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人员与教研机构
本节是对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和教研机构的研究。对研究人员的研究,主要采用群体研究的方法,考察研究人员群体的性别比例、地域分布、学历水平、毕业专业和研究领域,目的是研究这些因素对他们研究中国法制史学的影响。对教研机构的研究,则主要采用个案分析法,对这些机构的典型代表进行分析,研究它们对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的影响。
一、研究人员
(一)研究人员性别比例
男女平等,妇女能顶起半边天,这已经是现代中国的社会共识。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中,不乏女性学者的身影,她们用自己的学术成果证明了女性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能力。
但是在更早前的时候,女性学者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在1949年至1978年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中,有男性42人,女性1人,可以说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基本上是男性的天下。
对这些研究人员的大学入学年份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些研究人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完成大学学业的全部都是男性,唯一的女性研究人员——孙丙珠是195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历史研究生毕业,完成自己的学业。
女性学者在中国法制史学领域的研究地位,是女性在中国学术研究地位和女性在中国社会的地位的一个缩影。中国法制史女性研究人员的从无到有,这正是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的一个明证。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中国法制史学知识得到进一步的普及,中国法制史学知识的受众不再仅限于男性,女性也开始接受中国法制史知识。
(二)研究人员的地域分布
人才的产生,与人才所处的地理环境和人文风俗息息相关。中国疆域广大,自然环境差异甚大,各地的风俗民情不一,不同的地理环境和人文风俗,使得人才的分布出现了一种参差不齐的局面。
以出生地为基准对这43名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进行考察,其原因在于出生地的环境对人的成长直接施加了影响。近代以来,中国人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局面逐步被打破,人口流动迁徙越来越频繁,而且距离越来越远,其祖籍或籍贯地与其出生地可能差距千里、文化差异巨大,因此以出生地为准对这些研究人员的地域分布进行考察。
考察的43名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除1人不详外,其余分布在中国的16个省份,具体分布如下:
江苏省9人:分别为:南通的韩国磐、苏州的吴荣曾和吴传颐、射阳的戴克光、无锡的孙丙珠和陈直、海安的仲许、仪征的经君健、南京的陈鸣钟。
上海市5人,分别为:杨廷福、李浩培、裘锡圭、俞伟超和杨宽。
图1-1 1949—1978年中国法制史学者地域分布
辽宁省5人,分别为:沈阳的吴恩裕、陈公柔和张晋藩,昌图的王永兴,新民的高树异。
河南省3人:分别为:郾城的田昌五、唐河的刘海年和开封的白寿彝。
广东省3人,分别为:澄海的蔡鸿生、梅州的肖亢达和台山的江振良。
浙江省2人,分别为:诸暨的斯维至和永嘉的陈光中。
河北省2人,分别为:玉田的蒲坚和望都的胡厚宣。
山东省2人,分别为:荣成的张政烺和平度的吴树平。
福建省2人,分别为:石狮的林甘泉和建瓯的叶孝信。
陕西省2人,分别为:保安(今为志丹县)的马锡五和长安的魏宏运。
四川省2人,分别为:成都的钟肇鹏和射洪的谢兴尧。
山西省1人,为平遥的侯外庐。
安徽省1人,为桐城的丁易。
湖北省1人,为老河口的高恒。
湖南省1人,为常德的戴修瓒。
江西省1人,为南昌的李平心。
如果说,清末与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地域分布呈现“南盛北弱”[61]的态势,那么1949年至1978年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在地域分布方面表现出来的则是“南北平分秋色,南方稍强”的态势。在这一时期,南方省份(江苏、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安徽、湖南、湖北、江西)一共出了25名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人员,而同期北方则有18名,总的来说是南方略强。
纵观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集中分布的三个地域:华东、华北和东北地区,其中华东地区(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20人,占了人数的将近一半,华北地区(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和东北地区(辽宁)分别为8人和5人。影响这些研究人员分布的原因,主要有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
经济是影响人才成长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经济繁荣、生活安定无忧,人们才会有闲暇去关注教育,而教育正是人才成长的根本。纵观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集中分布的地域,都是20世纪初至70年代,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华东地区从中古时代开始,就已经是中国经济重心之所在。到了近代,这里的上海、宁波、杭州、厦门等城市又被开辟成商埠,其中上海更因贸易一跃成为“远东第一大商埠”。对外贸易的繁荣,使得华东地区更加容易接触到外来的文明,接受各种新思想、新文化,使得近代以来江浙地区人才辈出。东北地区是我国最早工业化的地区,早在民国时期,东北,特别是辽宁、吉林等地区工业就已经十分发达。新中国成立后,东北地区被称为“共和国的长子”,新中国早期的众多工业项目都安排在了东北,为东北地区文化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政治因素也是影响人才成长的因素之一。在中国古代,皇都之所在,同时也是文化极其昌盛的地方,六朝的建康,汉唐的长安、洛阳,宋代的开封等,莫不如是。清末民初,政治中心在北京,使得京津华北一度成为文人学者汇聚的地区。新中国成立后,建都北京,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社会科学的“工作母机”——中国人民大学,又建立了中国科学院等科学研究机构,再一次促进了专家学者的集聚和华北地区人才的养成。
