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事与身后名:王安石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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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制置条例司之成绩

“制置条例司”之成立,虽仅一年有三月而遽罢;而其整理财政积弊之成绩,尚有可得而言者。

神宗即位之初,尝命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制度。后数日,司马光谓:“必须陛下与两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敝之术,磨以岁月,庶几有效;非一朝一夕所能裁减。”盖知难而退也。

“制置条例司”既设,神宗即命考三司簿籍,商量经久废置之宜。凡一岁用度,皆编著定式。内廷土木工作,多所罢省。计裁省冗费十之四。此则司马光所不能者,而安石能之,不可谓非“制置条例司”之成绩也。

且宋初财政之积弊,如后来元祐间苏辙所言者,实至堪骇怪。苏辙《栾城集》有《论户部乞收诸路帐状》,元祐元年七月上。其略云:


……窃闻熙宁以前,天下财赋文帐,皆以时上于三司。至熙宁五年,朝廷患其繁冗,始命曾布删定法式。布因上言:“三部胥吏所行职事非一,不得专意点磨文帐,近岁因循不复省阅,乞于三司选吏二百人,颛置一司,委以驱磨。”是时朝廷因布言,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帐籍视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发其封者。盖州郡所发文帐,随帐皆有贿赂,各有常数,常数已足者,皆不发封;一有不足,即百端问难,要足而后已。朝廷以布言为信,帐司之兴,盖始于此。设张官吏,费用钱物,至元丰三年,首尾七八年间,帐司所管吏仅六百人,用钱三十九万贯;而所磨出失陷钱,止一万余贯,朝廷知其无益,遂罢帐司。……


观此状所述,州郡发文帐,皆随以贿赂云云,则其时财务行政之上下相蒙,营私舞弊,腐败之程度,可谓极矣。惜乎“制置三司条例司”之未能竟其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