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危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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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危险品运输的培训

在民航运输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都有可能接触到危险品。根据交通部《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42号令及《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培训并合格。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复训。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三个月有效期内完成的,则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二十四个月为止。

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熟悉培训:目的是必须熟悉一般性规定。

(2)具体职责培训:必须按该人员所担负职责要求提供详细的培训。

(3)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危险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程序。

在TI与《危险品规则》中,将危险品受训人员分为12类,见表1-1。同时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提出了最低要求,见表1-2。

表1-1 危险品受训人员类别

表1-2 培训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