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其他若干问题
一、与同时期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状况比较
国民党1949年迁台时,带走的不仅是败军、黄金和档案,还带走了一批民国时期的学术精英,其中有法制史先驱者之一的陈顾远先生和徐道邻等一批早期著名的法制史学者。也使台湾地区的法律史研究因地域原因而走上了另一条道路,呈现出学术发展的另一种形态。他们为中国法制史学在台湾的延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深厚的学术底蕴一直为台湾中国法制史学界所承续。从学术风格的延续性来看,20世纪80年代的台湾地区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基本上延续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传统,当时盛行的做法是以“中国法制史”或者是类似的名称作为教科书的书名,这也成为当时台湾地区法律史教科书的一个普遍特点。该时期出版的以“中国法制史”或类似表述为名称的教科书数量众多,有学者进行过粗略的统计,发现仅是由政治大学图书馆收藏的书名为《中国法制史》的教科书中,台湾地区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撰写的并且在台湾地区出版的就有6种。刘海年、马小红在《五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一文中提及:“台湾学者在研究中基本沿袭了中国法制史学科创建时的主流研究方法,在通史方面更注重法学分类法的使用,在专题研究及断代法制研究中则更注重传统考据、个案研究的方法,间或也使用比较、量化、统计等方法以增加说服力。”[224]
在诸多法制史学者中,戴炎辉教授[225]是一位影响深远、奠定了此后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两种分庭抗礼的学术范式的大师。“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式以其著作《唐律通论》为代表,他运用现代西方的法律语言与体系去理解《唐律》,后来作为台湾法制史学界研究重点之一的唐律研究几乎无一不受戴炎辉所倡方法之影响。另一种便是将法律、社会、经济融于一炉的“法律社会史”研究范式,其不再仅仅注重律典例文,而是注重社会史研究路数对法制史研究方法的补充。以往那些并不很为法制史研究者重视的内容,如契约文书、民事习惯等被大量采用。[226]由于资源限制,台湾学者不太可能去发掘商周考古或者秦汉简牍中的法制史材料,而对诸如“淡新档案”“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及国民党政府本身诸多司法文件的整理和利用,显示出其本土的优势与特点。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以规模论,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恐怕无法与大陆法律史界近二十年来的发展相比;以范式论,它也缺少类似‘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学’那样具有明确定义的刚性体系。不过,此一规模较为有限但是资源相对集中的研究领域,也包含了若干不同的传统,其中,有些显然是1949年以前法律史传统的延续,另一些则有更多本土渊源,而这些不同传统在空间上的分布与在时间上的继替,也未尝没有意识形态变化影响的痕迹。”[227]看似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在台湾法学界已经进入了显学时代,但有学者却撰文指出:“台湾地区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中国法制史学会’[228]成立的高峰期的同时,在戴先生有生之年,面临逐步下滑的状况,恰与大陆大量推广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形成强烈的对比。”[229]究其原因,和中国法制史在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科目中被废除有莫大关系。法制史从此在台湾地区的大学降格为选修课,许多法制史研究的人才无法在大学供职,进而连锁影响到后继人才的培养。即便如此,较之大陆的法史研究学者来说,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比较扎实,写出来的文章很少有水分,这与正统法史的传承有很大关系。具体表现在:“第一,文章选题小而具体;第二,史料的引用规范具体严密,所谓‘一分史料说一分话’;第三,史料的阅读研究功夫极深。台湾有许多大学里都有读书会,每个讲解的人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必须每个字都得讲得清楚,这对史料的把握和理解是十分透彻的;第四,学术会议讲究实效。台湾法史的研究会参加人数不多,但主体明确,一次讨论两个人主题发言,然后大家讨论,一天或半天就可完成了,效果非常好。”[230]
20世纪中叶以后,我国台湾地区处于政治经济的边陲地位,基本上不曾中断与西方主流文化的接触。在此情形下,不少台湾地区法学从业者都曾留学西方,因而,其法学著述不仅反映了当地的“法律实践”,并且引用了大量西方学者的著述。留学背景主要涉及欧洲大陆与英美两大法学传统以及东邻日本,其引用对象亦包括上述各家,相当开阔。虽然不断地接受西学,乃至不免会造成亦步亦趋,这成为台湾学术中的一大弊端,[231]但此种作业对于被迫关门30年之久的大陆法学界来说,却起到了打开窗口或“索引”的作用。
二、与新中国成立以来至80年代以前中国法制史学比较
