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外部发展环境
一、中国法制史学与社会环境
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恢复和发展,既是学者们不断努力的结果,也是当时学科建设与社会环境发展的必然要求。倘若没有社会变革经济发展,没有将中国法制史列为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没有学者教材建设的支持,没有优秀学子的培养,就不可能取得长足的进步。
自70年代末宣布废除阶级斗争的纲领,不再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决定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后,这一政治局势的变化使得法学界重获新生:被取缔的政法院校、法学专业陆续恢复招生;全国性的法律史学会成立并定期举行学术活动;法律史研究机构重建,有影响的法学学术刊物有数十家之多,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及学科建设开始步入正轨。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学科动向受到整个学界的关注,可以说,这是该学科自20世纪初形成以来百年间最为荣耀的时期。其荣耀在很大程度上和当时的社会需求有关,当时的社会刚刚经历了一场“文化大革命”,而法制缺失正是那场动乱形成的主要原因——这是邓小平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后的结论,并很快成为全党和全民的共识。在法制处于一穷二白的状况下,[89]以法制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不知该从哪里开始突破,当时也惟有法制史学能担当起兴盛法学的历史重任了。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欲消三尺之冻也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张友渔在80年代初总结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时就指出,许多“清规戒律”将法制史研究工作限制得死死的,很难开展。比如在法的继承问题上,有三句话:“剥削阶级法制,只能批判,不能继承;农民革命的法制,只能肯定,不能分析;革命法制,只能歌颂,不能批判。”[90]可见,在思想禁锢时代刚刚结束之时,劫后余生的学者在行文间仍难免带有一些无法避免的历史所赋予的战战兢兢的印记。我们今天接受的看似理所当然的观点,例如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人治与法治之争、“诸法合体,民刑有分”等,其实在最初的探索征程中,每前进一步都走得很艰辛。随着学术环境的相对宽松,许多论文都突破了传统的研究框架,尤其是对于中国古代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近代转型等领域有着前人所无的开掘和缕析。
1979年,在长春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集中讨论了学科重建问题,确定了中国法制史学术研究的中国特色,逐渐清除了苏联模式对中国学术的影响,本学科的名称定为“中国法制史”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这次学术讨论会首开法制史学术研究突破政治束缚的风气,逐渐把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作为一门科学学术来研究讨论,这同1979年以前所有时期相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9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及学科建设开始步入正轨。1986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在合肥召开的第三次年会上成立了全国性的中国法制史学术研究机构——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使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又迈出一大步。[92]随着文化热潮的到来,法学界也开始了“法律文化”的研究,适应了现代化建设对于学科间交叉与综合研究要求的趋势。[93]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文化阐释,试图超越一维的立法层面,从法文化演进与变迁的立体视角来深入解读中国法律的传统及其近代转型,在此过程中还伴随着西方学说思潮的涌入。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等西方社科新作经翻译引入,卢梭、伏尔泰、边沁、洛克、韦伯等人类思想史上的代表人物渐为人知,社科领域首次出现马列经典之外的理论和方法,有了较多的文化参照物和武器的批判,这些都为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气象。但应当看到,“20世纪的后半叶,是政治或政权与学术几乎不分的时代,法律史学科的兴起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而变化。80年代法律史学科领军地位的形成便有着诸多的政治因素。许多经过那一时期的法律史学者,都不否认当时法律史的显学地位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并不属于社会正常发展状态下的学科应有的地位”。[94]
另一方面,法学研究资料的极度匮乏也成为当时为数不多的法科院系的共同难题。由此,这一时期对台湾地区法学家的各类著述引进并阅读成为大陆法学教研中的一道独特风景。众多台版教科书籍介绍了很多内容新颖、研究方法多样、内涵丰富的课题,开拓了大陆法学生的研究视角,使法科学生和法学研究者对法学研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激发了对法学各分支学科深度研究的热情。在此背景下,80年代初、中期对于台湾法律学术研究的欣然接纳,恰好是对于被迫中断的法学与法律传统的接续,或者说,是清末变法改制启动其开端并延续近代中国法学与法律传统,在1949年以来“一树两枝”、各有型制的情形下,在这一时期出现“传统的汇合”。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建设及其他学科对其影响
20世纪中国法制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是学者们卓绝努力的结果,但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密不可分。因为“现代科学的标志是知识的学科化和专业化,一门学科存在的根据是它能在教育体制中有自己的容身之地,能够根据一定的行规进行知识的生产的再创造,成为一种知识生产和消费体系”。[95]20世纪初在中国法制史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之时,依靠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的课程设置,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课,这门学科才得以迅速建立起来。除了中国法制史学自身的学科建设,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他学科对它的影响。法制史是历史的一部分,是古代社会法制发展的过程,对它的研究不可避免地涉及考古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内容,同时它们的发展也促进了法制史学的发展。