文化因素也是影响人才成长的重要因素。华东地区自古重学,不仅在古代文化繁荣,近代在学术领域也独领风骚。在清代,江浙地区的书院数量居全国之首,状元登科人数也位居前列。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华东地区的国立大学数量长期居于榜首。[62]新中国成立后公布的首批16所全国重点大学中,也有4所位于华东地区。这种浓厚的文化氛围,为华东地区的人才辈出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由于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的分布格局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但是这种不均衡的格局是动态的,晚清直至民国以来形成的“南强北弱”的格局,在这一时期逐步被改变,形成了一种“南北并立,南方稍强”的态势。这种分布格局的改变,也说明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制史知识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它不再简单是南方人的学术爱好,越来越多的北方学者也意识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价值,从而加入其中。
(三)研究人员的学历
清末至20世纪初期的中国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群体,一直都存在着新、旧两种教育背景。[63]旧式教育是指为科举取士而设计的,以私塾、书院以及官学为形式,把儒家传统经典作为主要教授内容的教育模式;新式教育是指以近代以来仿效西方学制设立各种教授近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式学堂代表的教育模式。
在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人员群体,基本上是由接受新式教育的学者组成,接受旧式教育的学者已经难觅踪影了。接受旧式教育的学者的退出主要还是时间原因。1905年,清王朝实施学制改革,设立新式学堂,标志着旧式教育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到1949年,旧式教育的废除已经过去40多年了,接受旧式教育的学者多数已经作古,或者是因为年龄原因,不再进行研究。
新式教育主要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三个等次。此次研究考察的43名研究人员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如下图所示:
图1-2 1949—1978年中国法制史学者接受高等教育比例
从图1-2可见,这43名研究人员中,有40人接受过高等教育,有3人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这三人是:陈直、马锡五和斯维至。
陈直出生于一个读书人家庭。因为家庭贫困,没能入学,但是在家庭的影响下,他13岁便开始阅读《史记》《汉书》等史籍。陈直先后从事过学徒、家庭教师、县志编辑、义务教员等职业,在紧张劳作之余,他仍然坚持自学。在他24岁时,就已经撰成《史汉问答》两卷,在他39岁前,就已经刊行《楚辞大义述》《汉封泥考略》《列国印制》《周秦诸子述略》《摹庐金石录》等多种著作。
马锡五出生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小学毕业后因为家庭贫困,没能继续升学。后来马锡五外出谋生,先后当过账房和宪兵。1930年,马锡五投身革命,1935年12月,马锡五加入中国共产党。1939年,马锡五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他又先后担任了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
斯维至生于一个贫困家庭,6岁时父亲去世,在亲戚资助下完成中学学业。斯维至中学毕业后即辍学,但其自强不息,坚持自学,得到了王培德、乌以风、储丝竹等书法音律大家的赏识和指点,后来又在四川图书馆供职。1947年,被华西大学聘为助理研究员,新中国成立后,在西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学校任副教授、教授。
以上三人是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的特例。他们都是因为贫困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但是他们自强不息的态度弥补了教育经历的不足,最终创造出了不逊色于其他研究人员的成果。
除去这三人之外的40名研究人员均接受过高等教育,其学历情况如下:
从图1-3可见,在受过高等教育的研究人员的40人中,拥有专科学历的1人、拥有本科学历的26人,拥有本科以上学历13人。其中,在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中,有3人获得博士学位,1人获得副博士学位,[64]1人获得硕士学位,7人是研究生毕业。[65]
图1-3 1949—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接受高等教育的情况
此外,在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研究人员中,还有数人曾经有求学海外或赴外国勤工俭学的经历。这些研究人员留学的具体情况如下:
表1-1 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留学国家一览
从表1-1可以看见,这些有海外求学经历的研究人员留学的国家既有英法日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苏联这一社会主义国家。主要以留学资本主义国家为多,但是他们都是在1949年前出国留学的。1949年之后出国留学的只有高恒一人,其留学国家是苏联。