(一)论文方面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和法律观对法学的指导地位。后来在“左”倾的思想影响下,法律长期被定性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它不可避免地与社会政治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它常常以政治斗争的形式表述理论观点并直接介入现实的政治斗争中去。现实紧迫的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缩小了法学的生存空间,法律研究受到政治风云的制约而成为人们望而生畏的禁区,[232]使得法史界总是避开现实法制发展的问题而醉心于古代法制史的研究。[233]但所谓的研究成果,也不过是以“儒法斗争”“影射史学”的标签形式出现,对地主、资产阶级的一切法律制度和文化全部砸碎、批判,于是可怜兮兮地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面教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制史学断代史30年的论文数量可谓屈指可数:有关法制通史的论文仅16篇,断代史的论文发表情况如表2-4[234]:
表2-4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9年中国法制史学断代史论文发表数量一览(单位:篇)
另外,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70年代的法制史作者比较喜欢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话语作为自己行文的注脚。比如在《略论隋王朝的封建法制和它的兴亡史》一文中,作者在开头引恩格斯的话说:“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在结尾处又写道:“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在我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国家里,皇帝是最高统治的象征,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他只能自觉地成为整个地主阶级的代表。”[235]有的70年代末论文还与当时批判林彪和“四人帮”相联系,如一篇文章通过云梦秦简来探讨秦代刑律及其阶级本质,认为认真研究秦简所记载的刑律的内容和它的阶级本质,有助于揭露“四人帮”及其御用工具歪曲历史的罪恶阴谋,还历史的本来真面目。[236]这些带有时代印记。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研究比较集中于从特定的阶级关系出发,考察法制的本质特点及演变过程,这些处于特殊社会发展阶段的学者也许是为了使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至完全中断而用心良苦找寻“正当理由”。
相较而言,8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学虽然在初期尚有些乍暖还寒的味道,但的确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无论是法制通史、断代法制史还是专题法制史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第一,研究领域不断扩大。譬如从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扩大到地方法制的研究,从刑事制度的研究扩大到民事、行政制度的研究,从静态的法制研究扩大到注重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等动态法制状况研究。值得一提的是,运用现代法学知识,特别是运用部门法学的知识去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史材料,是中国现代法制史学发展的新气象。部门法史研究方法的发展,既有外国近代法学分类理论的影响,也有中国传统法史材料存在特点的内部原因。中国传统社会诸法并存的法典为近现代部门法史的研究提供了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研究材料,客观上形成了部门法史研究能够利用的历史基础。然而,不少学者对于简单地从现代部门法体系出发,随意选择分割传统法典内容和法律体系,将今人的法律观点强加于古人的现象表示出极大的忧虑,因为这样做会使传统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历史性受到破坏,导致许多认识的主观性和结论的片面性。第二,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一种从传统的描述性法制史向解释性法制史转变的状况。它不仅将制度、思想、观念、心理、行为和习惯等有机结合起来,而且强调从政治、经济、伦理、哲学、美学等多种侧面和层次对法制史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制史学界开始自觉地把法律现象看成是一个文化现象,从多方位、多层次的角度来探求法律现象存在的社会意义、历史根源及其表现形式。“它既重视蕴含于人们内心深处的隐形的法律文化观念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制约,又强调后者对法律文化观念的折射和倡导;它不仅要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说明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制度和观念的绵延不断的内在联系,还要根据历史过程中的无数偶然因素阐释促成当下法律制度的存在形态的种种缘由。”[237]
