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激辩是非
开篇立论
➢(正方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各位领导、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很高兴,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应不应该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我方认为是应该的。开宗明义,单独高考是指为一些特殊考生或受特殊事件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高考的制度。它在内容、规格、形式等方面均与统一高考一致,是高考改革的方向之一。接下来我阐述一下应该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的几点理由:
第一,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体现高考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首先,高考运行至今,存在诸多诟病,需要改革。相信大家都听过类似新闻,成都女生高考前出车祸,母亲当场身亡,她则身负重伤,昏迷之际依然牵挂高考。在不知母亲死讯的情况下,她坐着轮椅被推进了高考考场。为了高考,母亲的死活、自己的安危都可以不管,这样惨烈的考试,到底倡导什么?为了不让高考走向极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更为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其次,高考加分、破格录取、校长实名推荐等各种补充政策层出不穷。2013年底,教育部官方披露了高考改革方案,将探索部分科目一年多考、学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次数等。可见,此次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为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契机。
第二,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有及时性、合理性。相比其他救济途径,单独高考更及时、更合理。首先,高考是每位公民享有的权利,失权利则必有救济,而权利救济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及时救济,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保证了救济的及时性,反映了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度重视,也印证了一个朴素的情怀“好人会有好报”。其次,直接保送等免考方式也有不妥,毕竟教育是为了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虽然夺刀少年的行为已经在道德方面为他赢得了满分,但知识层面是否符合要求,仍需要考试来检测。为夺刀少年组织的单独高考在考试形式和内容方面都与统一考试相对一致,因而实际并未降低对夺刀少年的考核标准,同样能选拔出知识水平合格的人才。可以说单独高考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了褒奖,又寻求了制度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弘扬了人性关怀,肯定与传播了正能量。媒体采访夺刀少年为何这样做时,他的回答很简单,因为他不这样做将会有更多的人受伤。这不禁让我想起不久前的昆明暴恐事件,10余名暴徒持刀见人就砍,造成了29死143伤。在场的170多人,无一人冲上前去夺下歹徒的利刀,从而酿成了如此的惨剧。我又想起了我们可怜的小悦悦,在被汽车撞伤在地后,连续18位路人走过,都没有人上前施救,她来到这个世界才两年,还没好好看看这个世界就离开了。同样,砍人事件发生时,我们的主人公完全可以像其他人一样害怕、逃避,没有人会指责他们,此刻他们也许已经考进自己心仪的大学,和同学们出去游玩了。但是他没有,哪怕错过高考,甚至失去生命,救人为大。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这样的英雄,就少一些令人揪心的悲剧;如果救人时能少一些顾虑,就会多一些这样的英雄。朋友,在人人自危的年代,以单独高考网开一面的成本来换取更多的见义勇为难道不应该吗?难道这不是党和政府在向社会宣告:英雄,请伸出你的手,你所失去的,我们将全力为你挽回,正如你挽回他人的生命一样?
综上所述,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实在应该。谢谢大家!
➢(反方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各位嘉宾、观众,大家晚上好!
开宗明义,组织单独高考是为因见义勇为负伤而错失高考的个别考生另行组织的考试。而全国统一的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则是指实行统一的考试时间、考试模式、监考体系和阅卷规则的高考模式。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方认为不应该为其组织单独高考。理由有三:
第一,组织单独高考不利于实现高考制度的社会公平。一方面,夺刀少年在单独高考中语数英试题使用江西省副卷,文理综试题使用全国副卷,英语又不考听力,试卷难易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另一方面,明知考生是夺刀少年,评卷保密工作自然也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上必然失去公平。再者,单独高考将难以标准化的道德分数加入高考,也产生了诸多不公。今天是“夺刀少年”被媒体发现,但对于其他因见义勇为或不可抗力错失高考的考生们,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道德分数列入高考难道仅局限于考生在高考前是否救人吗?拾金不昧、尊老爱幼、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难道这些品德就因为时机不合而不能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吗?单独高考为实现个体正义而推行,但在实质上侵犯了社会群体的公平正义。
第二,组织单独高考侵犯了高考制度的程序正义。现行《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并没有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可以组织单独高考的规定,江西省历年来也没有施行“单独高考”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在未经特定程序,甚至连必要的社会听证都缺失的情况下,便由“一纸政令”贸然推出“单独高考”,这既违背了高考制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上也存在不公正。罗尔斯说过“正义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我们从不否认见义勇为的高尚品行应当表彰,但以“看不见”的形式打破既有规则,破坏并侵犯了高考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程序正义。
第三,组织单独高考破坏了文明社会的法治理念。治国者治于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文明社会必须遵守的法治理念。社会制度即使有疏漏,也必须上升到法治层面去修改、去完善,而不是任意凌驾于法治之上的“特事特办”,无论个人意志是恶是善,都应当以严格的法治程序进行体现,这个过程本身也是保障民主、尊重权利的体现。防止专权滥权才能真正地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有甚者,今年有少年因“夺刀”而受优待,那么明年是否会出现甚至人为制造出各种各样的“少年道德模范”?而高考制度是否又该为此接二连三地被打破?简单的考试规则也好,严肃的高考制度也罢,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驾护航,那终将会成为人治的狂欢。
综上所述,在道德饥渴的年代对“夺刀少年”进行表彰是必要的,但这不一定必须通过打破高考规则来实现,高考不是人生的起点,也不是人生的终点。见义勇为的表彰应当体系化,社会正能量的弘扬也应当多元化,这一切不应仅仅期待高考制度的法外施恩。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不应该以组织单独高考来实现对见义勇为的褒扬。谢谢!
