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确立一党制
法西斯国家在权力结构上实行个人独裁,但是法西斯政党在实现和维护这种权力结构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按纳粹党自己的说法,它是一个特殊的政党,集合了整个民族的精华,代表着整个民族的利益,又是民族社会主义世界观的载体,希特勒依靠这样的党,就能对整个民族实行有效的保护。而其他各种政党只是分别代表一部分国民的意志和利益,它们的存在有碍于实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领袖”的理想目标。希特勒在实施“一体化”的过程中,处心积虑地要取消其他政党。
德国共产党是希特勒政府的重点打击对象。希特勒上台之初,德国共产党约有30万名党员,他们成立了2210个工厂支部,6000个街道支部和6500个地方小组。由于经济大危机,德共在工厂企业中的影响有所下降。危机爆发前,48%的党员在工厂工作,至1932年,比重降到11%。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担任总理当天,德共中央号召在全国组织总罢工,然而由于社会民主党领导机构持反对态度,而德共将近90%的成员不在企业中,因而全国统一总罢工的设想未能实现。尽管如此,当天下午和晚上,全国不少城市还是出现了声势浩大的工人群众自发示威游行。在对待社会民主党的态度上,德共继续遵循共产国际“六大”的决议精神,谴责该党为“褐色凶杀浪潮的帮凶”,其领袖们系“无产阶级不共戴天的敌人”。
如前所述,在国会纵火案发生前后,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镇压共产党,在1933年3月9—14日,实际上已经取缔了共产党。同年3月31日,希特勒借压缩各州权力的机会,进一步在地方层面打压共产党。他援引《授权法》,颁布《各州与国家一体化法令》(Vorläufiges Gesetz zur Gleichschaltung der Länder mit dem Reich),以各级地方议会的组成要与国会保持一致为理由,规定“州、省和地方代表机构中的共产党议员的席位无效”。5月26日,政府又颁布《关于没收德国共产党财产的法令》,确认没收共产党及其附属组织财产的合法性。
德国社会民主党当时拥有约100万名党员,成了希特勒的第二打击对象。该党领导机构看到了希特勒政府是“封建的、大资本主义的和大农业的联合”,是“反动的大资本主义和大农业的集中”,但是认为希特勒担任总理并不意味着纳粹党夺取了政权,因为希特勒政府并不是纳粹的一党政府,而是民族人民党和纳粹党的联合政府,纳粹党在12名政府成员中只占了3名,其他9名是保守派成员。他们认为,希特勒是通过合法途径上台的,与此前的巴本政府和施莱歇尔政府没有本质区别,是一个符合宪法的保守政府。而且,参加联合政府的人分别来自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代表着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彼此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使得该政府处于动荡之中,即使没有外部打击,也会由于内部矛盾的尖锐和激化而垮台。他们还认为,纳粹运动获得巨大发展、赢得大批的追随者,其原因是希特勒许诺给他们工作和面包,将他们从经济危机的困境中拯救出来,而事实上,政府不可能缓和经济危机所造成的社会贫困,因而这些追随者会因为失望而离开。他们根据这种假设进一步预测,认为3月5日的国会选举将造成执政党失败,希特勒会由于赢不到国会多数席位而下台,兴登堡总统会根据宪法解散政府,将军们也会站在民主力量一边,为保卫魏玛共和国而积极参与政治斗争。他们认为,法西斯主义是反动势力的“最后一张牌”,它“不会取胜”,然后工人阶级的时机就会到来。1933年2月7日,社会民主党机关报《前进报》甚至乐观地宣布:“柏林不是罗马。希特勒不等于墨索里尼。柏林决不会成为法西斯主义者帝国的首都。柏林永远是红色的!”