(二)著作方面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和法律观的指导下,新的法制史科学得以建立。但随即受到苏联各方面的影响,学科名称被改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或者称为国家与法的历史;学科体系及内容仿照苏联教科书的框架内容,主要讲述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和法律制度。之后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把法律定位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法律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只讲法律的阶级性,否定法律的继承性,把法律与社会政治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社会政治运动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法学研究遭到巨大的破坏,也包括了对法制史学的破坏。“文革”期间,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创,文化教育也遭受沉重打击,各政法院校被迫关闭,高校的人才资源大量流失,大量的学术研究活动被搁置,这一系列障碍严重阻挠了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发展进程。新中国成立以后30年的著作数量可谓屈指可数:有关法制通史的著作仅10部,断代史的发展情况如表2-5[238]:
表2-5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9年中国法制史学断代史著作数量一览(单位:部)
《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初稿三册)[239]尽管仍以国家与法权作为书名,但在结构上打破了苏联教科书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中国法制史》[240]在著作后记中写有认真研究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规律和它的阶级本质。这一时期主要研究成果体现在确立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核心价值体系方面,在研究范式上所形成的法律观、历史观、世界观对此后的研究影响甚大。
相比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史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和教育工作中兢兢业业,广泛利用史料,辨其真伪,对法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地提出新的问题,使中国法制史学得到恢复,并取得长足进步,使得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得以最快恢复和发展的学科之一,也使中国法制史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思想得到解放,确立了中国法制史学的指导思想,即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80年代大量通史著作和教材的编写,为学科重建作出重大贡献;研究领域的扩展,从以汉民族法制史研究为主向少数民族法制研究扩展,从以刑法史研究为主向民事经济、行政、司法领域扩展;学科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一些新的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如法律文献学、法律考古学、少数民族法律史学等相继诞生。
三、与9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比较
在对80年代与9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学作比较之前,不妨看看前辈学者对这个阶段的法学理论发展所作的述评:“如果说在新时期法学刚开始的10年前,我们对以往法学理论的阐释仍然过于偏执和狭隘,并拒绝采取开放的态度的话,则在10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了将中国法学40年来存在的理论形态与中国深远的文化传统和世界宽广的人类文化精神密切联系的必然性,并据此培养法学全面的开放品格。”[241]这段话可以作为中国法制史学从80年代到90年代发展变化的注释。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欣欣向荣被带入了90年代。
随着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及中国法律史学科的成熟,学者逐渐对已有的研究进行反思。1985年前后对法本质的讨论可以视为学术界对于法学(包括法律史)研究反思的先声。[242]反思主要体现为对传统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反思。倪正茂认为,“20年来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及整个法律史研究,都犯了一个基本性的错误,即定性错误:把法律史当作阶级压迫史,掩盖了法律史的真正本质”。“法律史包括中国法律史,本质上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243]杨一凡认为,法史著述存在四种缺陷:一是把丰富内涵的中国法律史简单化,只注意法的阶级性,而忽视了法的社会性;二是忽视了历史上存在的多种法律形式,以律典编纂史替代了立法史;三是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割裂研究;四是以静态的法律史替代了动态的法律史。[244]
