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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后30年的中国法制史学
近代史学家金毓黻对于史、史学和史学史三者的关系曾有过这样一段描述:“史”研究的是人类社会的沿革、变迁;“史学”是指对前述研究的总结,分析人类社会变迁的机理所在;“史学史”则是对“史学”的总结,以明白史学研究变迁进化的因果关系。[14]
由此观之,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之目的,是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运行和变迁,去探求它们存在、运行和变迁背后的机理,以及它们的存在、运行和变迁与中国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等问题。
与中国法制史学以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不同,中国法制史学史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法制史学本身。它所研究的,是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发展变迁的过程。这里的“学术史”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学科发生、发展、演进、变迁的客观历史”,第二层意思是指“对学科过去实际发生的事情和客观历史进行的述说和编纂”,第三层意思是指“对这种述说和编撰背后起支配作用的观念和条件进行的反思和解释”。[15]
本章研究的是1949年至1978年间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学术史,在目前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对于这一时期的研究比较薄弱,对这一块中国法制史学学术史的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厘清中国法制史学发展脉络。同时,这一时期的有关中国法制史的论文和著作散佚比较严重,研究人员的研究情况也不甚详细,通过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整理出一个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的论文著作目录,整理清楚研究人员的研究情况,为以后的研究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