交叉攻辩(第一轮)
【正方二辩】夺刀少年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反方二辩】是。
【正方二辩】因见义勇为而错失高考应当如何救济?
【反方二辩】错失今年高考,不代表错失明年高考,每年都有高考,为什么一定要在今年破例为其组织单独高考?
【正方二辩】参加次年高考本是两位少年应有的权利,这还是救济吗?
【反方二辩】纵观古今,因为见义勇为行为丧失机会和权利的人千千万万,难道都要一个个救济吗?
【正方二辩】高度文明的社会,当然要救济。但我方的问题是,在夺刀少年错失本年高考后应如何及时救济?请对方辩友正面回答。
【反方二辩】在夺刀少年错失今年高考后,社会和有关单位并不是没有给他机会,给了机会他自己放弃了。
【正方二辩】请问对方辩友,你所谓的机会是什么?
【反方二辩】诸如保送、加分、破格录取等等。
【正方二辩】既然破格录取可以有,为什么单独高考不能有呢?【反方二辩】众所周知,破格录取有明文规定,有相应程序,而单独高考没有任何依据。
【正方二辩】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明文规定是否应当符合道德、符合良知、符合人性,应当由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
【反方二辩】我们现有的规定本来就符合道德、符合良知、符合人性,对方将破坏规则理解为应然状态,这实际上是对应然的误解,无论是实然或应然,都应以规则的合法制定为前提。
【正方二辩】追溯古今,以解决个案开先河,进而制定规则的例子还少吗?
【反方二辩】我方不否认个案解决,但是个案解决应该有正当合法的程序。
交叉攻辩(第二轮)
【反方二辩】请问,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有何相关依据?
【正方二辩】单独高考是对高考制度的突破、改革的必然趋势,尤其是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饱含人性的关怀,是对社会正能量的肯定,是对核心价值观的倡导。
【反方二辩】教育部组织单独高考经过了什么程序?是否向社会公布?
【正方二辩】这次单独高考按照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规范操作,此次单独高考也通过媒体实时公布、社会全面监督。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的回答,简言之,就是没有任何依据,那么何谈合法性?
【正方二辩】所谓合法应当遵循自然性、社会性、理性和人的本性,实现公众意志和正义。组织单独高考正是公众意志的实现,也彰显了人性和正义。
【反方二辩】请问,没有公开的决策程序,正当性何在?
【正方二辩】单独高考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呵护和鼓励了社会正义,弘扬了社会正能量,难道它不正当吗?
【反方二辩】请问,以一纸政令推出单独高考,公平正义何在?
【正方二辩】组织单独高考是全民所向,教育部如此高效及时地为夺刀考生组织单独高考,是顺应民意,是实现了公平正义。
【反方二辩】请问,个案正义是公平正义吗?
【正方二辩】毫无疑问,当然是。
【反方二辩】那么请问,明知单独高考考生是夺刀少年,评卷势必无法匿名,这对全体考生公平吗?