社会民主党领袖进而认为,由于希特勒政府是合法上台的,希特勒已经握着兴登堡总统的手发誓忠于《魏玛宪法》,因此社会民主党也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展开斗争,就如1933年1月30日《前进报》(晚刊)所说:“面对这个政府的政变威胁,社会民主党和整个钢铁阵线的双脚牢牢地站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它不会背离这个基础。”它这样做的实际目的,就如该党领袖之一鲁道夫·布赖特沙伊德(Rudolf Breitscheid,1874—1944)所说的,“为宪法遭破坏的时刻做准备”,“准备好就是一切”,“适合于这一决定性时刻的是做好准备,适合于这一决定性时刻的是积聚力量,过早的行动只能延长威权思想的寿命”,做准备旨在迎接希特勒政府垮台后必然到来的“劳动人民政府”。
在实际行动中,他们极力反对社会民主党党员和全德工会联合会会员利用示威游行、政治集会和总罢工等议会外措施反对希特勒政府。即使在反对通过《授权法》的投票活动中,韦尔斯主席在发表态度强硬的演说时,仍然暗示社会民主党将以合法反对派的身份进行非暴力的、以法律为依据的抵抗,同时表示支持希特勒政府争取让德国获得国际上“平等权利”的努力。
而希特勒政府仍然把打击矛头指向社会民主党。早在2月4日紧急法令颁布后,政府便经常勒令该党的主要报刊停刊,甚至其机关报《前进报》也由于发表该党的竞选号召而被迫停刊三天。该党的集会,不是被禁止就是遭到冲锋队破坏。国会纵火案发生后,社会民主党虽然还能在国会中进行有限的活动,但日益遭到政府的打压。
在国会表决通过《授权法》之后,该党为了能够合法地存在下去,进一步火烛小心,采取了容忍和退让的政策。1933年3月17日和18日,“社会主义工人国际”(即第二国际)执行委员会在德国社会民主党代表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和发表题为《工人阶级统一战线》及《同法西斯主义作斗争》的决议。前一个决议针对共产国际的做法(反对与第二国际直接进行谈判,但要求各国共产党停止攻击社会民主党,可以考虑达成两党协议),提出反建议,即继续要求共产国际考虑两个国际组织举行谈判的建议,并要求第二国际所属各政党在两个国际组织没有举行正式谈判之前,不要参加任何单独谈判。后一个决议阐述了第二国际对德国政治状况的态度。文件强烈抗议德国法西斯政府采取恐怖措施迫害共产党人和社会民主党人,呼吁参加第二国际的工人政党与德国工人阶级团结起来,共同反对法西斯主义。德国社会民主党为了防止希特勒政府借机制造麻烦,就以自己不同意这两项决议为由,于3月20日宣布退出第二国际。30日,该党主席韦尔斯又宣布退出第二国际执行委员会。同时,该党执行委员会还派代表就社会民主党报刊复刊问题同戈林举行谈判。戈林提出,只有外国社会民主党的报刊停止报道德国政府迫害反法西斯主义者的恐怖行为,社会民主党的报刊才能复刊。为此,该党领袖韦尔斯、弗里德里希·斯坦普菲尔(Friedrich Stampfer,1874—1957)等人分别前往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英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和瑞士等国进行游说,试图说服这些国家的社会民主党,对德国的法西斯恐怖活动作所谓实事求是的报道。
4月26日,德国社会民主党在柏林召开全国代表会议,会上一致通过关于党的政策的决议,执行委员会的大多数委员继续当选。新选出的中央机构旋即作出规定,再次重申党“继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与此同时,该党开始作两手准备,委派韦尔斯和其他五名执委会成员流亡境外,在当时尚属法国管辖的萨尔布吕肯(Saarbrücken)组织流亡领导机构,以应付党组织万一被取缔后的困难局面。
希特勒政府一如既往实施打击,进入4月份后力度不断加强。政府不仅查封了该党的大部分报刊,还接管了其属下的全部印刷厂。5月2日,政府取缔全部工会组织,冲锋队员占领了工会大厦。5月10日,戈林指派警察占领社会民主党办公大楼,没收了它和国旗社的全部财产并封闭其新闻机构。此时,社会民主党领导机构内出现意见分歧。流亡国外的社会民主党人放弃了幻想,要求开展反法西斯抵抗斗争,以免进一步丧失威信,并失去其他国家工人政党的支持。留在国内的领袖们则延续原有的政策和措施。