对80年代研究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使得90年代以后的学术争鸣更加活跃,一些有着各方不同观点的问题在这一时期仍然延续着热议。例如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解,杨志刚试图跳出《礼记·曲礼》文本的特点语境,针对历史上的“礼不下庶人”现象和以后又如何“礼下庶人”提出分析与论证,借此寻绎一条可以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社会与文化演变的线索。[245]而张全民则强调“礼不下庶人”是讲具体的礼仪规定的,不能抽象成阶级原则,且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事实来看,庶人都是有“礼”的。目前学术界流行的酬酢之礼不下庶人、庶人无力行礼、庶人假士礼而行、战国以前礼不下庶人、贵族之礼不下庶人、宗法礼不下庶人等说皆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究其原因,是由于理论前提、思维方式、论证方法等方面的错误所致。[246]再如隶臣妾问题,李力在其博士论文《“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简牍学、古文字学、历史语言学的研究方法,吸收了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校读、辨析、考证目前已有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中有关“隶臣妾”的史料,逐一考察其中所见“隶臣妾”的身份,探讨其成因与社会背景,并厘清以往研究成果众说纷纭的学术成因。[247]再如关于汉代的科是否成了一种法律形式,探讨的论文依然层出不穷。[248]
还表现在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借鉴国外研究新方法或者积极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可谓遍地开花。具体而言,一些时髦的新方法概括如下:第一,经济学论。社会经济关系对法律的产生、变迁从来都是影响深刻的。第二,案件档案论。这是以历史诉讼档案资料为基点,对静态法律和动态运作进行同步研究的一种方法论。第三,语境论。还原至历史语境中去理解古代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把法律制度视为在诸多制约条件下对社会问题所作的一种常规化的回应。第四,历史事件论。历史事件通常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因素矛盾激化或冲突的结果。“对某个历史事件进行细致的解剖,揭示出该历史事件掩盖或包容的法律精神、法律内容和法律意义。”[249]第五,文学作品论。每个时代的文学作品中所描写的故事场景、情节、人物言行等会或多或少反映出当时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这些缤纷多姿的研究理路和多种视角的历史诠释令人耳目一新,但倘若在研究中简单地、不加批判地引入某种方法便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有些文章在写作中虽然采用了很多时髦的研究方法,但缺乏过硬的数据,不免给人以闭门造车之感,反而多了一些浮躁情绪。当法制史学在这个宣扬学科及知识应当“经世致用”且日益功利的社会中放慢发展步伐的时候,学界还出现了“复述”的尴尬局面。[250]
虽然中国法制史学在改革开放的时代中开风气之先,却没有将这种“先”的学风传承下去,在丧失先导性学科作用的同时,其“入世”功能亦不断弱化,乃至退化到“出世”的边缘,这些危机使得一些学者开始对本学科的冷静反思与上下求索。有学者总结了中国法制史学在法学界处于“边缘化”的表现:第一,在研究队伍上表现出的特点是,“四多”与“两快”并存。“四多”即人数增多;青年学者拥有高学历(博士)和高职称(教授)的多,硬件条件比过去要好;法制史专业博士点增加得多;研究者浮躁者多。“两快”即研究梯队衰落得较快;改行较快。第二,在研究成果上所表现的特点是,“六多”与“三少”共存。“六多”即专著、论文多,雷同的作品多,粗糙的作品多,“法理化”的作品多,教材多,合著(编)的作品多。“三少”即称得上“精品”的著作少,有个性的作品少,开展学术批评的作品少。[251]相较而言,虽然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在各种研究条件方面有所限制,但无论老师还是学生,都有一种遏制不住的求知欲望和向上精神,奋斗的渴求和探索未知世界的冲动。而到了90年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意识难免发生巨大的变化,整个社会也多少弥漫着一种急功近利以及浮躁的情绪。于是,法制史研究一度遇到了困难:人才流失、经费不足、刊物出版受阻等,使得许多人对法制史研究的兴趣骤减,勉强为之的则显得漫不经心、轻描淡写、浮光掠影,不愿意作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四、对当时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历史上的又一次大转折,它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左”的思想禁锢,使党重新回到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上来,确立了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揭开了改革的序幕。改革带来了中国法制发展的生机,带来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希望。改革开放后的10年是中国法治社会奠基并以踏实步子迈进的10年。对于法学基本问题的探讨,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性”“法的继承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等,法律史学者都积极参与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之所以这一时期法律史学担当起兴盛法学的历史重任,概其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当时法律史的历史史料相当丰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政治运动,其他类型的法律书籍十分缺乏,两者形成了鲜明对比;二是法律史研究从未中断过。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史研究也从未完全中断。三是法律史研究涉及了许多基本的法学理论问题,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性、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继承性、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等问题。回避这些理论问题甚至将其视为禁区,会导致法制发展停滞不前。