【正方二辩】单独高考的考试规范、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都是严格按高考标准执行的,是否匿名,并不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平性。
【反方二辩】显然,该个案本身就存在不公平,且对整个社会群体更不具公平性,那么对没有被报道、没有被发现的见义勇为群体,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正方二辩】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在夺刀少年事件中组织单独高考就是最大的公平。
【反方二辩】请问,这些行为都特事特办,个人意志泛滥,是不是对制度的破坏,对法治社会的践踏?
【正方二辩】单独高考并非个人意志的泛滥,是对现有制度有益的破坏,是突破,是改革,是超越,是人性的呼唤,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交叉攻辩(第三轮)
【正方三辩】我国的教育选拔人才的标准是什么?
【反方三辩】我们提倡人才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正方三辩】组织单独高考是不是兼顾了德与智的标准?
【反方三辩】参加次年高考同样能够兼顾德与智,而且还不破坏既有的规则,保护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正义。
【正方三辩】单独高考与参加次年高考哪种更及时救济夺刀少年?
【反方三辩】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不计其数,难道每个都要予以救济和保护吗?如此一来,统一高考制度的必要性何在?
【正方三辩】请对方辩友列举哪一种救济方式可以及时、公平且最为合理地解决本次事件。
【反方三辩】采用哪一种措施,哪一种措施最及时、公平、合理,其前提是所采用的这些措施都在既有的制度之内。
【正方三辩】仅针对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是否符合人才选拔机制且是最为及时、最为合理的救济措施?
【反方三辩】单独高考在这个个案中可能会使夺刀少年得到优惠,但是无法兼顾其他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势必侵犯到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正义。
【正方三辩】无法兼顾了哪些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反方三辩】本次单独高考没有兼顾到如你我一样曾经参加过高考、今年参加高考以及即将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的合法权益。
【正方三辩】如何没有兼顾到您所述的考生的合法权益?
【反方三辩】江西省教育考试院针对本次单独高考临时采用的高考命题、两位夺刀少年的分数仅向他们本人公布、分数不受本年度各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约束等均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正方三辩】侵害了其他考生的何种合法权益?
【反方三辩】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公平受教育权,违反了同等情况同样对待的原则。
【正方三辩】其他考生与夺刀少年是具有同等情况吗?
【反方三辩】高考面前人人平等。
【正方三辩】组织单独高考相比较于政策性加分和破格录取更能实现公平与正义,而且更加凸显了人性的关怀,难道不是吗?
【反方三辩】当然不是,公平的对待必须有正义的制度来保证。
交叉攻辩(第四轮)
【反方三辩】高考的目的是什么?
【正方三辩】检验寒窗苦读的成果,并考取理想的高等学府。
【反方三辩】高考是否一人一辈子只能参加一次?
【正方三辩】不是,但每一次高考机会都不容轻易错失。
【反方三辩】对于夺刀少年而言,为他们组织单独高考,是为了圆他们的高考梦还是为了圆他们的大学梦?
【正方三辩】既圆高考梦、大学梦,也圆中国梦。
【反方三辩】在两位夺刀少年分别获得了“最美高中生”、宜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中华见义勇为楷模”的荣誉称号之后,在众多高校已向两位夺刀少年伸出破格录取的橄榄枝之后,无论是大学梦还是中国梦都不过是个幌子,最重要的还是为了圆他们的高考梦吧?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恶意定论实属无理,夺刀少年愿意参加单独高考而不愿意通过破格录取进入优秀大学,就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反方三辩】夺刀少年的成绩不受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约束,哪点体现了公平与正义?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衡量一个人的品德是否高尚?
【正方三辩】与人为善是衡量品德是否高尚的重要标准。
【反方三辩】是否只有做出如“夺刀”一样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人才可以称之为品德高尚的人?