出现以上情况主要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封锁,断绝了学术往来,接受中国留学生的国家只有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在50年代初期,中国学生要赴苏联留学,要经历严格的审查,淘汰率极高,而且在当时的环境下,主要是理工科专业的学生前往苏联留学,法学、历史等人文科学前往苏联留学的较少。
纵观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群体的学历,可以发现这个群体主要是由当时社会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精英所组成,他们都是毕业于海内外的著名高校,受过专业的学术训练,接触到当时最先进的学术理论。然而,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下,他们的学历似乎并没有给他们的研究提供多少助力,反而在后来的一些运动中给他们带来灾祸,这不得不令人深省。
(四)研究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研究领域
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群体的专业背景体现出一种多学科交叉的趋势。在专业背景方面,这40名受过高等教育的研究人员,他们在大学中学习的专业以法学和历史相关专业为主,具体情况如图1-4:
图1-4 1949—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专业背景
如图1-4所示,这40名研究人员中,法学专业毕业的有15人,[66]历史学专业毕业的有15人,其他专业毕业的有9人,还有1人具有双学历。
这一时期法学专业出身的15名研究人员中,拥有专科学历的研究人员1人,拥有本科学历的研究人员7人,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7人。专科毕业的研究人员是仲许,他的专业是法医学。在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中,有3人为国家与法的历史(即法制史)专业毕业,1人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即今法理学)专业毕业,3人为法学其他专业毕业。这些法学专业出身的研究人员中,5人毕业于1949年以前,10人毕业于1949年后,他们多数系出名门,1949年以前毕业的法学专业研究人员,都是毕业于东吴大学、朝阳大学、震旦大学等以法学教育见长的学校,1949年以后毕业的法学专业出身的研究人员,有5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其余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这些院校都是新中国早期重点高校。此外,这一时期法学专业出身的研究人员有4人有赴海外留学的经历,分别留学日本中央大学、英国剑桥大学等著名学府。
这一时期历史学专业出身的15名研究人员中,拥有本科学历的研究人员有12人,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有3人。这些学者中,有6人毕业于1949年以前,9人毕业于1949年以后,他们全部毕业于国内高校,没有人有海外留学经历。这些历史学出身的学者就读的高校主要以北京大学为主,北京大学毕业的共有7人,其次是厦门大学和燕京大学,这两所学校毕业的各有2人。
在9名其他专业出身的学者中,有文学专业出身的研究人员5人,哲学、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出身的研究人员各1人。这9名研究人员中,有6人拥有本科学历,3人拥有本科以上学历,1人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博士学位。他们之中,有7人毕业于1949年之前,2人毕业于1949年之后。分别毕业于四川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北平师范大学[67]、清华大学、上海大学、光华大学等高校。
唯一一名拥有双学历的研究人员是侯外庐,他曾于20世纪20年代初进入北平法政学堂和北平高等师范学校同时攻读法律和历史两个专业。后来他又赴法国勤工俭学,在巴黎大学旁听唯物史观的课程,同时钻研翻译马克思的经典著作《资本论》。回国后,他先后在哈尔滨法政大学、北平大学和北平师范大学担任教职。
这些研究人员主要毕业于法学和历史学两个专业,研究人员这种学历背景正体现了中国法制史学作为一门法学和历史学交叉学科的特征。
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之中,除马锡五之外,其余都是有一定学术专长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领域分布如下:
图1-5 1949—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研究领域
如图1-5所示,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群体的研究专业是以历史学和法学为主,其中学术专长为法学的15人,学术专长为历史学与考古学的22人,学术专长为其他学科的5人。
在学术专长为法学的研究人员中,有7人的学术专长为法律史,2人为民商法,2人为国际法,2人为法医学,1人为宪法学,1人为诉讼法学。这些学者之中,有2人并非法学本专业出身,分别是杨廷福与张颐昌,他们分别是中文和医学出身,后来从事法律史和法医学研究。
在学术专长为历史学与考古学的研究人员中,有2人没有高等教育经历,分别是斯维至和陈直。有3人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余都是本科学历。这些研究人员中,有8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其余分别毕业于厦门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学校,这些学校都是在近代中国历史学、考古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高校。这些研究人员中,有4人并非历史学、考古学科班出身。这4人是:杨宽、陈鸣钟、李平心和侯外庐。杨、陈、李三人分别是中文、法学和社会学出身,侯外庐是在大学时期同时攻读了法律和历史专业。
学术专长为其他专业的5名研究人员为:钟肇鹏、丁易、经君健、戴克光和吴恩裕。钟肇鹏为四川大学中文系毕业,新中国成立后考入中科院的哲学研究所,成为一名研究生,此后一直从事中国哲学研究。丁易原名叶鼎彝,1938年自北平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后来又在四川省立戏剧音乐学校、西北师范学院等高校任教,同时也进行文学创作。经君健1954年于北京大学的经济系毕业,后来进入中科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从事研究工作,主攻明清经济史。戴克光和吴恩裕两人专长为政治学,两人曾经留学英国,对英国的议会制独有研究,新中国成立后,他们于北京政法学院任教,后来政治学专业被取消,两人都转变了研究方向,吴恩裕转向了红学研究,戴克光则部分转移到法制史领域,在20世纪50年代多次发表有关法制史的论文。
