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唐代的“堂案”
现存关于堂帖的最早也是最主要的认识来自唐人李肇的《唐国史补》:
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一作押黄。[4]
与堂帖同时出现的还有堂案。按照李肇的说法,堂帖与堂案似是宰相用来分别处理中央、地方政务的两类文书形式。张国刚即认为“宰相在政事堂处理日常事务,有‘堂帖’与‘堂案’两种形式”[5]。刘后滨也明确提出“宰相直接裁决政务的权力落实到具体的公文程式上,就是堂案与堂帖”[6]。然究诸文献,两种文书之说不能无疑。
先论堂案。尽管唐代堂案与堂帖的实物资料均未有发现,不过从有限的相关文献记载中,我们仍可大致推知堂案的性质。
会昌三年(843)十月,李德裕与武宗论《宪宗实录》修史体例,其中有云:
宰臣及公卿论事,行与不行,须有明据。或奏议允惬,必见褒称;或所论乖僻,固有惩责。在藩镇献表者有答诏,居要官启事者亦合著明,并当昭然在众人耳目,或取舍在于堂案,或与夺形于诏敕。前代史书载明奏议,无不由此。近见实录,多载密疏,言不彰其明听,事不显于当时,得自其家,实难取信。[7]
对于其中的“或取舍在于堂案,或与夺形于诏敕”一句,刘后滨认为“诏敕的与夺就是敕旨对奏状的批复,堂案的取舍则应是中书门下对一些奏状的直接裁决”[8]。如此,则堂案与诏敕便成了对奏状的两种不同层次的处理方式:诏敕属王言,堂案则是宰相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形式。考虑到“取舍”与“与夺”的对举,这里的“堂案”实际上还可做别的解释,即堂案并不一定是宰相指挥公事的行下公文,而是宰相部门内档案性质的文书。
史言李德裕奏改修《宪宗实录》条例的原因是为了删削掉一些对其父李吉甫不利的章奏,以掩其父不善之迹。所以他提出“宰臣及公卿论事,行与不行,须有明据”,“实录所载章奏,并须朝廷共知者,方得纪述”。而密疏不见于堂案,乃是无据,因此李德裕请求“密疏并请不载”。这样,不见于堂案的密疏章奏便被认为不足为据,可以删削了。对此顾炎武曾有评论云:
此虽出于李德裕之私心,然其言不为无理。自万历末年,章疏一切留中,抄传但凭阁揭;天启以来,谗慝弘多,啧言弥甚。予尝亲见大臣之子追改其父之疏草而刻之,以欺其人者,欲使盖棺之后,重为奋笔之文,逭遗议于后人,侈先见于前事,其为诬罔,甚于唐时。[9]
章奏留中不出,不为人知,于是后人便可以随意窜改,“重为奋笔之文”了,如果堂案有据,自然也就不易发生追改旧疏以欺后人的事情了。顾炎武说的正是章奏的原始性问题,而不是对章奏的裁决问题。
又据《资治通鉴》卷二四四,太和四年(830)冬十月戊申,文宗以李德裕为西川节度使,李德裕在论及四川的兵防时有言:
若使二虏(笔者按,指南诏、吐蕃)知蜀虚实,连兵入寇,诚可深忧。其朝臣建言者,盖由祸不在身,望人责一状,留入堂案,他日败事,不可令臣独当国宪。[10]
在此,李德裕要求那些建言不重四川防务的朝臣各写一状,留堂案为底,以为凭证,显然堂案不是指挥政务的文书。在以上两次李德裕提到堂案的场合,我认为堂案的含义当是一致的。同时,从后一条记载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堂案并不单是针对地方,所谓“判四方之事”的,正如在后文中,我们将会看到,堂帖也不单是针对“京百司”的。
正所谓“取舍在于堂案”,堂案之上也许会有宰相对这些章奏的取舍原因,甚或初步的处理意见,惟如此,才会有下一步决策的形成。如颜真卿为宋璟所撰并书的神道碑有云:
中书令河东张公(嘉贞)……求公规模,悉阅堂案,每至危言谠议,执正守中,未尝不废卷失声,汗流浃背。其为通贤所服也如此。[11]
肃宗乾元元年(758)六月,在贬房琯的诏书中曾说:“或云缘其切直,遂见斥退。朕示以堂案,令观所以,咸知乖舛,旷于政事。”[12]由堂案而知宋璟之危言谠议,亦由堂案而知房琯之旷于政事,可知堂案又可指宰相对于文案的初步处理,但毕竟还只是政事堂内部的存档文书,而不是对外指挥政务的文书,故而非常人所能见。
简而言之,从以上数例中我们看到的堂案只是政事堂内部的一种文书档案,而不是宰相对外指挥公事的公文书。堂案只是宰相判四方之事或指挥京百司的依据,阅而后判,堂帖才是处理政事后所形成的公文。