【正方三辩】当然不是,正如美貌与智慧并重的反方一辩所提到的能够拾金不昧、尊老爱幼、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均是品德高尚的人。
【反方三辩】为什么只有夺刀少年可以享受单独高考的特殊优待,而其他同样品德高尚的人却不能?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组织单独高考是高考制度的补丁、是灵活的救济措施,而夺刀少年恰好符合了适用这项救济措施的各种要件。
【反方三辩】今天,夺刀少年在准备参加高考时负伤了,就为他们组织单独高考,假如夺刀少年是在准备中考、建造师考试、司法考试或其他考试前见义勇为负伤了,那么也要为他们组织单独的考试吗?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任何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倘若符合救济制度的,就应该对其丧失的权利进行及时、合理的救济。恰如我方一直主张的观点,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就是一种及时、合理的救济,并且其必定会给社会传递更多的积极信号。
【反方三辩】如果各种考试规则均可以被破坏,那么还有举办考试、设置考试制度的必要吗?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组织单独高考是对现有高考制度的突破,是对高考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反方三辩】高考制度作为我国现有的最公平的制度,如果它都能随意被打破,那么请对方辩友告诉大家,还有哪个制度是必须遵守的?【正方三辩】首先,这是一个伪命题,对方辩友和我方都认为高考制度不是完美的,其存在不足和缺陷,正如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就是高考制度无法解决的,例如在汶川大地震中,就曾为灾区考生组织单独高考,这就充分证明我方的观点是正确的。
攻辩小结
➢(正方攻辩小结)
谢谢主席,大家好,通过刚才的攻辩环节,我们可以清晰认识到对方辩友存在以下三个硬伤:
第一,对方辩友承认应当对夺刀少年进行救济,却无法给出自己认为合理的救济方式,否定别人答案,自己却没有答案,实难让人信服。
第二,对方辩友承认高考制度存在政策加分与破格录取的例外,我方充分论述组织单独高考是更及时合理的例外,却被对方辩友毫无道理、毫无人性光辉拒于千里之外。这如同秀才遇着兵,有理说不清。
第三,对方辩友无法回答,仅仅因为高考时间的延后,会给谁带来不公平?带来哪些不公平?带来多大的不公平?仰望公平的星空,却脱离脚踏的实地,迷失了自己,也迷惑了别人!
对方辩友一味逃避争议焦点,则充分证明我方如下观点:
第一,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是现阶段解决此类问题的最及时和合理的方案,不但减少对夺刀少年被照顾的色彩,而且让高考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持标准的统一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第二,组织单独高考是高考制度的补丁,是学子的应有的机会,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的突破,让高考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组织单独高考是对社会正能量的肯定和对核心价值观的倡导,是全民所向、全民所望,而不是所谓的一纸政令的随意和冲动。谢谢!
➢(反方攻辩小结)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晚上好!
综观对方辩友刚才的攻辩,有三个致命的错误,让我们一一剖析。
第一,对方辩友认为,夺刀少年在高考前夕受伤了,所以就要为他们组织单独高考,并将这称为最及时、最合理、最好的救济措施。对于这个毫无原则可言的谬论,我方不得不说一句:夺刀少年固然可敬佩,但是不可被供养,否则,将要置同样受高考规则约束的千千万万考生们的利益于何处?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体现了公平与正义,这实在是无稽之谈。公平的对待,必须有正义的制度来保证。制度是以公开宣布的程序和规则组成的系统。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程序与规则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制定的。如果没有正义制度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对方辩友既然认同单独高考已经打破了高考制度,却还将其视为合理。殊不知,程序的不合法必将导致实体的不公正,更难言合理。正如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有法必依。倘若有法不依,制度就形同虚设,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国梦也将难以实现。
因此,我方坚持,不应该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
谢谢!
自由辩论
【正方四辩】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制定规则、遵守规则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公平?
【反方一辩】规则的终极目的,当然是为了实现公平。
【正方一辩】那规则不公平,要不要修改?
【反方四辩】需要修改,但要遵守特定的修改程序。
【正方一辩】如果没有特定的修改程序,该怎么办?
【反方二辩】任何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修改程序。否则,与夺刀少年有着类似情况的其他情形,如何做到同等问题同等对待?
【正方三辩】如果将单独高考等合理及时的救济措施形成常规制度,就能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请问对方辩友,权利需不需要救济?
【反方一辩】权利当然需要救济,但救济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规定之外的救济就是特事特办。
【正方四辩】可现在的问题是,既有规则已经黔驴技穷,对夺刀少年拿不出一个可让社会接受的合情合理的办法,这样的一个僵硬的规则,为何不能打破?为什么就不能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以此事件为契机做出突破、做出调整,并让其制度化呢?
