“清理”行动的必要性。从1941年夏天开始,一部分集中营开始设置毒气室等大规模杀人工具和焚尸炉,形成与原集中营比邻而立又与前者合为一体的“灭绝营”。其中臭名昭著的如奥斯维辛、马依达内克、特雷布林卡、比克瑙、施图特霍夫、贝尔赛克(Belzec)、索比包、海乌姆诺,都是在原波兰境内。另有一些小型灭绝营,无毒气室装置,仅用枪杀的办法进行屠杀,设在里加、明斯克等地附近。1942年1月20日纳粹当局召开汪湖会议,确立以屠杀为主要手段的“最后解决”犹太人问题的计划,此后屠杀行动大规模展开。
被伪装成“淋浴室”的毒气室是纳粹集中营实施大屠杀的重要工具。最早用于试验的毒气室的具体状况为:“这间房子的面积大约为3米×5米,高3米,地面四周铺着10厘米厚的木板条踏板,沿着墙壁装有一条直径约2.54厘米(1英寸)的水管,在这条水管上有许多向外渗漏一氧化碳的小孔。毒气瓶放在这间房子的外面,并与毒气输送管相连接……入口门类似一个空气防护门,门上有一个长方形的窥视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观察到囚犯的处理情况。”在这间房子里进行第一次谋杀试验时,大约有18—20名男性囚徒在进入“淋浴室”之前被迫脱光衣服,进去后很快被毒死。他们的尸体被放在专门为此而设计的担架上,送到焚尸炉火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淋浴室”的面积增大了,一般一次可容纳约2000人,墙上写着“保持安静!生命危险!请遵守秩序和肃静!”在其边上另设一间面积更大的更衣室,粉刷成白色,中间竖着一些水泥柱子,相互间隔4米。沿墙和柱子周围放着一些长凳,墙上用多种文字写着“肃静!遵守秩序,保持清洁!”等字样。在通向“淋浴室”的箭头上方写着“消毒站!淋浴室!”另外,毒杀的气体从一氧化碳改成了齐克隆-B(Zyklon B),这是一种高效杀菌-杀虫剂,由法本工业公司提供专利,特奇-施塔本诺夫公司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达格希公司生产,遇到空气后即产生氢氰酸毒气杀人。
1942年3月,集中营转归党卫队经济管理总处(由党卫队经济和行政管理处改组而成)全权管理。由于战时德国劳动力严重不足,同时主管党卫队经济企业和建筑工程的该处,更倾向于把集中营用作从事奴隶劳动的场所,因而此后大规模屠杀有所降温,改为增大奴隶劳动的强度,残酷榨取囚徒的血汗。不仅如此,集中营甚至把囚犯出租给大的军火工厂,在保证军火生产的同时谋取经济利益。军火商以每个辅助工人每天4马克、每个熟练工人每天6—8马克的额度向党卫队经济管理总处支付工资。在战争后期,党卫队仅从布痕瓦尔德集中营“被出租的劳动力”身上,每月就能收入150万—200万马克。与此同时,利用囚徒从事“医学试验”的规模也进一步扩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后期,纳粹德国的集中营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达到了顶峰。到目前为止,国际学术界还难以确定纳粹集中营的总数,其原因除涉及“集中营”一词的定义外,主要是档案资料缺乏,不少集中营根本没有留档保存。
主集中营及其分营是纳粹集中营的主体部分,据统计,纳粹时期共有22个主集中营,其中19个拥有数量不等的分营。分营的总数为1202个,其中813个为男性囚犯分营,329个为女性囚犯分营,60个性别可变营。拥有分营的主集中营分列如下。
奥斯维辛主集中营,下设50个分营,其中28个分营的囚犯从事冶金、矿山和其他工业的劳动,5个分营从事修缮和建筑劳动,9个分营从事农业劳动,3个分营从事林业劳动,1个分营从事炸弹试验,4个分营分工不明确。
贝尔根-贝尔森(Bergen Belsen)主集中营,1943年设在汉诺威附近的荒郊,主要关押对象是来自法国、比利时、荷兰的犹太人。分营关押苏联和波兰的男性囚犯。
布痕瓦尔德主集中营,1937年7月13日设在德国境内魏玛附近,关押男性囚犯。后设129个分营,其中106个男营,22个女营,1个性别可变营。有79个分营的囚犯在冶金、矿山和其他工业企业里劳动,33个搞建筑,4个被安排搞爆破和炸弹试验,3个在党卫队的值勤点当差,3个维修德国国家铁路。
达豪主集中营,下设197个分营(其中9个后来改属其他主集中营),其中169个男营,24个女营,4个性别可变营。有46个分营的囚犯在工矿企业劳动,54个从事建筑,4个从事炸弹试验,54个为党卫队机关做勤务,5个从事国家公路改造,11个从事农业劳动,3个搞清理,1个伐木,2个分营是劳役点,4个是疏散营地。
弗洛森堡主集中营,1938年5月3日开设在德国北巴伐利亚,初期主要关押男性刑事犯和“社会无用者”。后下辖97个分营,其中65个男营,31个女营,1个性别可变营。有45个分营的囚犯从事工业生产,22个搞建筑,14个为党卫队值勤点干活,4个维修国家铁路,1个用于关押伤寒病人。
