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交易特别规定
一、放宽涨跌幅限制
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考虑到科创股票交易价格容易出现较大波动,故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二、做市商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竞价交易,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做市商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由交易所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做市商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和做市协议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由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四、单笔申报数量
为促进流动性,科创板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五、融券交易机制
为完善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出借科创板证券,中证金融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证金融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保持不变,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双方可以约定展期或提前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