【反方三辩】我们并不是坚持僵硬的规则,我们承认,再先进的制度也会有疏漏,但对疏漏的修改,必须坚持既定的程序。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一再强调单独高考不是合理的救济,何谓合理的救济?请对方辩友给出明确答案。
【反方四辩】对此问题,我方在刚才的攻辩环节已做回答。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救济一词,难道高考就只是为了救济而设立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单独高考就是为夺刀考生错失高考、丧失公平竞争机会最合理的救济。
【反方一辩】请问对方辩友,对个案的所谓及时补救,如果侵犯社会的整体公平,这种特事特办还具有示范意义吗?
【正方二辩】难道对方辩友不看新闻的吗?组织单独高考是多么地顺应民意啊!哪里有侵犯社会公平?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不断强调,组织单独高考是为了救济的及时性,却凌驾于公平性之上,难道及时的就是公平、正义的吗?
【正方四辩】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一直在陈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那么请问佘祥林案为什么要在11年后重新开庭审理,宣判无罪呢?
【正方三辩】这才是佘祥林和社会的悲哀,请问对方辩友,用70万元买你11年的自由,您愿意吗?!如果不组织单独高考,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试问对方辩友,下次遇到此类突发事件时您愿意路见不平一声吼吗?
【反方一辩】当然愿意!我相信见义勇为制度能够为我提供足够的保障!
【正方二辩】现阶段的见义勇为制度如何保障夺刀少年错失高考的权利?
【反方四辩】在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中明文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在中考和高考中给予一定的优待。
【正方三辩】组织单独高考就是给予一定的优待。中华民族本不缺扶的勇气和夺的英勇,是因为众多旁观者总乐于在事后站在法治、秩序的制高点毫无人性地攻击,担心这个、生怕那个,导致我们今天束手束脚、望而生畏,请问对方辩友,不是吗?
【反方二辩】不是,难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就该让所有的公正的程序让路吗?
【正方二辩】在彭宇案之后,多少热心助人的人选择了避让,多少内心淳朴的人选择了麻木,又有多少心存善念的人选择了冷漠!继彭宇案后,小悦悦事件再次激起了人们对社会道德的反思。请问对方如何评价?
【反方三辩】我们承认这些社会现象的确令人寒心,这恰恰说明见义勇为制度的不完善,因此这种不完善更加应该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修改,不仅要在制度层面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更能够弘扬社会正能量。
【正方三辩】彭宇案已过十年,请问对方辩友,已经开始启动合法程序修改了吗?今年夺刀少年来了,还要一个悲剧吗?彭宇案的负面效应,需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
【反方三辩】今年有夺刀少年受到高考破例的优待,那么明年是否出现甚至人为制造出各种少年道德模范,高考制度是否该为此接二连三地被打破?
【正方四辩】因见义勇为而被保送或破格录取的例子,早已有之,但对方辩友能举出哪怕一例引发道德危机的实例吗?
【反方二辩】我们没必要举出这样的例子,因为我们根本不希望看到道德风险引发的机会主义的泛滥。
【正方四辩】你看,对方辩友根本无法举出一例,说明什么?说明担心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猜测根本站不住脚。对方辩友不要因噎废食!相反,因见义勇为却没有得到救助才会引发道德危机:彭宇案所引发的“扶不扶”事件,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啊!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认为高考制度公平吗?
【正方一辩】正如我方一辩所说,高考在人才选拔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也需要灵活性政策补充。
【反方四辩】我们认为,高考制度是到目前为止最公平的制度,在当前拼爹拼娘拼房拼车的年代,我们这些草根人士能够拼什么?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主张程序的不合法必将导致实体的不公正,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经过了合法程序,它残忍地剥夺了青年孙志刚的生命,它导致了公正、公平吗?
【反方二辩】制度是公平的,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必定会给他打开很多扇窗。
【正方四辩】感谢对方辩友的支持,我方已经论证,单独高考就是那扇最为及时、合理的窗,人心之所在,民意之所在,既给夺刀少年一个公平,也给其他考生带来一个相对的公平!多好的一扇窗啊!
【反方三辩】那么对方辩友,是不是要以组织单独高考的形式来鼓励身心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面临危险时以身犯险呢?请问对方辩友,见义勇为与单独高考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正方三辩】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是具有必然性的,因为其最及时、最合理。
【反方三辩】既然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对见义勇为者按照现有规则进行嘉奖与救济即可,为什么非要破坏高考,拿高考开刀?
【正方二辩】规则不完善,难道还要抱残守缺吗?请问对方辩友,制度也好,机制也罢,难道不都是有一个不断被修改、不断被完善的过程吗?