格罗斯-罗森(Gross Rosen)主集中营,1940年8月2日开设时作为萨克森豪森主集中营的分营,翌年5月1日升格为独立集中营。后下辖118个分营,其中59个男营,45个女营,14个性别可变营。在这些分营中,24个原先为独立的犹太人强迫劳动营,1944年才被格罗斯-罗森主集中营接管为分营。在118个分营中,68个的囚犯在工矿企业劳动,25个搞建筑和修工事,3个为纳粹党和党卫队机关提供服务,1个从事农业劳动,2个搞清理工作,1个伐木。
赫尔措格布什(Herzogenbusch)主集中营,下设13个分营,均为男营,其中8个从事建筑,2个从事营地劳动,1个挖坦克壕,1个从事炸弹试验。
考纳斯(Kaunas)主集中营,位于立陶宛境内,下设14个分营,其中9个为男营,5个为女营。有4个分营的囚徒从事工业生产,3个从事林业和煤矿业生产,4个在武装部队营房干活。
克拉科夫-普拉斯措夫(Krakau Plaszow)主集中营,1941年开设,为犹太人强迫劳动营。下属10个分营,其中6个为男营,4个女营。大多从事工业劳动,其中1个为采石劳动。囚犯经常被筛选,病人、老人和儿童被送往各灭绝营。
卢布林-马依达内克(Lublin Maidanek)主集中营,1941年初秋设立,下辖14个分营,其中8个男营,4个女营,1个男女混合营,1个男女儿童混合营。大部分时间为犹太人强迫劳动营,其中卢布林地区的分营负责分拣和加工被屠犹太人的财物,剩余的分营从事军服加工、锯木等工作。
毛特森豪森主集中营,1838年8月设立在奥地利。下辖62个分营,其中50个男营,5个女营,6个性别可变营,1个男女儿童混合营。大多数囚徒在军备工业或各种建筑工地劳动。
米特尔鲍-多拉(Mittelbau Dora)主集中营,位于德国图林根地区,1943年8月作为布痕瓦尔德集中营关押女性囚犯的分营开放,1944年10月升格为独立集中营,后统辖32个分营,其中16个原属布痕瓦尔德主集中营。囚徒主要用于筑路、地下工程建设、桥梁架设、坑道挖掘、军被生产和手工业劳动。
纳茨韦勒-斯特鲁特霍夫(Natzweiler Struthof)主集中营,1941年5月正式设立,下辖50个分营,其中42个男营,4个女营,4个性别可变营。有13个分营的囚徒从事军备生产,28个从事筑路、开挖坑道、开采油页岩等工作。
新加默(Neuengamme)主集中营,1938年设立于汉堡以南,初期作为萨克森豪森集中营的分营,1940年6月升格为独立集中营。下辖90个分营,其中56个男营,29个女营,5个性别可变营。有39个分营的囚徒在工厂企业和船厂干活,27个从事建筑工地劳动,2个从事炸弹试验,7个从事清理工作,1个从事农业生产,1个维修国家铁路,3个为病号营,2个为疏散营。
拉文斯布吕克(Lovins Bruck)主集中营,1939年5月开设于德国北部,下辖45个分营,其中31个女营,9个男营,5个性别可变营。有23个分营的囚犯在各种厂矿企业里劳动,3个搞建筑,1个从事清理工作,1个在机场劳动,1个从事农业劳动,5个为党卫队值勤点服役。
里加-凯泽瓦尔德(Riga Kaiserwald)主集中营,位于拉脱维亚,1943年3月开放。下辖29个分营,其中15个男营,14个女营。囚徒们的劳动地点和内容分别为军车场修理车间、军队服装厂、筑路、挖坑道、维修国家铁路、伐木、装卸、沼泽地排水,很多人在任务完成后被杀。
萨克森豪森主集中营,位于柏林以北奥拉宁堡(Oranienburg)附近,1936年7月开放。下辖74个分营,其中46个男营,23个女营,5个性别可变营。有29个分营的囚徒从事工业生产,17个搞建筑,11个为党卫队值勤点做勤务工作,1个从事炸弹试验,1个从事清理工作,1个从事原料采集,1个从事国家铁路维护工作。
施图特霍夫(Stutthof)主集中营,位于但泽附近,1939年9月2日开放。下辖146个分营,其中79个男营,62个女营,5个性别可变营。有14个分营是疏散囚犯的中转收容所,36个分营的囚徒从事军事设施建筑,5个从事国家铁路维护工作,9个在机场劳动,7个从事农业生产,2个从事垦荒,7个为党卫队值勤点做勤务。
韦瓦拉主集中营,位于苏联境内,1943年9月开放。主营用于筛选囚犯,将没有劳动能力的杀害,有劳动能力的解往分营。分营共27个,其中11个男营,9个女营,7个性别可变营。囚犯主要从事繁重的野外劳役、伐木和木材运输、建筑和修筑工事、开采油页岩和褐煤矿山建设。
整个纳粹统治期间究竟有多少人死于集中营内,该数字是无法统计的。仅仅根据从1940年5月1日至1943年12月1日担任奥斯维辛集中营长官的鲁道夫·霍斯(Rudolf Höss,1900—1947)供认,在他的集中营里遭到杀害者估计达250万人,另外还有50万人死于饥饿和疾病。据两名曾被长期囚于奥斯维辛-比克瑙集中营的幸存者战后著书计算,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受害者为350万。而据1944年曾应征入纳粹德军、后任德国《明镜》周刊编辑的海因茨·赫内(Heinz Höhne,1926—2010)估算,纳粹集中营屠杀的记录是:索比包25万人,特雷布林卡70万人,马依达内克20万人,贝乌泽茨60万人,库尔姆霍夫15.2万人,奥斯维辛100万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