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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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济法律关系

1.4.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首先,经济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在经济领域的反映;其次,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的同时也会兼顾个人利益,实现“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最后,经济法是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法律规范,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予以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3)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因政府进行宏观管理而发生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因国家维护市场秩序而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不论是就经济法调整的总体对象而言,还是就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而言,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社会管理的属性。

(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的属性

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所制定和认可,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国家所保护的经济法律关系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它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内涵:一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二是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三是经济法的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设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任何主体都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受经济法律、法规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一是法定取得,即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二是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要具有经济活动的资格,必须具有经济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权利能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权利能力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与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经济行为能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知识链接

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行为能力以经济权利能力为前提,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首先需要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法人与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均随法人与社会组织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自然人则不同,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精神和智力状况作为确定和判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依据。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是行使经济管理职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宏观调控,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对国民经济特定部门、行业进行管理,如交通部、农业部等;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工商局、审计署等。此外,国家也可作为一般的经济法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以政府名义与外国签订经济贸易协定或国内采购合同。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参与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其中,企业按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3)自然人。自然人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经济行政机关社会公共管理、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目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形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主要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中,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有两种类型:一是公民一人经营,以公民个人财产承担债务;二是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类型及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职权,以及依法承担的经济义务和经济职责。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两个部分的内容。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权利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按照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一定行为,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如企业有权拒绝不合法纳税。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如企业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企业依法进行登记。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企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从经济权利的内容上讲,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这种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经济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同时,经济职权也不可随意转让和放弃。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经济决策权、命令权、审批权、确认权、许可权等。

2)其他经济权利。除经济职权之外的经济权利可以统称为其他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等。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应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益得到实现。

2)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限制在法定或约定的范围。

3)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经济管理职责、服从国家机关的合法干预、合法经营、缴纳税金等。对企业而言,这种义务可分为对国家的义务、对客户和消费者的义务、对企业职工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要达到的目的,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法律关系如果没有客体,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和必要。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

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和目标不同,因而反映的客体特征也有很大差异。通常,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客体。根据传统法学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物可分为以下几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转物、限制流转物和禁止流转物;种类物和特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有意识、有意志的活动。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两种。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工作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为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或服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又称智力成果或无形资产,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的种类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经济信息等。

相关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甲为乙加工一批零部件,有人认为,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甲方加工的零部件。其实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甲方加工的零部件,而是甲方的加工劳务。

1.4.3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地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后,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以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据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依据;二是经济法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测。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主观意志性,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构成如图1-2所示。

图1-2 法律事实的构成

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其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如战争、会计政策变更等。

法律事实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法律事实出现时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经济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变更。这通常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三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消灭。即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1.4.4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在我国,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和法规。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确立了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我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执法保护和诉讼保护两种。

1.执法保护

执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通过适用经济法律规范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的保护。执法保护主要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物价部门等执法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以及对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制裁。制裁方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依法进行审理,并判令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司法机构可以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触犯刑法的案件(如贪污、贿赂、诈骗、盗窃、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