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科创板首发上市
第一节 上市条件与标准
一、科创板企业范围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科创板企业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以及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
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行业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行业
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行业
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行业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行业
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品、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符合范围的企业还要评估其科技创新水平,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可遵从六个“是否”标准:
(1)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2)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
(3)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
(4)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5)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的成长性;
(6)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科创板发行条件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科创板发行条件如下:
1.持续经营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从成立之日起算);不强调持续盈利能力,允许未盈利/存在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
2.会计基础及内控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业务完整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近两年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无重大不利变化;
(3)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及商标等无重大权属纠纷,无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合法合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立案侦查、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
5.取消部分现行发行条件
取消了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除了证监会规定的上述发行条件外,申请在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科创板上市市值和财务标准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至少得符合以下市值和财务标准之一,如表2-1所示。
表2-1 科创板上市市值和财务标准
上述表格所提及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提及的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科创板上市条件设计的逻辑参考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充分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该逻辑是以市值为核心,辅以营业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占比及经营活动现金流等指标来确定是否达到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