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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成了安总的小跟班

安总最近特别忙,从今年1月临危受命担任集团税务总监到现在过去九个多月了,他一直在忙着梳理集团层面有关的税收风险事项,并明确提出许多补救及应对改进措施,各方面都做得井井有条。董事会及赵总对此都十分满意。

我对安总渐渐不再拘谨,跟着同事们私下称其为老安。老安其实并不老,今年只有40岁,只是头发有些稀少了,看上去老相一点。从报到到现在这个把月来,我觉得他很随和,学识丰富,而且从来没有架子,因此私下对家里人描述,我都称他为老安,我觉得这样亲切些,叫安总反而有些生分。

那天一早刚上班,老安的手机铃声又响起,是赵总让他去办公室商量事。不多久,老安回来,招呼上我。

“走喽,小明,带你去下面的公司转转。”

司机带上我和老安去了一家刚成立的销售公司。在路上,我了解到,这家公司原来是集团公司的销售部,现在为了拓展业务,刚刚从总部独立出来,专门从事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赵总担心子公司刚成立,在总体的内控制度设计上会有税收风险隐患。年初那场对下属一家子公司的大稽查,至今还让赵总心有余悸,这也促使集团公司管理层下定决心聘请有专业税务背景的老安担任公司的税务总监兼集团财务副总监。

大约40分钟后,车就到达的了目的地。接待我和老安的是这家公司刚刚上任的财务经理,姓谢,27岁,正是风华正茂的年龄。

一阵寒暄后,老安直接进入正题,了解了公司的基本运作情况,并要求查看这个月的凭证。谢经理派人取来了所有凭证。老安开始一张一张地过。在看到一张凭证摘要栏写着现金支付李总车辆费用1200元,后面附着一张领款单时,老安指出,这个凭证有问题,这个费用应该并入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谢经理解释道:“这个确实是李总为公司的事出差而花费的费用,应该可以记入成本费用。”

“你列支的方式不对,按现行税法的规定,直接支付给个人的私车公用的费用应并入到‘工资薪金项目’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安又指着另一张报销电话费的凭证说道:“这个也是一样,写着领取通讯补助费500元,这个和上面的是一个道理。”

由于公司刚成立,凭证只有200号左右,老安很快看完,并指出了主要的问题。做完笔记,老安起身对谢经理说:“这样吧,这边的主要问题只有两个,私车公用的费用问题以及个人通讯补助费问题。”

“是的,”谢经理答道,“由于公司所需的公车还没有到位,另外我也是刚到,通讯费这块还没有接到具体通知。”

“这样,”老安补充道,“通讯费这块,一律定期按级别充值,标准对照总部刚出台的《通讯费用报销标准》,作为公务用电话费用。你们公司和移动公司赶快签订一个协议,由公司统一付款,每月定期向其支付话费,开具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部分,公司不付款。如果觉得标准确实低,可向总部申请将额度调高。公司内部人员建立短号网,以节约费用。私车公用这块确有需要的,由总部赵总统一审批,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车合同。合同约定用车期间,产生的用车费用由公司负担,公司每年支付一定额度的租车费,车辆保险费用公司不负责。开具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名称。我下个月还要过来一次,这个一定要落实下去,小谢。”

“好的,好的。”谢经理答复道。

回来的路上,老安对我说到,这家公司碰到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上,也出过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其中的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明确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两个文件都明确了,公务用车、通讯补助费都计入“工资、薪金”,也就是现在合并成“综合所得”的那个项目,只是有一定的额度可以扣除而已,额度又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的。而文件又针对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收入,是明确指向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其他企业并没有明确。

在实际操作当中,全国范围内只有很少几个省份出台相关标准供企业执行操作。印象中只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第二条做了如下规定: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 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 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在当地税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盲目的操作会产生税收风险。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6〕245号文中对直接现金支付的,并没有免除部分额度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谢经理学习不够深入。

我听得入神,不觉间,已经回到了总部。

而现在我的税法文件夹里又多了三个文件!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