纵观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研究领域,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的专业领域和专业背景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但是,法学和历史学这两大领域的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研究贡献最大,这正符合了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是法学和历史学交叉学科的性质。然而,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人员中,法律史科班出身、专门从事法律史研究的研究人员较少,法学其他领域和历史学的学者“跨界”研究较多,此外,这一时期的研究人员群体中,还出现了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学者的身影,他们也为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不过,尽管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群体的专业背景和研究领域如此多样化,但是这种背景的多样化却没能带来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二、教学、研究与出版机构
(一)教学机构
从民国时代开始,中国法制史就被纳入法学这一大学科之下,成为法学的一个子学科,从那时起,中国法制史的教育就与法学教育紧密联系在一起。在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教育跟随法学教育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全国高等院校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这次高校的调整主要是模仿苏联高等教育的突出专业化办学思路进行,在这种环境下,各大法学专门院校以及高校的法学院系纷纷被拆分合并,到1953年,全国形成4所专门政法学院和5所综合性院校的法律系。[68]“文革”期间,法学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些法学院系纷纷被关闭,只剩下西南政法学院和吉林大学法律系,但名存实亡。“文革”结束后,法学教育得以逐步恢复,各大高校的法律系和政法学院慢慢重建并开始招生。
新中国的中国法制史学教育就是在这几所法学专门院系起步的。当时的中国法制史学教育分为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
在本科层次,中国法制史学主要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而存在。1953年,高等教育部颁布了政法学院和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教学计划,把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北京大学法律系按照高等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设置了课程表,开设了中国法制史的有关课程。
从表1-2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设置,分为基础课程和进阶课程两种。基础课程一般开设在大学本科的低年级,讲授中国法制史的基础知识。进阶课程设置在大学的高年级,按照中国法制史的各个专题进行讲授。这样的课程设置遵循了认识由浅入深的一般规律,比较合理。这一时期其他法律院系也按照高等教育部的教学计划开设了中国法制史的有关课程,但是其课程多数以基础课程为主,鲜见像北京大学这样设置的。
在研究生教育这一层次,法制史是作为研究生的一个招生专业出现。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第一届国家与法权通史研究生,这批研究生研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等课程,由苏联专家讲授有关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通史研究生招收了四届,其中第一届的张晋藩,第二届的张希坡、杨堪、王召棠,第四届的邱远猷、薛梅卿等都成了后来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主要骨干。1961年,中国人民大学以张晋藩为导师,招收了“文革”前最后一届法制史研究生,有研究生四人:刘海年、祝铭山、张天宝、冷玉金。此后“文革”爆发,整个国家秩序被打乱,所有教育事业都陷入停顿,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生教育直至1978年才得以恢复。
表1-2 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法制史课程设置[69]
虽然遭受到一定的挫折,但是,新中国的中国法制史学教育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它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知识的普及,同时培养了一批人才,这批人才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研究机构
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除了各大高校之外,还有一些机构专门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这些机构有: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中国科学院哲学与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国家与法的历史研究室等。
国务院法制局是由此前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演变而来的。根据1955年的《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规定,国务院法制局共设四组三室。四个业务组分别负责行政法规的起草与审查,三室是法制局的总务、办事和研究机构,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是法制局专门从事法制史研究的研究机构。在1954年,曾经出版过《大清律例》的点校本。