5月17日,国会举行会议,希特勒在会上发表对外政策声明。他声称冲锋队和党卫队没有军事性质,要求修改《凡尔赛条约》,“争取德国人民在世界上的平等权利”。最后,他提出一项名为《和平决议》的文件要求国会批准。社会民主党原拥有119个议席,但只有65人出席会议,其他人或者已被关押在集中营或监狱(18人),或者流亡国外,或者没有出席。文件未经辩论便付诸表决,社会民主党人投了赞成票。该党国会党团在声明中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说:“社会民主党议员同意5月17日的国会决议,并不意味着对希特勒政府投信任票,而是同意德国的和平外交政策。”然而实际上,社会民主党议员的这一举动给了国内外舆论界一种假象,似乎全体德国民众都一致拥护希特勒的外交政策,同时也为希特勒宣传其外交政策提供了依据。
流亡的领袖们力主议员们投反对票,但未能奏效,于是,流亡派与国内派之间的分歧加大。5月21日,流亡执委会在与来自柏林的两名执委会成员商议后,决定转移到布拉格,在那里出版《新前进报》(Neuer Vorwärts),并鼓励国内组织展开非法活动。以尤利乌斯·勒伯尔为首的留守领袖断然拒绝该决定,并于6月19日在柏林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参加者包括境内执委会成员、国会党团领袖、州议会党团领袖、部分区委书记。会议选举了以勒伯尔为首的新的执委会。为了向希特勒政府表示自己的“善意”,犹太裔成员全部被剔出中央委员会。会议决议声明:“在柏林新选出的党的执委会独自负责党的领导工作,那些流亡国外的党员同志不能为党发表任何声明。对于他们所发表的一切言论,党明确声明不负任何责任。”社会民主党领导集团的分裂进一步削弱了该党的抵抗能力。
就在勒伯尔等人力图同抵抗派撇清关系、向政府表示妥协之意时,政府却继续发动进攻。1933年6月22日,内政部长弗里克正式发布命令,宣布社会民主党是一个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政党,“不能要求得到与人们给予共产党所不同的待遇”,要求“各州政府根据总统1933年2月28日签署的《关于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命令》,采取反对社会民主党的必要措施,特别应立即禁止所有今天仍为国会和地方代表机构成员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员继续行使其代表权”。根据这项命令,德国境内的社会民主党及其辅助组织和后备组织全部被取缔,报刊被查封,全部财产(含自由工会的财产)被没收。由此,德国社会民主党短暂的分裂状态也告结束。同年7月7日,该党在国会、州议会、市政厅和各种代表机构中的代表资格全部被废除。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近3000名社会民主党干部遭逮捕。
纳粹党紧接着把矛头指向资产阶级政党,德意志民族人民党(Deutschnationale Volkspartei)是希特勒联合政府中的盟友,没有该党的支持,希特勒不可能迅速组成政府并获得国会批准。尽管如此,它也逃脱不了解散的下场。4月底开始,纳粹党对它的攻击日益激烈,并胁迫其党员加入纳粹党。5月3日,胡根贝格将党名改为“德意志民族阵线”(Deutschnationale Front),也无济于事。6月21日,它在全国各地的办事处被警察和冲锋队占领。6月29日,胡根贝格被迫退出政府,其担任的经济部长职务由无党派人士库特·施密特(Kurt Schmitt,1886—1950)接任,粮食部长职务由纳粹党人瓦尔特·达雷(Walter Darré,1895—1953)接任。同一天,希特勒强迫胡根贝格签署关于“德意志民族阵线”自行解散的决议。之后,其议员进入纳粹党国会党团。
6月28日,德意志国家党(Deutsche Staatspartei,1930年由民主党更名而来)的国会领袖在很不情愿的情况下,发表一项仅有三行字的声明,宣布该党“自行解散”。