历史学。梁启超在他的名著《中国历史研究法》以及《新史学》等著作中,详细阐述了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历史发展脉络和因果关系,这一思想被法律史学所接受。[96]80年代伊始,史学理论研究领域兴起了一场方法论热潮,其主要内容就是讨论多学科方法的引入问题。首先,系统论、控制论的方法被引入历史研究。“对于一些重大历史现象,我们不难从经济上、政治上、意识形态上分别找出许许多多原因来。但这些原因常常互为因果,使得找终极原因的方法变得无能为力……它需要我们在方法论上有所建树,需要我们从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方面分别找终极原因的传统方法中摆脱出来,而从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角度,即从社会结构的特点来理解历史的进展。”[97]1981年,丁伟志在《人民日报》上撰文指出:“运用历史比较方法,通过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域的历史进行求常求变或求同求异的比较研究,才可以从宏观上认识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98]运用这种历史比较的方法在法制史的论文中也颇为常见,例如朱德魁在《从纵囚的论争看唐宋法制的宽严》一文中,通过欧阳修针对李世民的“纵囚”而发的《纵囚论》,指出宋较之唐在法律制度上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宋代抛弃了唐代法律制度中较为宽缓的成分,增加了许多更为残酷的内容。[99]此外,实证方法重新受到重视。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史料搜集、鉴别及考证方法的论文和专著较‘文化大革命’前有了明显增加,发表的有关论文有四五十篇之多。二是对以胡适、傅斯年、顾颉刚为代表的近代实证学派及其所倡导的科学史学、实证方法重新评价,倡导他们的科学史学方法。这在八九十年代几乎成为一种思潮和时尚。”[100]这些方法的运用对法制史的研究都产生了极大影响。运用历史比较方法,通过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域的历史进行求常求变或求同求异的比较研究,在法制史的著作中也颇为常见,例如王清云的《汉唐文官法律责任制度》[101],分三章,即封建文官法律责任制度概述、两汉文官的法律责任制度、唐代文官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人事制度改革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历史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制史的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考古学。考古发掘的文字资料虽因埋藏久远而有所缺失,但却最大程度地保存了当时历史的原貌,有相当的可靠性。其不仅可与文献资料相互印证,且能弥补后者的不足,纠正其中的错误。在近百年来文物考古资料的研究中,甲骨文、简牍文书等越来越引人注目。战国、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形成和发展的时期,长期以来由于资料匮乏而难以进行深入研究。考古资料的发掘极大丰富了这一领域的研究资料,尤其是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经发掘、整理公布后,法制史学界立即掀起了秦律、汉律的研究高潮。不过,文物资料整理速度缓慢是妨碍研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少考古文物发掘后,历时多年仍未整理发表,“我国迄今出土简牍已逾20万枚,但已整理公布者仅是其中的极少部分,使大多数研究者无法全面了解其内涵”。[102]因此,加快考古文物资料的整理也是深化这一领域法制研究的需要。
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借鉴。瞿同祖较早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制度的相互关系及实际运行情况(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等等),并注重从各个不同朝代的法律中寻求共同点以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极大拓展了法律史的研究领域。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制史在20世纪非常流行,这种研究方法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而不在于考证具体的制度。例如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规族法生成发展至清代渐臻完善,朱勇的《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社会作用》以清代江南地区的宗族法为考察对象,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诸方面对其社会作用作了有益的探讨。[103]此外,从传统的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人类学理论到新兴的哲学解释学、结构主义、现象学、符号学等观念的引入,我们每多一种理论工具,历史便会在我们面前多显现出一层意义,我们也就会多一份创造的收获。
三、国内外学术会议与交流
1979年9月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时,与会者就如何批判地继承法学遗产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前很长一段时期,法律有无继承性问题被列为禁区,有学者指出:“历史上统治阶级为保证法律贯彻执行而采用的某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度以及在法律和法学中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民主性的因素,这些都是可以为无产阶级批判吸收,引为历史的借鉴。一些同志在肯定法律的继承性的同时,强调要对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对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所起的作用,要进行严肃的批判,这对进一步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极为重要。”[104]