【反方三辩】我们允许对制度进行更新,但是,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请问对方辩友,建立规则是不是为了树立人们行为的风向标?
【正方三辩】组织单独高考是全民所向,是树立人们行为的风向标。今天的辩题是应不应该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而对方辩友一直在论证可不可以,认为无法可依。请问“法治”内涵是什么?“法治”的目的又是什么?
【反方一辩】法治内涵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治的目的就是依法治权,什么权?行政权。请问对方辩友,制度的弹性空间与任意破坏制度有什么区别?
【正方三辩】是“一国两制”与“文化大革命”的区别。为见义勇为的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是不是保障个人实质权利、是不是符合公众意志?
【反方三辩】保障个人的实质权利不代表要破坏制度、破坏规则。请问对方辩友,是否认可法治意识就是建立起规则的意识?
【正方二辩】法治意识不是坚持僵硬的规则,规则,需要修改和完善。
【反方二辩】请问对方辩友,是否认可在不同的时期,国家会弘扬不同的精神?
【正方二辩】我们认为正能量的弘扬不分时期。
【反方二辩】国家在弘扬不同精神的不同时期,都会发生可以弘扬这种精神的事件,规则岂不是均可以被一一破坏?那么国家还有法治可言吗?
【正方三辩】正能量的弘扬,还会破坏法治?拒绝社会正能量的法治,它还是法治?
【反方三辩】人性关怀,到底是关怀个体,还是关怀整个社会群体?当个案正义伤害社会正义,如何体现人性关怀?
【正方二辩】组织单独高考,实现个人和社会的正义,体现了社会的人性关怀。无视个案正义的规则,又何谈实现社会群体的正义?
总结陈词
➢反方四辩
第一,对方辩友多次故意回避组织单独高考作为行政指令在本次事件中就是程序违法。其一,对方一辩在情感上大肆渲染道德的淳朴,让我们感受到人性的光辉与关怀,可是以煽情博取同情只会是适得其反,更显立论的苍白。其二,组织单独高考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这就是行政权在耍流氓。须知,行政权力的行使准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否则就是违法。
第二,对方辩友在攻辩总结中,将组织单独高考与高考招生的其他制度等同视之,这是典型的混淆概念。破格录取制度是高校根据自己的标准招录人才,是经过历史的检验的。而高考试题改革是经过了严格的程序设置的。而本次组织单独高考,程序简陋、流于形式,毫无公平可言,根本达不到选拔人才的目的,绝不是我们所追求的人才选拔机制。
下面,再次重申我方的观点;
第一,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与社会的实质正义背道而驰。
竞争讲究的就是公平,只有公平才是竞争的本质,也只有这样的竞争才是正当的、合乎道德的。扪心自问,对方辩友,你们难道不是通过公平的高考制度进入法学院,在经过四年或七年的法律熏陶,又通过公平的司法考试制度取得律师执照,才能在这里与我们分庭抗礼、滔滔不绝的吗?
第二,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破坏了程序正义。
程序是实现正义的保证,唯有程序才是看得到的、摸得着的。正当的程序就是抵达正义彼岸的桥梁。牺牲程序法的优先性去满足个案的正义,这是饮鸩止渴。打着制度需要灵活性的幌子,就可以滥用权利吗?这简直就是耍流氓!当人们对自身权益走向无法做出正确预测的时候,那法律的权威性又在哪里?
第三,对方辩友逻辑混乱,所谓的因果关系之间没有必然性。
对方辩友把见义勇为与高考制度对立起来,用这种思维,见义勇为可以和任何制度对立起来,因为善嘛,道德嘛!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对方辩友!而你们口口声声主张个案正义,难道要为所有因见义勇为而错失机会的人打破一个个现有制度?今天“夺刀少年”有一个高考的愿望,明天“夺刀老年”就有一个“竞选国家主席的愿望”,你们怎么办?
第四,组织单独高考体现了法律从实然走向应然的必由之路,简直荒谬至极。
查看了所有法律文件,根本找不到“单独高考”,哪怕只言片语,没有实然的规定,怎样走向应然?但为什么对方辩友不断强调单独高考呢?这是狭隘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作祟。英雄就应该名利双收吗?须知,“世间本无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呀,与君分享,各位辩友!