7月4日,德意志人民党(Deutsche Volkspartei)自行解散,其领导人爱德华·丁格尔戴(Eduard Dingeldey,1886—1942)向当局写了一封献媚信,保证其党员将在新国家中守法效劳。
天主教政党方面,首先遭殃的是巴伐利亚人民党(Bayerische Volkspartei)。6月22日,当局借口该党与奥地利基督教社会党合作,从事密谋活动,对其采取行动,占领了办公处,逮捕其领袖。7月4日,该党宣布解散。中央党内部的年轻一代强烈要求其领袖们奋起反抗,布吕宁也不愿意让党“自行解散”,但眼看大势所趋,为了保住党员们在政府中的工作岗位,被迫于7月5日宣布解散政党。该党议员被允许列席纳粹党国会党团的会议。从1933年7月8日起,巴本作为希特勒政府的代表,与梵蒂冈国务大臣巴西利主教(Eugenio Maria Giuseppe Giovanni Pacelli,1876—1958,以后升任罗马教皇庇护十二世)进行谈判,双方于7月20日签订《国家宗教协议》(Unterzeichnung des Konkordats zwischen Vatikan und Reich)。在协议中,梵蒂冈表示注意到民族社会主义是非基督教的和抵制教会的,同意不让天主教神职人员参政,解散政党和诸如基督教工会等团体,德国政府则同意保证天主教的自由,保证教会自我管理的权利。
取缔政党的工作还延伸到相关团体。内阁劳动部长弗兰茨·泽尔德特是钢盔团团长,希特勒利用自己的总理职位不断向其施压,1933年4月27日,泽尔德特加入纳粹党并解除其副手特奥多尔·杜斯特堡(Theodor Duesterberg,1875—1950)的职务。同年底,钢盔团并入冲锋队,但在其中保留原有建制。1935年11月,该组织正式被解散。当时还残存着的“志愿兵团”则借1933年11月9日纪念“啤酒馆政变”十周年的机会,正式予以解散。那天在慕尼黑举行了纪念仪式,希特勒亲自向纳粹运动的烈士墓敬献花圈,挽联上写着“藐视一切,你们获得了胜利”。仪式上一一呼喊各“志愿兵团”的名称,其中包括波罗的海志愿兵团、西里西亚志愿兵团、埃尔哈特旅、希特勒突击队、罗斯巴赫突击队等。各“志愿兵团”高声回答“有”,同时交出自己污迹斑斑、破破烂烂的旗帜。这些旗帜庄严地存放在由冲锋队仪仗队守卫的褐色大厦的门厅内,被供奉在祭坛上。
1933年7月14日,希特勒政府凭借《授权法》,颁布《禁止组织新政党法》(Gesetz gegen die Neubildung von Parteien),规定:
1.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是德国的唯一政党;
2.凡维持另一政党的组织机构或组织新政党者,如其罪行不触犯其他规定而须受更大的惩罚外,将处以三年以下的徒刑,或六个月至三年的劳役。
同年12月1日,希特勒政府又颁布《党和国家统一法》(Gesetz zur Sicherung der Einheit von Partei und Staat),进一步确立了纳粹党在国家中的地位。该法规定:
1.在民族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是德意志国家理念的体现者,与国家不可分割地联系着。
它是公法意义上的社团。
2.元首代表和冲锋队参谋长将成为内阁成员,以保证党和冲锋队的办公室与公权力紧密合作。
3.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与冲锋队(包括它们的下属组织)成员作为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和推动力量,将对元首、人民和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
如果他们损害了所负责任,将由党和国家实施特别审判。
元首将扩充相关规则,以便适用于其他组织的成员。
上述两项法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党制,保证了纳粹党凌驾于国家政府机关之上并不受国家法律制约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