1983年8月,在西安举行以“法律史研究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为中心议题的第二届年会。与会者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史学,第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提高理论水平的基础上,继续重视历史典籍的整理工作,同时加强对我国近代史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研究。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倡学术讨论和争鸣。第三,要深入探讨和把握中国法制史的本质特征和民族特点,不要简单地用外国或今人的概念去套用。第四,注意吸取现代科学发展提供的研究方法,系统地、历史地、客观地开展研究。在分头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更多的合作和交流,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学和法制作出应有的贡献。[105]
1986年8月,中国法律史学会在合肥举行第三届年会。来自全国的一百五十名代表参加会议,与会者就法律史的地位、研究法律史的方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法律史学存在着“危机”,它在教学方面虽然不可少,但对于法制建设来说,又不必很多,甚至是可有可无的。关于法律史的研究方法问题,有学者提出,方法的更新是法律史学科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法律史学研究正面临着一个方法论上的突破时期。我们可以借鉴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方法,用开放性思维取代封闭式思维,用多向思维替代单向思维,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等。还有学者提出了针对中国法律文化及法律文化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特有范畴及特有问题进行研究的建议。这次年会还成立了全国性的中国法制史学术研究机构——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使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又迈出一大步。[106]
1987年7月,中国法制史研究会首次学术讨论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主要针对古代法制改革的成败得失进行研讨。与会者一致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改革并非偶然,是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且都是在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状况下进行的,受到君主专制制度的制约和宗法等级观念的羁绊,始终围绕着强化皇权这一轴心运行。在总结改革得失的同时,与会者们还认真地分析了古今改革的实质差异:“尽管历史上的改革取得一定的成功,但同时也必将带来重大的弊端。当今的社会主义改革事业是在先进思想和先进政党领导下进行的有史以来最宏伟的事业。因此,两者之间无论是出发点和归宿都有根本上的不同,只有分清这一点,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借鉴历史上的改革经验。”[107]
与国外的学术交流也日益频繁。对于西方法学的介绍,构成了80年代以降中国法学的重要环节。比较令人欣慰的是,在大力了解英美法系的同时,中国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于“苏东”法制和法意的介绍与研究,而且,随着外语语种的增多,对于德、法、意等欧陆法律文明的研究亦逐渐受到应有的重视,避免了非“苏联”则“英美”的视域的单向度。1981年6月,韩幽桐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考察团赴日本访问,紧接着,以滋贺秀三为团长的法制史专家访华团回访了中国。[108]中国法制史学界与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各地学者都建立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关系。
影响大的有1984年4月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华夏研究院法律文化与法律发展战略研究所举办的“中国稀见法律史料国际学术讨论会”,会后还出版了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09]此外,日本学者的论文也被译成中文发表,比如池田温的《隋唐律令与日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载《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池田雄一的《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和国家》(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具有显著的特点,例如,重视基础资料的研究;研究的课题涉及范围广,但研究的具体内容细致,这些特点对当时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现在的法制史研究具有深刻借鉴意义。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取得长足进展,研究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的研究领域不断开拓,对法史资料的整理、翻译、校订、考证等基础研究成绩突出。除了依据各代传世文献的记载对各方面法律制度作深入细致的研究外,还有一些学者专门在实物资料如出土简牍、敦煌文书等方面进行整理与研究。在此基础上,法制通史、断代法史、部门法史、法典编纂史等各个方面,凡是属于中国法制史以及相关联的许多领域几乎都有所论及,并取得若干成果。
参加学术交流的目的一般有三种:第一,发表科研成果、成就、理论和学术意见,追求同行认可,提升自己的价值;第二,结交新老同行朋友,面对面进行交流、讨论、协商与合作;第三,了解同行特别是一流学者的研究动向,了解研究趋势。可见,学术交流是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学者向同行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的团体活动。通过学者之间的思想接触、学术交流、自由争辩,可以沟通信息、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从而有可能产生新的科学假说,开辟新的研究途径。学术交流的最终落脚点在新学术思想以及学术创新上,足见学术交流的作用已经不仅仅停留在信息的交流,更重要的是不同来源的思想的碰撞,从而激发出新的思想。而发挥激发、启迪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学术争鸣与学术批判。当然,争鸣与批判的前提是尊重别人的学术成果,如果只是为了批判而批判,为了哗众取宠或者利用名人效应使自己出名,这是令人嗤之以鼻的。但尊重不代表附和,不代表人云亦云,必要的学术批评是学术发展的基石。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制史学者滋贺秀三认为,学术批评往往是学术进步的必经阶段,批评者是被批评者的“学术恩人”。[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