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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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制裁的局限

制裁措施通常并不能成功地改变他国的行为。其中有一个失败的原因很简单,即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可能不足以完成任务。目标可能难以达到;手段可能太柔和;或者在需要他国合作时,合作方并未竭力配合。

第二个失败的原因是:制裁措施可能有自己的“解药”(antidotes)。尤其是,经济制裁可能使受制裁国联合起来,既是出于对其政府的支持,也是为了寻求商业替代。在许多制裁案件中,这是十分明显的。例如,民族主义者的反抗使1935年至1936年间国际联盟对意大利的制裁效力减弱;类似的案例还有1948年至1955年苏联对南斯拉夫的制裁,1963年至1966年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制裁,1965年至1979年美国对罗得西亚的制裁以及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尼加拉瓜的制裁。墨索里尼1935年用以下这些话语表达了意大利对抗国际联盟的制裁时所彰显的民族主义抗争:“对于经济领域的制裁,我们会以我们自己的行为准则来回应,那包涵着我们的冷静持重,也包涵着我们的牺牲精神”(引自Renwick,1981,18)。敢于公然违抗的受制裁国的领导人,面对制裁通常会说出这些话。[11]

第三个失败的原因是:制裁可能令受制裁国强大或富裕的盟国担当“黑骑士”的角色。他们的支持可以极大地补偿受制裁国因为制裁遭受的损失。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补偿措施在大国因为与小国的政策在意识形态上存在分歧而导致的制裁案件中最显著。例子包括:美国对古巴的制裁和随后对尼加拉瓜的制裁;苏联对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的制裁。另一个拥有不同历史根源的盟国支持受制裁国的例子是:阿拉伯国家联盟对以色列实施制裁时,以色列持续获得了来自美国、西欧的政府和私人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个可能的原因是:制裁发起国实施经济制裁可能使盟国疏远自己,也可能使国内的商业利益受损。当制裁发起国的盟国不认同其目标时,他们可能首先恼怒地向制裁发起国提出关于制裁成功可能性的质疑。其次,他们可能拒绝对受制裁国采取制裁发起国所要求的严厉措施,因而使制裁发起国本身的方案显得徒然无效。最后,他们可能反抗并强制执行国内的反对制裁的法案,例如美国反对抵制的相关条款以及英国的《保护贸易利益法》(British Protection of Trading Interests Act),从而削弱了制裁发起国的制裁措施对其外交政策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护性的法律屏障是一项相对较新的发展,但它已传到了许多国家——法国、丹麦、澳大利亚和其他因制裁发起国的不当目标而导致国内企业受损的国家。

当制裁发起国想要在其领土之外实施制裁时,其盟国对于制裁的抵制可能进一步加剧,就像美国在1981年至1982年对苏联至欧洲的输气管道案中所做的一样。欧洲国家拒绝与美国合作而且停止了输气管道计划;实际上,他们想知道到底谁是制裁发起国真正的目标——是受制裁的国家(苏联),还是他们自己深受制裁打击的公司。美国和欧洲国家随后的争吵降低了制裁在经济及心理上的作用,使制裁行为变得无效。类似的忧虑还来自美国法律授权制裁在伊朗的投资者(以及利比里亚的投资者,直到2006年结束)。迄今为止,总统援引立法规定的国家利益冻结权,已经预先阻止了潜在的由于域外适用美国法律引起的纷争。

在制裁中止贸易和金融合同时,制裁发起国国内的企业也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除了直接的销售损失以外,他们的信誉也可能受损。美国商人对于粮食禁运和输气管道制裁的强烈抗议声逐渐高涨,因为一方面他们担心销售的谷物、管道设备和燃气涡轮机的交易受损害,另一方面他们担心被看作是“不能信赖的供应商”从而使未来的竞争力受损。在第一波爱国主义热情的浪潮后,类似的抱怨很可能削弱实施制裁的积极性。

大多数政府官员都知道这些困难,相关问题也不可能不在关于制裁问题的领导人会议的备忘录中出现。那么为什么制裁手段被频繁使用呢?首先,根据我们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总的来说,一般制裁并不像20世纪70至80年代制裁苏联那样不成功。

其次,世界各国的领导人通常认为,一些最显而易见的经济制裁的替代手段不令人满意:军事行动显得太莽撞,而外交保护又显得过于软弱。制裁能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戏剧性的结果,同时也能避免战争的高昂代价。第二次伊拉克战争之时,制裁没能阻止全面战争在2003年爆发,这给予我们以严厉的警示,即武力干涉的代价有多高昂。这并不是说制裁的代价很小。我们的研究的目的就是找出在什么情况下,制裁最有可能以一种可承受的代价实现其积极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