中国科学院哲学与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即是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前身。中国科学院哲学与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设立于1958年,是当时我国的国家级法学研究机构。法制史研究室是法学研究所下面的一个专门研究法制史的机构,这个研究室中,曾有刘海年、高恒等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在此工作。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于新中国成立的前夜。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在北京相继成立,1951年,两会合并成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前身,在新中国法学早期发展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有关该学会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扮演的角色的史料较少,仅见的是,它在1956年11月曾召开过一次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座谈会,到会的学者围绕着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名称、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意义以及未来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方向等问题展开讨论。[70]
上海市法学会成立于1956年12月30日,其主要任务是“团结上海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进行法学研究工作”。[71]上海市法学会成员多样,其中既有中国共产党的老干部、也有旧法学研究人员。中国法制史研究是上海市法学会的重要学术内容之一,在学会筹备阶段,会员提出的计划中就包括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计划。在上海市法学会的成立大会上,当时上海市委书记魏文伯提出,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重点之一就是“中国近代的法和古代的法”。[72]此后上海市法学会曾组织过“法的继承性”和“厚今薄古”的问题的争鸣,在1959年的年会上,有法制史论文《关于研究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史的几个问题》参与报告。[73]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前身,成立于1959年8月。国家与法的历史研究室是其中专门研究法制史的机构。该研究室于1959年起,分别对历代刑法志和唐律进行专门的整理和注释的工作。在刑法志的整理和注释方面,该研究室把刑法志原文分成若干篇,然后分段进行注释,注释对象以专业性的词语为主,兼对难解词进行注释,语言力求简洁通俗。在唐律的整理注释方面,该研究所计划出版《唐律章句》《唐律今文》《唐律辞典》《唐律图表》和《唐律论文》六种著作。《唐律章句》是从《唐律疏议》中抽出律文与夹注进行标点,每条另标反映律文内容的新目。《唐律今文》是将唐律律文分别翻译成现代汉语,并转引不同条文内部的准用条款。《唐律辞典》收集了一般辞书所不收集的唐律词条两千余个,并且进行注释。《唐律图表》是将《唐律疏议》有关内容绘制成图表,以便读者参考。《唐律论文》则辑录了古今有关唐律的论著一百多种。至1962年时,已经完成《唐律章句》《唐律今文》和《唐律辞典》三书的初稿。[74]
(三)学术期刊
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论文多数发表在众多大学的学报和法学、历史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学术期刊上。其中主要刊登在《政法研究》《法学》《历史研究》《历史教学》和《文物》等几种杂志上。
《政法研究》和《法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仅有的三种法学类的专业学术期刊之二。[75]《政法研究》于1954年5月创刊,是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的下属刊物,在北京出版。《法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报》,创刊于1956年6月,是华东政法学院的学报。1957年改由华东政法学院与上海市法学会合办,并改名为《法学》。在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政法研究》刊登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唐律研究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等领域的中国法制史论文,《法学》(包括《华东政法学报》)刊登了法医学史、近代法制史等领域的论文,以及一系列有关中国法制史学术讨论会的摘要等。
《历史教学》《历史研究》和《文物》杂志是刊登中国法制史论文较多的史学期刊。《历史教学》于1951年1月创刊,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刊的权威性历史教学类杂志之一。《历史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创刊于1954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创刊的一本综合性史学月刊。《文物》是中国文物考古专业学术期刊,刊载有关文物考古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在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发表在这三种期刊上的中国法制史论文有24篇,超过了法学几种期刊刊发的论文数量。在“文革”爆发后,基本上所有的中国法制史论文都是在历史学的期刊上发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