如前所述,1979年长春中国法律史学术讨论会,集中讨论学科重建问题,提出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观点鲜明:法律的阶级性不能否定法律的继承性,不能把法制阶级性的存在作为衡量法制的唯一标准。今天看来,这场争论的学术价值或许并不是很大,但在当时,它却实际上涉及整个法学中最敏感的问题——法的阶级性问题。同时,这场争论以承认法律有继承性结束,使当代法制建设实现了与历史上法制传统的联接,使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得以在当代社会更充分地发挥其价值。接下来的人治与法治之争发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转型期,时代的特点决定了这次讨论的性质和范围,法律史学者积极参与这一争论,并且充当这场争论的主力军。这场争论得出的主流观点为:不赞成人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消除特权既是法治的内涵也是其价值所在,为此后的依法治国方略作了理论准备。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中国80年代的10年改革是一个过程,10年的法制建设也是一个发展过程。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说,10年的法制发展并不是绝缘于新中国前30年历史之外发生的,也不是完全脱离于整个中国历史以及历史所造就的国情而自行发展的,它有发展的土壤环境和根基。其二是说,10年法制的发展是“旧”与“新”的碰撞,是一种由旧向新的转化过程,一些陈旧的观念、意识以及原则体制中的不利因素正在萎缩,而新的法制实践和法制观念正在不断发生。法律史学开创了引领法学研究,繁荣法学成果的新局面,其成为改革开放初期研究一系列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和法制实践问题的重要力量,不仅完成衔接古代的法与现代的法的重大任务,而且确立了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大大推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为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在法学研究百花齐放的良好态势下,法律史学研究也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朝着更为深入的研究方向迈进。[252]
五、对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反思
从学科发展史而言,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固然需要时代赋予它的轨迹,但进程却并非机械被动地适应,而是应当有一个积极主动的催生过程,故而便不能不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状况进行一番慎重的反思,促使学科在清醒的自我意识中不断地探索,在深化理论品质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与完善。
(一)方法论问题
如前所述,80年代初期的论文仍倾向于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历史观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工具,对古代中国法律进行研究。在这种方法论下,古代中国的法律被赋予了浓烈的剥削阶级色彩,易导致对传统法律的抹杀,且成为政治性的研究。最典型的是对秦代法制的述评。不少观点都可以归纳成这样的表述:秦代法律是实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武器,秦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刑罚极为严苛和残酷。其实,秦是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其对奴隶制法的否定及对新的生产关系的肯定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不容忽视。“汉承秦制”,秦法对后世,至少是对汉代是产生极大影响的。此外,对于夏商的法制,多数文章也是斥以“严刑峻法”的否定性评价,几乎看不到对这两个奴隶制兴盛时期的王朝的法制有肯定性评价。这乃是一种与政治宣扬密切关联而先入为主的定式思维活动的结果,这种方法论几乎使研究者承担了政治人的角色。另一种方法论则是不自觉地用当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去研究、评价历史上一切存在的法律及法律文化。立足于现实社会,然后从后往前看,推今及古。虽然方便于研究者自身,却未必公正于历史,未必能拨开历史迷雾,抹去历史封尘,反而导致我们对传统法律的轻视、傲慢和否定,无法提炼出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东西。