第五,组织单独高考与法治中国的目标不相符合。
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让它一路闯红灯还洋洋自得,老虎的屁股碰不得!我们就要碰,还要使劲打!同时也该想到,青少年作为思想不太成熟的群体,容易受到误导,也充满了冒险精神,如此彪悍地打破高考制度来标榜道德英雄,难免会引发“故意事件”,这是保护青少年,还是诱发犯罪呢?再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见义勇为而丧失各种机会的人千千万,他们又该如何“特事特办”呢?请对方四辩在总结陈词中直接回答。
总之,见义勇为应该制度化,权利救济应该多元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法治的一个目标。
另外,多说一句,如果你错过了半夜的檀香花开,不要难过,请抬头看一看天空,头顶也有一片灿烂的星河,人生不是只有高考,放开你的眼光。谢谢大家。
➢正方四辩
尊敬的大众评审团,各位观众,我首先要指出,对方辩友在辩论中暴露出的两个重大错误:其一,对规则的认识过于机械;其二,对公平的理解十分片面。
没错!规则的公平,确须强调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但,只有一个考虑和吸收了特殊情况的规则,才是真正公平的规则。一言以蔽之,公平的规则,必须以尊重特殊为前提!那么,是不是对方所说,“任何对整齐划一的突破,就是对规则的破坏,就会带来不公平”呢?显然不是!现实中,特殊情况区别对待的事例比比皆是:全国各省都适用同样的法律,但考虑到地区之差异,中央才给了不一样的政策,结果赢来共同的发展;同一班级同一位老师教学,但考虑学生的差异,才有了个别的补习,结果有了共同的进步。
想想为什么是这样呢?为什么?因为,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无论何事何物,片面地强调整齐划一,无视个体的差异性,最终只会走向公平的对立面,转变成不公平!就像一刀切的盆景,毫无生机;就像呆板的教学,扼杀创造和新生。好了,让我们回过头来仔细想想,是什么让本次辩题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是什么?正是高考制度的不合理!我们就不明白,一个不合理的规则,为何还要坚持?一个僵硬的制度,为什么不尽早修改?还要让其残害多少因正义之举而遗憾终生的勇敢少年?对此,对方辩友,一再强调,单独高考,是对法治的破坏,却始终没能举出哪怕一个例子,来说明怎么就破坏法治了?怎么就会天下大乱了?法治就不要修改吗,法治就拒绝进步吗?这样的法治,我们不要!
下面,让我们将目光聚焦到本次事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事件的特点有三:第一,事发突然,根本无法预料;第二,迫切需要紧急处理,不然错过录取;第三,引起了全国关注,民众都在等待着合情合理的决策出现,都在观望决策背后所隐含的政府姿态。对于前两个特点,规则本该有预案,但事实上严重缺位,对于第三个特点,组织单独高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来,“扶不扶”的问题、小悦悦事件,一次一次地考验着社会的道德底线,要不要见义勇为,要不要挺身而出,要不要坚持起码的社会道德,甚至成了我们心生恐惧害怕面对的问题,社会亟须呼唤正能量!在这样的时机,夺刀少年的出现就是黑暗中的星星之火,政府力挺,在尊重现有规则的基础上组织单独高考,则可成燎原之势,意义重大!
最后,以特殊事件为契机,对现有规则的突破,是否一定带来洪水滔天?不是。试举一例,我们了解,在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是统一的规则。但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个案出现后,法官发现在这些事件中原告往往难以举证,若仍然坚持此原则,必然导致作恶方逍遥法外,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要求被告对其不存在承担污染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进行举证,并以个案为契机创造和发展出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最大救济。
你看,这样的制度,在当时看来何尝有规则可循,何尝不是一种突破?!但事实证明,这样大胆的决策,并未天下大乱,经过规范和发展,反而与举证责任制度完美融合,最大化保护了受害者,最大化地体现了公平!
你看,这就是突破规则、完善规则的活生生的先例。
掌握的规则多了,就容易忘掉原则;生活的经验多了,就容易忘掉理想。元芳,你还敢不这样看?综上,任何规则最终也要体现公平,回归人性;任何规则,都要服从那终极而永恒的正义。组织单独高考,能带来制度之进步、可体现个案之公平,民意之所指,实际之所在,我们亦能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高考制度,对不合理的规则开刀,让制度获得新生,让制度实现民众心中那朴实而美好的公平与正义!历史总是进步,规则总是滞后,正因为此,我们就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失原则,不忘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