法制史学有着自己的独特的术语和内涵,也天然存在着现代词语与古典语境之间的紧张。比如“所有权”或者“物权”这一类词,在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并没有出现,而是用“为有”“名下”“占有”“占”等词语来表达。[253]仅仅是词语不同但所指之物相同倒还不难应对,最棘手的是“词不达意”的状况,用现代的法律术语去生搬硬套古代法律现象,引起了很多争议,在中国法制史学界未达成基本共识,那么其他学科的学者难免对此有所非议和质疑。特别是当西方法律文化的理论、观念、术语支配了对中国法律文化的理解时,对于中国法律文化是什么便是通过西方标准表现出来,它不是什么也是因为不符合西方标准。在现代学术语境里,许多人反对完全套用西方的知识和理论,但也必须承认,西方是一个走不出去的背景。[254]我们对这个背景就必须有足够的把握和了解,以期对中国和西方作出一种互动性的解释。譬如“用现代法学概念去解释古典术语,这样解释方法与语言是现代的,而术语依然保持古典意味,这样古典的术语也容易让现代人接受,虽然这仍然导致现代与传统的某种脱节,但却是传统术语在现代语境下生存的惟一道路”。[255]
(二)传统法的现代价值
许多人都会觉得,一门学科的发展,必须兼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两者缺一不可。缺少学术性,学科的发展难以维系;缺少社会性,学科就没有生命力。“历史”呈现于史学家的视野中,原本就是三个不同的“世界”,[256]于是中国法制史的学者非常关心在我们文化的深层中是否掩埋着与现代法制相冲突抑或对现代社会法制文明有促进作用的基因,提炼出积累在我们民族机体中的古代法制文明,调适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探索传统法律的现代价值。尤其在这个注重实际功效的人群里,许多人不禁要问:中国法制史学究竟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改革有什么作用?从历史中寻找存在的根据,试图证明现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其结果反而减弱了学科的科学性。既然传统法律在今天已经不能起到实质作用,转而寻求当时法制在当时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优劣,也不失为一条有意义的进路。正如学者提出:“研究中国法律史,不一定要与现实政治需要相结合,与现行部门法接轨才有价值,能够提供一种了解中国法律演变过程和法律传统特点的知识,提供一种法学理论基础方面的知识也是有价值的。勉强地去发掘古代法制的借鉴价值和在当代社会的应用价值,往往会使法律史研究沦为现实政治行为的廉价工具而丧失其学术价值。”[257]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认真解构古代的制度、案例、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法学家自己运用的概念体系和表达方式,对于走出上述“物与词”的困境也会大有裨益。同时,这个过程亦是以新的学术视角对历史事实的重新整理和建构,于历史学的研究或为补充或为批评,意义不小。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法制史研究所要提供的“不仅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材料,更要提出一套帮助人们深入理解人类法律文化的理论工具”。[258]缺乏这套理论工具,法制史不过是一堆没有生命的图画和数据。
通过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法制史,以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为此,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更加重视挖掘古代法律调整功效的多样性。法律史是关于古代社会法制变迁的历史,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分析是研究历史的基本方法,对于研究法制史来说要时刻注意把握、遵循。过去的研究,把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功能局限于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却使法律的一般调整功能未能受到重视。
第二,注意理论思想与历史史料的统一。中国法制史涉及的资料范围是十分广阔的,包括文献记载、地下文物、历史档案、私家笔记,以及各种规约和檄文等,我们要不断地发现新的史料,并且要鉴别真伪。做到理论的研究与史料的收集相统一,避免过分重视史料而陷入“唯史料论”,充分发挥二者的统一,以期发掘法制史研究的实证价值。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加强,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思想已经不是唯一,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情况,西方的其他理论思想逐步引入并得到应用,但为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应当避免“拿来主义”。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可谓重建于一系列政治运动终结的基础之上,在今日看来,那些具有革命性的事件导致了价值的全面重估,一套较为完整的世界观、历史观和法律观浮出水面。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和自由研讨的学术氛围,促使法制史学的研究活动相当活跃,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研究领域逐渐扩大,80年代中后期以后研究方法更趋多元化,传统的描述性法制史研究增添了不少解释性的元素。虽然在步入90年代以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花盛景,但是其被边缘化的危机还是被一些学者一针见血地道破。在复杂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功利和浮躁情绪下,人们不禁怀念80年代相对单纯的社会环境中始终坚持学术理想的时代精神。
历史像一座大厦,尽可能照亮每个角落,所以需要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